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济社会用水台帐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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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三)台账建立为准确统计灌区、公共供水企业、工业、建筑业及第三产业调查对象的取水量和用水量,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可靠,县级水利普查机构组织应要求调查对象建立健全水量计量设施,对于难以安装固定计量设施的调查对象可采取临时测流等有效方法,逐月记录取水量和用水量。台帐表如下:表4-8台账表目录序号表号名称1T301灌区取用水量台账表2T302工业、建筑业与第三产业取用水量台账表全国水利普查ChinaCensusforWater灌区取用水量台账表2011年表号:T301表制定机关:水利部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181号有效期至:2012年8月1.灌区名称淮南圩灌区(复兴圩)2.编码(普查机构填写)□□□□□□□□□□3.灌区地址江苏省(自治区、直辖市)淮安地(区、市、州、盟)金湖县(区、市、旗)乡(镇)4.行政区划代码(普查机构填写)□□□□□□月份5.取水量(万m3)6.用水量(万m3)5.1渠系引入县内灌区水5.2当地水库、塘坝水5.3当地河流湖泊水5.4地下水5.5其他水5.6合计6.1耕地灌溉用水6.2非耕地灌溉用水6.3非农业用水6.4合计100000200003030000041200000512000015615000050710020890309702010201112全年填表人:联系电话:复核人:(填表单位公章)注:灌区取用水量台账表也可按逐次灌溉取用水量记录。T301表灌区取用水量台账表填表说明【1.灌区名称】按照灌区日常运行管理的现行名称填写,应与灌区调查对象名录表中的名称一致。【2.编码】灌区调查对象名录表中的编码。【3.灌区地址】填写灌区灌溉范围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名称,灌溉本县多个乡(镇)的,可填到县(区、市、旗)名,而不填乡(镇)名。【4.行政区划代码】由普查机构填写县级行政区的代码。【5.取水量】分别填写灌区在本县境内部分从不同水源的取水量,如灌区取水口取水量中有一部分直接输入到另外灌区的,则应扣除该输出水量,以万m3为单位,保留4位小数。应分别按下列水源的取水量统计:5.1渠系引入县内灌区水指从主水源渠系分水口引入本县境内的水量,以分水口的计量数统计。5.2当地水库、塘坝水指从本县水库和塘坝中引入灌区的水量。以水库、塘坝取水口计量数统计。5.3当地河流湖泊水指直接从本县河流湖泊中引入灌区的水量。以河流湖泊取水口计量数统计。5.4地下水指灌区以凿井方式直接取自地下含水层用于灌溉的水量。以井口计量数统计。5.5其他水指灌区直接利用的上述水源以外的灌溉水,包括污水处理再利用、集蓄雨水利用、矿坑水等。5.6合计指渠系引入县内灌区水、当地水库塘坝水、当地河流湖泊水、地下水和其他水的取水量之和。【6.用水量】分别填写灌区内的耕地灌溉用水量、非耕地灌溉用水量和非农业用水量,对于有排涝功能的斗渠,如该水量不用于本灌区灌溉,则不统计。用水量以万m3为单位,保留4位小数。6.1耕地灌溉用水主要指水田和水浇地的灌溉用水总量。水田的灌溉用水包括水田的泡田用水和洗盐用水。6.2非耕地灌溉用水主要指林果、牧草和渔塘等的灌溉/补水用水总量。6.3非农业用水指除上述灌溉用水以外的用水,包括生活、工业和生态环境等用水的总量。6.4合计指耕地灌溉用水、非耕地灌溉用水和非农业用水之和。全国水利普查ChinaCensusforWater工业、建筑业与第三产业取用水量台账表2011年表号:T302表制定机关:水利部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181号有效期至:2012年8月1.县区名称江苏省(自治区、直辖市)淮安地(区、市、州、盟)金湖县(区、市、旗)2.行政区划代码(普查机构填写)□□□□□□3.单位名称4.编码(普查机构填写)□□□□□□□□□□□□月份5.自来水利用量(万m3)6.直接利用水库水量(万m3)7.直接利用河流湖泊水量(万m3)8.直接利用地下水量(万m3)9.利用周边单位的水量(万m3)10.再生水利用量(万m3)11.海水淡化利用量(万m3)12.雨水集蓄利用量(万m3)13.海水直接利用量(万m3)14.合计(万m3)备注6.1取水量6.2用水量7.1取水量7.2用水量8.1取水量8.2用水量14.1取水量14.2用水量123456789101112总计填表人:联系电话:复核人:(填表单位公章)注:建筑业与第三产业企事业单位调查对象不需填写“6.1”、“7.1”、“8.1”和“14.1”项。T302表工业、建筑业与第三产业取用水量台账表填表说明所有工业、建筑业与第三产业类调查对象(包括用水大户和典型用水户)都要建立台账表。本表填报单位为企事业单位,普查员要对表格内容进行相应的指导。企事业单位在填写每月台账时要根据记录的实际用水量如实填写。有水表计量的企业要求逐月读数进行台账记录,无水表记录的企业要记录取水时间、流量、耗电量或耗油量等辅助数据来估算月水量并计入台账中。【1.县区名称】要求填写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的名称。【2.行政区代码】由普查机构填写县级行政区划的代码。【3.单位名称】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按工商部门登记或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更名的单位要求填写现用名,同时用括号注明曾用名。【4.编码】普查机构填写,与调查对象名录表编码相同。【5.自来水利用量】指工业企业通过城镇自来水管网购自公共供水企业的自来水水量。取水量与用水量相等。保留4位小数。【6.直接利用水库水量】指直接从水库引提的全年水量。要求填写取水量和用水量,取水量是指取水口计量的水量,包括输水损失;用水量是指进入企业的水量,不包括输水损失。建筑业与第三产业类调查对象仅填用水量(6.2项)。保留4位小数。【7.直接利用河流湖泊水量】指直接从河流、湖泊引提的全年水量。要求填写取水量和用水量,取水量是指取水口计量的水量,包括输水损失;用水量是指进入企业的水量,不包括输水损失。建筑业与第三产业类调查对象仅填用水量(7.2项)。保留4位小数。【8.直接利用地下水量】指工业企业通过自备井直接抽取的地下水水量。要求填写取水量和用水量,取水量是指取水口计量的水量,包括输水损失;用水量是指进入企业的水量,不包括输水损失。如果自备井距离企业较近,可认为取水量和用水量相等。建筑业与第三产业类调查对象仅填用水量(8.2项)。保留4位小数。【9.利用周边单位的水量】指工业企业生产活动中利用周边其他单位提供的水量,如接受电厂供应的热水。保留4位小数。【10.再生水利用量】由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直接供给的经过处理后的水量。保留4位小数。【11.海水淡化利用量】指企业利用海水淡化的水量。保留4位小数。【12.雨水集蓄利用量】指企业利用雨水集蓄的水量。保留4位小数。【13.海水直接利用量】指企业直接利用未经淡化处理的海水量。保留整数。【14.水量合计】水量合计=自来水利用量+直接利用水库水量+直接利用河流湖泊水量+直接利用地下水量+利用周边单位的水量+再生水利用量+海水淡化利用量+雨水集蓄利用量(不包括海水直接利用量)。注:14.1=5+6.1+7.1+8.1+9+10+11+12;14.2=5+6.2+7.2+8.2+9+10+11+12;建筑业与第三产业类调查对象仅填用水量(14.2项)。保留4位小数。若有表中未列出的水源类型可计入表中相近水源类别中,并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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