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第四章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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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第四章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旅行社概述•旅行社设立制度•旅行社行业管理制度•旅行社经营制度•旅行社法律责任(具体内容见设立、管理、经营制度)许可证管理制度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统计管理制度《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一节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概述旅行社法规的变迁•1985年5月11日国务院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令第205号发布了正式的《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1日,为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根据我国旅行社业务新的需要,国务院对《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了适应性修订。•2009年2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50号国务院令,公布了经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从5月1日起施行,《旅行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旅行社•旅行社——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1)安排交通服务;(2)安排住宿服务;(3)安排餐饮服务;(4)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娱乐等服务;(5)导游、领队服务;(6)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1)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2)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3)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度假、休闲等事务;(4)其他旅游服务。国内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接受境外旅行社或者其他企业、组织、个人的委托,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接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和接待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非中国内地居民在中国内地的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在中国内地的的旅游者到境外的旅游业务旅行社的设立条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本•按规定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1)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2)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1)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2)传真机、复印机;(3)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旅行社的设立程序拟成立的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1.设立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3.企业章程;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经营场所的证明;6.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成立营业执照(二)申请、审批程序二、旅行社的设立申请者申请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开始正式营业旅行社出境旅游业务申报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出境业务变更登记提交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其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文件。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条件•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条件实行国民待遇。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程序投资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商务主管部门许可审定意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成立营业执照旅行社分支机构•旅行社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旅行社分社和旅行社服务网点。•旅行社分社及旅行社服务网点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设立社)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设立分支机构的设立社应当与分社、服务网点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加强对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管理,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旅行社分社•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但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旅行社服务网点•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设立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设立社不得在设区的市的区域范围外,设立服务网点。•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旅行社的变更和终止•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节旅行社管理制度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许可证补发•旅行社因业务经营需要,可以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损毁或者遗失的,旅行社应当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或者补发。•申请补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的,旅行社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刊登损毁或者遗失作废声明。许可证管理规定•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的下列行为属于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1.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2.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3.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旅行社网站•旅行社以互联网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其网站首页应当载明旅行社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和业务经营范围,以及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经理资格认证制度•旅行社的经理指旅行社聘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部门经理或同级业务主管人员。•经理资格证书的种类《国际旅行社总经理资格证书》•《国际旅行社部门经理资格证书》•《国内旅行社总经理资格证书》•《国内旅行社部门经理资格证书》•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工作有国家旅游局统一领导,并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经理资格认证制度•报考条件•1、必备条件•A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B报考国际旅行社•总经理(副总经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旅行社部门经理工作3年以上,•或其他旅游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部门经理或同级业务主管大专以上学历•旅行社工作3年以上•或其他旅游经济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其他企业经营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理资格认证制度•C报考国内旅行社•总经理(副总经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旅行社部门经理工作岗位2年以上•或其他旅游经济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其他企业管理工作5年以上•部门经理或同级业务主管高中(中专、职高)以上学历•旅行社工作2年以上•或其他旅游经济管理工作2年以上•或其他经济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理资格认证制度•2禁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1)曾有故意犯罪记录的•2)曾经担任因违法被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上述情况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3)受到司法机关或纪检部门审查,尚未做出处理结论的•4)有赌博、吸毒、嫖娼等不宜从事旅游工作的不良行为的•5)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理资格认证制度•培训考核•1培训由国家旅游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教育、培训部门组织实施,其考试培训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和教材由国家旅游局组织编写或指定。•2考试•培训后,参加由国家旅游局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后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制作和颁发•监督检查•实行年检由省级旅游行政部门查验质量保证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专用款项。•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存期由旅行社确定,但不得少于1年。•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样本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使用•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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