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海关法原理第一节海关法概述一、海关法的涵义:1、含义:(1)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广义:海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总称2、定义:规定海关的组织和行为,以调整海关与进出关境活动当事人、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及海关机构之间在进出境监督管理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特征:(1)海关法规定了海关的组织和行为(人的活动),确立了海关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赋予了海关采取各项行政行为的资格,是海关履行进出境监督管理和当事人从事进出口活动的法律依据(2)海关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对涉外经济活动管理中形成的涉外经济关系,调整一部分公民和法人在进出境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表明我国海关主要任务是体现国家对涉外经济活动的宏观管理和调控(管理社会秩序,管制进出境经济关系:人们通过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和流通而产生的社会关系)(3)海关法调整海关与进出关境活动当事人和有关的国家机关之间的社会关系只能发生在海关对进出境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显著个性特征)二、海关法的渊源:1、定义:海关法的表现形式,及各种形式的海关法规范的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1)我国海关法有哪些表现形式(2)各种表现形式的海关法律规范是由哪些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3)各种表现形式的海关法律规范的法律效力如何2、具体表现形式:(1)海关法律:定义: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由国家主席签署命令颁布的海关规范性文件地位:海关法律在海关执法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例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刑法》的有关节等(2)海关行政法规:定义:国务院制定,并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命令颁布的海关规范性文件地位:海关行政法规在海关执法中的效力仅次于海关法律,若内容与海关法律相抵触则为无效例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稽查条例》、《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18部(3)海关行政规章:定义: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的部、委、办制定,并以海关总署署令颁布的海关规范性文件地位:海关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海关法律、行政法规(较为成熟)例子:海关总署制定的办法、决定等118部(4)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定义:海管总署制定的、未按总署令排序的、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决定和规定等特点:400或600件尚欠成熟(5)我国签订或缔结的国际海关公约或海关行政互助协议:国际法,法律效力等同于海关法律国际海关公约是国际海关组织(WCO)成员国缔结的多边协议:《京都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等海关行政互助协议是两国之间订立的双边协议:我国已与俄罗斯等十几个国家缔结了海关行政互助协议,便于跨过执法、提高行政效率国际法在国内生效的途径:我国将承担的国际法义务通过国内相应的立法来明确规定,原因在于实践中往往存在着参加或签订的国际海关公约或协议生效与国内相关立法工作的完成有时间差(便于国内法的制定与修改)第二节海关法律规范一、海关法律规范的概念:1、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的行为规则2、海关法律规范: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进出关境活动的行为规则二、特征:1、海关法律规范是行为规则:(1)行为:人们的活动,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2)规则:标准和界限(3)法律规范:将人们的活动约束在统治阶级允许的范围内,人们行为最低限度,形成法律秩序2、海关法律规范是关于进出关境活动的行为规则:(1)进出关境活动:海关实施进出关境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也包括管理相对人从事的货物、物品进出关境行为(2)使海关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三、海关法律规范的结构:1、构成要素(1)假定:适用该海关法律规范的情况和条件,是适用该海关法律规范的前提(2)处理:海关法律规范本身,指明了该海关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即明确规定了在进出关境过程中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要求做什么的行为界限(3)制裁:违反该项海关法律规范时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和责任2、说明:(1)海关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但并不等于每个法律条文在斗必须有这三个要素(2)根据立法结构合理安排三个要素的位置,由立法、技术和习惯决定四、海关法律规范的类别:1、依照海关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1)义务性规范:规定主体必须或应当为某种行为的海关法律规范(2)禁止性规范:规定主体不得某种行为的海关法律规范(禁止主体从事某种行为)(3)授权性规范:授予主体可以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的海关法律规范2、依照海关法律规范的确定程度:(1)确定性规范:直接而明确地规定了规范的内容及其制裁方式的海关法律规范,海关法律规范中的大多数都是确定性规范(假定、处理和制裁齐全)(2)准用性规范:该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范的内容及制裁方式,只是规定在适用该规范时,准予援用其他有关的规范(另外法律中的处理和制裁,立法简洁、满足技术要求)(3)委任性规范:该规范中只规定了一般原则,具体的规范内容等委任给特定机关来规定(灵活性,假定之后有一定原则,其处理与制裁委任其他机关)3、依照海关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1)强制性规范:明确规定主体权利和义务,不允许任意变更或违反的海关法律规范(基本上)(2)任意性规范:允许主体之间自行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仅在其未确定时菜为其规定一定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第三节海关法律关系一、海关法律关系的概念:1、定义:由海关法所规定和调整的,海关在对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中与管理相对人、有关的国家机关之间以及海关机构之间发生的特殊社会关系2、特征:(1)海关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依据一定物质生活关系而由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人为地设定在进出关境过程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受阶级性质和历史形态与阶段影响)(2)海关法律关系是由海关法规定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以此而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公安行政法律关系等等(3)海关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必定是海关(4)海关法律关系只能在海关对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中产生:具有特定性3、学习海关法律关系的重要性:海关法律关系是海关法课程的核心内容二、海关法律关系的要素:1、海关法律关系的主体:海关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主体为法律上的人)(1)管理主体:对进出境负有管理责任的有关机关海关: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处于主导地位有关国家机关:由海关法授权对进出关境享有一定范围监督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2)管理相对人:从事进出关境活动的当事人包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最基本最主要,主体)、进出境物品所有人、报关代理人、进出境货物承运人、进出境货物和物品经营管理人等(3)管理相关人:相关人:同进出境活动、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社会组织分类:有独立请求权相关人:对进出境活动标的,能独立向海关或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相关人:对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主张自己有独立权利,而只是为保护自己的利益申请参加或由海关、法院通知其参加到行政复议和诉讼中去当事人2、海关法律关系的客体:海关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根据管理要求分类)(1)进出口货物:对外经济贸易中,通过各种贸易方式进口或出口的商品(2)进出境物品:通过非贸易方式进出关境的物(3)载运进出境货物、物品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境和进出境货物、物品境内运输的载体(4)知识产权:进出关境的货物、物品所载有的知识产权,主要涉及商标权和著作权(5)进出境行为: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进出关境的活动及海关和有关国家机关对进出关境履行监督管理的活动3、海关法律关系的内容:(1)定义:海关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权力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法律关系通过权力与义务体现)权力:法律赋予人们享有的权能义务:法律规定人们以你个履行的某种责任(2)海关的职权:由海关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所赋予海关对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权能海关的义务:总的概括为依法监督管理的义务(行为需符合法律要求)(3)管理相对人的权利:要求海关依法监督管理的权利(监督、约束海关)管理相对人的义务:遵守海关法、从事合法的进出境活动第二章海关组织法律制度第一节海关的法律地位一、海关的性质:1、我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2、我国海关具有以下的特征:(1)我国海关是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2)我国海关是对进出关境监督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与其他监督管理机关的区别)二、海关的社会功能:1、我国建国以来: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海关社会功能就是以保护民族经济不受侵害为主2、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逐步将海关的社会功能定位于促进经济发展上,实现了历史性的功能转变第二节海关的组织机构截止2008年底,全国海关机构达609个,包括广东分署,天津、上海两个特派员办事处,41个直属海关及下辖的568个隶属海关和2所海关院校一、海关的组织机构:1、海关总署(GeneralCustomsAdministration):(1)性质:国务院直属机构海关系统最高领导部门(2)领导层:设署长1人,副署长若干人,党组为最高决策机构(3)职能:根据海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制定颁布海关规章、命令和决定,对全国海关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物资和各项海关业务,向国务院负责(4)派驻单位:广东分署:指导和协调广东省8个直属海关的海关业务工作华东、华北特派员办事处(上海特派办、天津特派办):协调区域内各海关,不指示具体海关业务2、海关总署直属海关:(1)定义: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依法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海关业务的海关,每个直属海关管辖的区域叫关区(2)职能:对本关区内隶属海关、人员和海关业务等海关事务依法独立行使其职能并向总署负责(3)组成:40个,分布在2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3、隶属海关:(1)定义:有直属海关直接领导,依法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是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基本执行单位(2)特点:包括直属海关派出的海关办事处,一般都设在口岸和海关业务集中的地点,少数属区域性海关4、海关缉私局:(1)最初设立:设立:1998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改革缉私体制,由海关总署和公安部组建成立走私犯罪侦查局,由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总署的领导为主,设在海关总署性质:既是海关总署的一个内设局,又是公安部的一个序列局组成:在广东分署和全国各直属海关设立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在各隶属海关可以设立支局职责:负责对其管辖走私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2)改设:2002年,经国务院同意,走私犯罪侦察局更名为缉私局,同时承担行政执法职能性质:缉私局是集行事执法权和行政权于一身的部门职能:对其管辖走私犯罪案件行使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权力二、海关的领导体制:1、海关实行垂直的领导体制:(1)设在全国各海关机构均为国家海关总署派出机构,其人、财、物均由海关总署集中统一管理(2)各海关机构在海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下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对海关的工作不负领导职能,只负责指导和监督2、原因:(1)由海关负有国家监督、调控职能所决定(2)避免地方利益冲突3、现状:尚待改进,打破行政区域划分,按经济区域划分,减少地方政府干扰三、海关的设置:1、海关法规定: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2、新设海关:设立标准尚不明确,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具备必要条件,经总署审定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第三节海关执法地域范围和海关的权力一、海关执法的地域范围:关境内一定范围,不等于海关法生效范围1、87海关法:根据授权和实际情况来看,海关执法地域范围一般是限于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边的规定区域2、新修订的《海关法》:在海关执法的地域方面突破了原有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海关可以在全关境缉私了,这和国家赋予海关的缉私职能是相适应的二、海关的权力:1、定义:(1)在海关监督管理职权范围内由海关法授予海关一种支配和指挥力量(2)监督管理职权具体化和表现形式,国家意志得以实现重要保障2、我国海关法授予海关的权力:(1)检查权海关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以及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