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县秀水镇中华种植家庭农场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农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鼓励支持发展家庭农场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农场名称:安县秀水镇中华种植家庭农场。第三条农场地址:安县秀水镇石马村一组。第四条农场负责人:杨得很第五条经营范围:水稻、小麦、蔬菜种植、销售。第六条本农场为个人独资经营。农场生产所需之排灌、道路、电力等附属设施均为本农场家庭投资,为个人所有,主要劳动力以农场负责人家庭成员为主。第七条本农场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第八条本农场场长为一个自然人,申报出资额为800万元。第三章财务、会计制度第九条本农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2第十条本农场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1个会计年度。第四章农场的解散和清算第十一条本农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农场成立日期2015年1月8日。第十二条本农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则进行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农场解散时,由投资人自行清算,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第十四条农场解散后,投资人对本农场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十五条清算期间,农场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