广东机电学院包干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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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二级学院经费划拨及管理办法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深化学校管理体制改革,激发二级学院(系部)活力和创新力,提高办学效益,促进教学改革的顺利开展,经学校研究决定,对二级学院(系)经费实行生均定额划拨、总额包干的办法。现就包干经费的内容、标准及使用要求作如下规定。一、包干经费的内容及标准(一)包干经费下拨标准二级学院(系部)包干经费按生均下拨,依据各二级学院(系)在校生实际人数、以相应的生均标准,作为二级学院(系)年度的包干经费定额。具体是:院(系)机械工程学院电气工程学院汽车学院信息工程学院管理学院外语学院生均定额1370元/生1320元/生1320元/生1320元/生1220元/生1260元/生(二)包干经费内容1、人员经费(占定额25%)人员经费项目包括行政人员岗位酬金、考勤奖、责任奖、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补贴等。2、日常经费(占定额75%)(1)教学运行经费(约占定额60%)。具体包括:教学课酬(含兼职教师课酬)、实训(验)指导教师岗位酬金、教研室主任津贴、专任教师的非授课工作量酬金(含日常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维持经费以及其它非授课工作酬金等)等。2实习(训)费用、实习(训)室耗材及维护费、教师业务培训进修和教研活动经费等。(2)学生管理经费(不超过定额10%)。具体包括:招生就业经费、学生日常管理经费(含学生社团活动、第二课堂活动、素质教育等经费)、班主任津贴及奖励等。(3)日常办公经费(不超过定额5%)。具体包括:部门办公经费(含办公设备与耗材等)、部门接待费、差旅费等。二、经费使用要求1、划拨二级学院的经费实行定额包干,由二级学院制定相应办法,报学校审批后执行。各二级学院应做好经费使用计划,严格执行年度预算,避免预算外项目发生。2、日常经费(占定额75%)按比例开支,各项目经费允许各二级学院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有所浮动,但上下浮动比例不得超过4%。其中:(1)教学运行经费中,用于实习(训)费用、实习(训)室耗材及维护费、教师业务培训进修和教研活动经费要达到包干定额的8%以上。(2)学生管理经费中,用于班主任津贴及奖励不得超过包干定额的5%。(3)日常办公经费中,用于部门接待费不得超过包干定额的1.5%。3、允许各二级学院根据本部门的自身情况设置其它支出项目,但经费包含在二级学院包干经费中。4、经费使用由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一支笔签批。确需委托3他人签批的,须填写委托书。主要负责人为当事人时,由主管校领导签批。5、年度经费如有结余,则提取余额的10%作为二级学院的事业发展基金,其余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经费用途不变。6、部门确因工作急需,计划外购买办公设备、教学仪器设备的,可使用本部门的事业发展基金。由部门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部门和计财处审核,报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7、严格执行预算计划,年度包干经费不得超支,接近限额时,计财处通知相关部门,达到限额,即停止支付。年底,学校对各部门经费使用情况实行绩效考核。三、其它说明1、在编人员统发工资、全聘人员基本工资(含全聘管理人员业绩奖)、校龄奖、工会职工福利、学校统一的补贴等暂不下拨,由学校统一发放。2、在师资培训方面,经学校批准的相关人员学历、学位进修费用和新进人员入职培训经费由学校承担;辅导员业务培训经费由学校人事处统管,暂不下拨;其它的业务进修、培训发生的费用由二级学院承担,在教学运行经费中支出。3、学校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和对各二级学院考核结果下拨年终动态奖金。具体由各二级学院确定分配方案,报学校批准,在第二年初由学校统一发放。4、除包干经费外,校内专项经费(如:实验室建设经费、大型设备购置费、新专业建设经费、教研科研项目经费等)采取项目申报的形式,经审批、立项(或验收)后再下达经费。经费使4用实行专款专用、有权人审批的原则。5、公共课部(含基础部、思想政治教学部)的经费下拨按下表执行。项目拨款标准备注人员经费按学校现行标准和实际人数下拨含业绩奖(在编人员)、考勤奖、责任奖、教研室主任津贴等非授课工作量酬金800元/人月按专任教师(含全聘)人数下拨,主要用于课程建设、试卷命题和批改、监考、体育训练、社会实践等非授课工作的酬金日常办公经费按课程归属的实际课时2元/节用于维持日常教学、办公正常运作的各项支出(含文印)师资培训经费800元/人按在编人数拨款;用于教师业务进修、培训等;接待费5000元/年用于部门相关业务接待6、全校公选课经费由学校统筹,其酬金发放由教学处根据实际工作安排和学校教学工作量计算有关办法计发。7、跨部门课酬决算由教学处根据实际工作安排和学校教学工作量计算有关办法核准,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拨给课程所属教学单位。8、本办法试行一年,试行阶段以9月30日基础数据进行预算调整,在不超出学校原有标准的情况下,经费不足部分由学校补足。9、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学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10、本办法自2011年1月起试行,原有的规章制度中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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