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中制药避税案公司背景:江中集团是中国OTC行业的领先企业,现已发展成以两家上市公司为运营主体的,集医药制造、保健食品、房地产于一体的现代化综合型企业,集团以两家上市公司(江中制药和中江地产)为平台,运作多家子公司,现由江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直接监管。在中国的制药企业中,江中集团是唯一拥有两个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企业,“江中”绝对是中国家喻户晓的品牌。事件背景:江中药业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资产、业务的独立性,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确定了向控股股东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中集团”)收购租赁使用的湾里生产区土地有关事项,确定收购价格为人民币3亿元。江中药业的此次收购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式:直接受让土地;或者受让该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成立的公司的全部股权。而最终,江中药业选择了后者,并分三步走,即:一、江中集团先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南昌江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二、江中集团将湾里的生产用地以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置入南昌江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及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手续;三、江中药业与江中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南昌江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至此,江中药业成功购得该片土地。示意图:谈论:题1:江中药业选择如此曲折的收购方式,在经营目标方面,是可以达到与直接收购相同的目的。江中直接收购土地的目的主要有:(1)完善上市公司资产、业务的独立性;(2)避免长期依靠租赁的方式使用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的不确定性风险。江中药业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将这块地的使用权以注册资本的方式最终置入江中药业的手中,完全可以达到直接收购的目的,同时因为是以注资的形式转让资本的,可以避免高额的税收。是一种非常高明的避税手段。题2:税收政策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文)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产生的效果:控股股东江中集团获得3亿元的现金流,应是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可操作的方案。实现了以较低的税费成本持有标的土地使用权的目标。从现金流角度来看,对江中集团而言,由于不征土地增值税、免征营业税,大大减轻了江中集团的税收负担,而且可从江中药业收取转让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的3亿元股权转让款;对江中药业而言,需向集团支付受让资产管理公司的全部股权的股权转让款3亿元,现金流压力仍然较大。题3:江中集团采取的合法避税方式属于顺法避税还是逆法避税?答:逆法避税。分析:判断一个避税策略是否顺法主要看是否违背了立法者的立法意图。这个案例中利用到的税收政策是:不动产投资不征营业税,股权转让不收营业税。这个税法的立法背景是:为了鼓励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产权制度改革,国家才出台了这样的税法政策。而江中集团的避税不符合这样的基本要求与背景,钻了税法政策的空子,成立了一个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空壳公司。题4:如何看待此行为?应该一分为二来看待这个问题。第一,如果普遍找到的那条避税路径属于顺法避税,那么对经济发展和税收制度来说是好事,对于企业来说,减少了税收,增加了经济收入,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从而也会促进地区和国家的经济发展;同时,由于是与国家的立法意图一致,从而会达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的,有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这也说明了这项税收政策的制定是合理的,有利于整个税收制度的进步和完善。这种情况下,税务当局应该继续鼓励这种避税行为,但是更要警惕个别企业的投机行为,做好税收监督个管理工作。第二,如果普遍找到的那条避税路径属于逆法避税,那么则是坏事,一方面来说大大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收入,另一方面违背了国家的立法意图,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与经济的整体发展;同时也抹杀了税收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也说明了这项税收制度的不合理。这种情况下,税务当局应该调整这项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