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违规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在职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树立良好师德形象,不断深化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教师,为全市在职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和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第三条“有偿补课”是指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在双休日、节假日和其他课余时间进行的教学辅导和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授课并获取利益的行为。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从事有偿补课:1.招收中小学生在家中或在校内外单独或与他人合伙租(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的;2.利用职务之便,强制、诱导或暗示中小学生参加辅导的;3.在校外培训机构从事教学活动的。第五条从事有偿补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情节较轻的,对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处分,退回违规所得,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调离教学一线岗位或从城区到乡镇顺向流动,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部扣发,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且两年内不予工资晋级,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不得聘任高一级岗位,获得特级教师、名教师等荣誉称号的,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并按程序撤销其教师资格,直至予以解聘。2.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教育教学研究人员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本条第1款处理外,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组织处理和岗位调整。3.凡从事有偿补课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依法赔偿受害学生的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条各中小学校长是禁止有偿补课的第一责任人。凡不认真落实本办法,对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管理不力,导致本校教师存在有偿补课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取消学校评行评优资格,对校长进行诫勉谈话,予以通报批评,降低年度考核等次,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组织处理和岗位调整;造成和理大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依法依纪从严追责。xx市教育局教师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