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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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总共16页1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下发的《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规范房产面积测算工作,根据《规则》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是对《规则》中房产面积测算内容的细化和补充。第一章总则1.1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目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是利用测绘技术和方法,采集和表述房屋及房屋用地的相关信息,为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房地产产权、产藉管理、房地产开发等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1.2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内容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内容包括房屋数据采集、房产图测绘、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成果资料的整理、检查、审核与归档。1.3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类型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类型包括预售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竣工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变更房屋建筑面积测算。1.3.1预售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根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核准的设计图等资料进行。所出具的测绘成果供建设单位用于房地产预售审批、销售和备案等。1.3.2竣工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根据竣工房屋现状、政府行政主管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总共16页2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核准的设计图、设计说明等资料进行。所出具的测绘成果供申请人用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1.3.3变更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根据房屋现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资料或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所出具的测绘成果供申请人用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1.4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成果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成果主要包括:房屋基本信息、测算依据、现场查勘记录、处置方案、房产分幅平面图、分层分户图、成果报告、审核意见、变更记录等资料。第二章房屋测量的一般规定2.1房屋测量的基本原则房屋以幢为单位进行测量。测量点位可以是分隔墙、柱或界钉等界址点。2.2计算房屋面积的基本条件结构牢固;具备有上盖(不包含檐口);有围护结构或柱;层高2.20米以上。房屋上盖、围护结构或柱的建筑材料以规划核准设计的材料为准。2.3房屋面积2.3.1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的面积。2.3.2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房屋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总共16页32.3.2.1房屋套内使用面积是指房屋套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等均计入使用面积,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2.3.2.2房屋的套内墙体面积是指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柱),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2.3.2.3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是指套内各阳台建筑面积之和,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2.3.3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得到的共有部位的建筑面积。2.4房屋测量仪器设备和边长丈量、面积计算数据取值要求房屋测量应使用相对误差小于1/800的仪器和工具。房屋边长丈量以米为单位。丈量结果取位至0.01米。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结果取位至0.01平方米。2.5房屋边长丈量、面积测算限差规定房屋复测结果与原成果差值符合限差要求的仍使用原测绘成果。2.5.1房屋面积测算的精度要求房屋面积测算的精度,按《房产测量规范》面积精度的二级标准执行:限差:SS002.004.0中误差:SS001.002.0式中:S为房屋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2.5.2房屋边长、层高测量限差要求房屋边长、层高测量限差,按面积精度对应测量边长的要求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总共16页4△D≤±(0.02+0.001D)△D:限差。D:相邻界址点间的距离。单位为米。2.5.3实测边长与图纸设计边长实测边长尺寸与规划核准图上设计尺寸的较差值满足2.5.2的限差时,可认为实际房屋边长与设计值相符。第三章房屋边长数据采集方式房屋边长数据采集有两种方式:一是依据设计图纸,即从建筑施工图上获取房屋边长数据;二是实地丈量取得房屋边长数据。3.1房屋边长数据的图上采集竣工并且有建筑施工图的房屋,从建筑施工图上采集边长数据时,应对实地分段边长和总长度进行检核。若实地丈量的尺寸与对应图纸上的尺寸之差符合规定时,该房屋的边长可采用建筑施工图上标注的尺寸。3.1.1房屋外墙体的厚度以结构厚度计算,设计有保温墙体的,保温墙体的厚度计入外半墙。3.2房屋边长数据的实地采集3.2.1竣工房屋存在一些圆形、弓形等其它不规则形状,且无建筑施工图可获得相应的图形元素时,可使用全站仪等测量工具沿不规则形状边线实测若干特征点或拐点的点位坐标,通过解析法计算面积。3.2.2当房屋边长较长且直接测量有困难时,或需要检核总边长与分段之和无法直接测量总边长的,可采用全站仪测绘坐标后计算相应的总边长值。3.2.3按柱外围计算面积,而柱子上下由不同直径(截面)多节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总共16页5柱体构成时,边长以柱边离地面2.20米处进行测量。3.2.4当建筑物设计层高小于2.10米或大于2.30米时,可只检核测量一个层高值;当设计层高在大于2.10米和小于2.30米之间的范围时,应在不同位置测量3个以上层高值取平均数作为实测层高值。3.2.5在净高测量时,应在不同位置测量3个以上净高值,取平均数作为实测净高值。第四章房屋总层数与所在层次4.1房屋层高全部在2.20米以上的层面计算层数。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设备间、水箱间等不计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自然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自然层数是指按规划核准的室内地坪±0以上的层数,±0以下为地下层数。±0标高设计在房屋中间部位且±0以上的净高超过房间净高1/2的层面计入自然层数。4.2所在层次是指产权人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层次。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第五章房屋边长数据的采集5.1房屋边长数据采集要求5.1.1多产权房屋按户室、共有部位进行边长数据采集。5.1.2单产权房屋的边长数据应分层采集。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总共16页65.1.3测量边长的记录应在实地完成,不得依据事后回忆补充或随意涂改数据。5.2房屋分户建筑面积计算边长量取规定5.2.1户室与户室之间的共墙、户室与共有部位之间的共墙、共有部位与共有部位之间的共墙,均以墙体中线为界线,半墙厚度尺寸分别计入相应户室的边长或共有部位的边长。5.2.2电梯井周围结构墙体的内外,规划设计有隔音墙的,将隔音墙与分隔墙(包括隔音墙与分隔墙之间的空隙)视为一道复合墙体,以复合墙体的中线量取半墙尺寸。5.2.3室外楼梯、外走廊、阳台与户室或共有部位之间的隔墙,其墙体厚度的一半尺寸计入相应户室或共有部位,另一半尺寸计入外半墙。5.2.4以柱、墙体等构成阳台围护结构的,以围护结构的外围量取尺寸,突出围护结构的构造物不计入阳台尺寸。5.2.5地下空间(含地下室)进行房屋边长丈量时,因无法丈量外墙厚度尺寸的,外墙厚度尺寸可取施工图的设计值。5.2.6斜屋面、墙体向内或向外倾斜的建筑空间,净高在2.10米处无墙体的,丈量时无外半墙尺寸。5.2.7房屋外墙面贴(挂)有装饰材料的,装饰材料厚度不计入房屋边长。5.2.8各层墙体厚度不一致的,分别丈量墙体厚度。5.2.9架空层的外侧墙体厚度按其上一层的墙体厚度尺寸计算。当层面内有部分为架空空间时,架空部位外侧墙体厚度按本层面相邻外墙厚度尺寸计算。第六章房屋面积计算规定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总共16页76.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6.1.1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6.1.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转换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其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位。6.1.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6.1.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管道井、通风井、提物井、垃圾道等均计入房屋自然层建筑面积。房屋主墙体外的管道井、通风井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6.1.5各种类型的楼梯,按其对应的空间部位计算建筑面积。6.1.6房屋天面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位。6.1.7斜面结构房屋及平顶房屋,按其净高在2.1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6.1.8挑楼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6.1.9嵌入主墙体内的设备部位,按主墙体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6.1.10全封闭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6.1.11房屋主墙体投影范围内的走廊、架空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6.1.12房屋主墙体外,与房屋相连的封闭走廊、门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6.1.13房屋间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总共16页86.1.14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6.1.15幕墙等作为房屋围护结构的,按幕墙等计算建筑面积;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6.1.16有柱或围护结构、不完全封闭的车库、仓储等专用房屋。6.1.17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其净高在2.10米以上的部位。6.1.18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沉降缝,能正常利用的部位。6.1.19落地窗其净高在2.10米以上的部位。6.1.20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净高在2.10米以上的部位。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与围护结构相接处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6.1.21房屋外墙外侧的保温隔热层。6.1.22其它有与以上情况类似的,参照执行。6.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6.2.1房屋主墙体外,与房屋相连有上盖和柱、不封闭的走廊、门廊,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6.2.2独立柱、单排柱的建筑物,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6.2.3阳台(无论是否封闭)、有围护结构未封闭的走廊、挑廊,均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6.2.4不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上盖与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重叠部分面积的一半计算。6.2.5不封闭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6.2.6其它有与以上情况类似的,参照执行。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总共16页96.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6.3.1层高在2.20米以下的房屋。6.3.2突出房屋墙面的柱、梁等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等。6.3.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6.3.4房屋的天面、挑台、露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水箱。6.3.5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骑楼、过街楼下的底层。6.3.6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6.3.7活动房屋、临时房屋。6.3.8独立烟囱、水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6.3.9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沉降缝。6.3.10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6.3.11本层无顶盖或顶盖不能完全覆盖的阳台、走廊、挑廊。6.3.12飘窗。6.3.13设计上与阳台相连且位置、尺寸明确的设备部位。6.3.14已计算建筑面积的楼梯下方空间。6.3.15屋面上有顶盖但无围护结构的观景建筑设施。6.3.16其它有与以上情况类似的,参照执行。第七章房屋面积计算特别规定7.1设计在阳台内的花池、管道及装饰等部位均计入阳台建筑面积。7.2房屋内有类似于阳台功能的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部位,按阳台计算建筑面积。7.3相邻套型间贯通的类似阳台的部位,按套内分隔墙划分后计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总共16页10入各相关套内面积。7.4利用屋顶斜面结构作阳台顶盖的,斜面结构完全覆盖阳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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