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导论法学与法理学一、法学简说关于法律问题的学问,在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者“刑名之学”,中国古代的“法学”一词与来自近现代西方的“法学”概念有着很大区别。中国古代法学是对中国现行法律的注释,它是在对法的正当性首先加以承认的前提下,从语法结构,逻辑等方面对现行法律中的矛盾、重叠、冲突进行解释,而不究问法律何以有效,为什么有效。它的作用是使法律更有效力。西方近代法学的核心论点是法律的正当性,通过对人和神的认识(神事为人事立标准)对法律何以正当进行论证。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曾给法学下过一个经典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二)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法律现象: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并受法律调整的社会现象,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条文、法律意识、法律职业、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三)法学的层次根据有的学者的研究,法学有三个层次: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二、法理学简说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第一章法学历史第一节中国法学的历史一、先秦诸子的法哲学思想先秦儒家所要重建的礼制秩序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外在的规范秩序;一是内在的精神秩序。墨家“尚同”的秩序观,墨子法哲学思想的独到之处在于:称天说鬼,主张法天而遵天法;提出“壹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和秩序观;倡导“兼相爱,交相利”,追求普天之下的人类大同,减缓等级差别。道家的“法自然”论,帝王政治理应效法“至公”之“天道”,观天地之象以行人事,也就是所谓的“法自然”,而“自然”是“无为”的。法家的“刑赏二柄”说,法家面对“礼崩乐坏”的社会现实,坚持趋利避害的人性论,强调用明确、公开、客观而苛严的法律规范来治理国家,通过加强君主专制来建立社会秩序。二、儒家化的古代律学律学的基本原则是以经释律,即依据儒家学说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和注解,使儒家经义与法律融合为一体,最终完成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形成了法律伦理化和伦理法律化的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第二节西方法学的历史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指出达到美好生活乃是政治组织的主要目标,而要实现这一目标的唯一可行的手段就是建立起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法治的两层含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法治包括三个基本要素:第一,法治指向公共或普遍的利益,它不同于为了单一阶级或个人利益的宗派统治或暴君专制;第二,在依据普遍规则而不是依靠专断命令进行统治的意义上,法治意味着守法的统治;第三,法治意味着治理心甘情愿的臣民,它不同于仅仅依靠暴力的支持的专制统治。西方近代法学:古典自然法学派(核心内容: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特点:宣扬理性主义,主张人的自然权利;提出社会契约论)哲理法学派(哲理法学亦称法的形而上学,它用抽象的思辨方法来研究法律问题);历史法学派(1主张用历史的方法来研究法律。2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随着民族的发展而自发地形成的,它不能人为的通过立法来建立。因此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习惯法,习惯法优于成文法。);分析法学派(将法律研究与道德、伦理、政治等其他研究领域相分离,主张区分“实际存在的法”和“理想中的法”,认为只要是基于国家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就是有效的法。反对自然法学派“恶法非法”的观点)1西方现代法学:新自然法学派(他们强调对法律概念的重新界定和认识,强调将法律概念与法律理念区分开来,强调自然法是评价实在法的内在正义标准,强调人的绝对价值和平等、自由权在实在法中的体现和落实。);新分析法学(新分析法学修正了奥斯丁的分析法学的部分观点,认为法并不是没有善恶之分的,虽然良法和恶法仍然没有确切的划分标准,但是最低限度的被所有人认可的自然法是存在的。这是新分析法学对自然法学的让步。另外,哈特认为法并不是只有制裁性,法律作为一种规则体系既是“设定义务的规则”,也是“设定权利的规则”。);社会学法学(法律是一种实施社会控制的工具,通过法律对社会进行控制是社会文明的标志,更关注法律的运行机制而不是其抽象内容;强调法律所促进的各种社会目的而不是制裁;强调社会不同利益的整合;将法律更多地看做能带来社会公正的手段或指南,而不是一尘不变的模式);经济分析法学(一个理性的法律制度应该最大限度地利用人们的本性,促进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的最有效利用);第二章法学性质法学的基本属性:科学性、人文性、意识形态性、实用性和理论性、民族性和普遍性、时代性与历史性。第三章法学体系五分法: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边缘法学。第五章法律的概念一、古汉语中“法”的词义在汉语言中,“法”字的古体是“灋”。其含义是:“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二、法律的本质(一)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一种表现形式(二)法律体现为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体的意志,同时也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三)法律所体现的意志归根结底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三、法律特征一般特征:规范性、概括性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征:(一)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二)法律以权利、义务、权力、职责为主要内容(三)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四)可诉讼性四、法律作用法律作用的含义:法律作用是指法律对于人的行为以及社会关系所带来的影响。法律作用的分类:法律作用可分法律的规范作用和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规范作用(一)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起到的普遍指导作用。法律的指引是一种一般指引,而不是个别指引。(二)评价作用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评价尺度,能够对人的行为的法律意义进行评价。法律的评价作用的客体是人的行为。评价的标准包括行为的合法或不合法、违法或不违法。(三)预测作用法律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预测人们相互之间将会怎样行为的以及行为的法律后果。1(四)强制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能够运用国家强制力对违法者施以强制措施,保障法律被顺利实现。法律具有强制作用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五)教育作用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不仅是社会的行为规范,也确立了最低的社会道德标准和是非观念,它可以通过它的实施和传播进入人的心灵,矫正的人的行为。法律的社会作用(一)分配社会利益法律对利益的分配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规定来确认利益主体、利益内容、利益数量和范围等内容,以具体的各种法律规范来指导实际生活中的利益分配。(二)解决社会纠纷法律对社会纠纷的解决主要是通过司法活动予以解决。国家通过法律调整社会利益,确立权利义务,通过司法的裁判活动,使违法者受到惩罚或承担责任,使社会纠纷得到平息。(三)实施社会管理法律的社会作用不仅包括社会纠纷的解决,还包括积极地实施对社会的管理作用。每个社会都有公共事务需要国家予以处理,国家便需要发挥积极的职能,根据法律行使权力。第六章法律起源与法律发展法律产生的规律:⒈法律的产生经历了一个由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⒉法律的产生经历了一个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发展为制定法的过程。⒊法律的产生经历了一个由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的过程。第七章法律渊源与法律分类1.法律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来源或源头,又称法的渊源,或法源。2.法律渊源可分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主要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国际条约和协定等应当优先考虑适用的法律规范。次要渊源包括习惯、法理、学说等。3.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一)宪法(二)法律(三)中央法规(四)地方法(五)规章(六)国际条约4.法律的一般分类(一)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制定法)不成文法概念是指经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法律条文作为表现形式的法律的总称。指不具有法律条文形式,但国家认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内容具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形式,逻辑性强。内容不清晰,需借助相应法律技术去发掘法律的原则和规则。立法程序制定和修改有严格的程序规定,是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产生出来的。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不需要立法机关创制产生。1功能具有较好的规范功能、预防功能、社会改革功能。由于其内容的不确定性,难以掌握,其内容容易发生争议,不具成文法上述优点。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们对法的主观认识,容易导致法律和社会的脱节。不成文法随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不存在立法者和守法者的差距,更具有稳定性和社会适应性。司法适用基于语言的不特定性,因此法律解释的重要性很高。并且明确的规定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比较有限。因为不成文法本来就不完全依靠明确的语言表达内容,因此法律解释的必要性降低。并且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二)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普通法概念是指一个国家的宪法,又称为根本大法。是指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立法主体制定和修改一般来自最高立法机关或特别的制宪会议。根据法的位阶不同可以由最高立法机关、地方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行使。立法程序根本法的程序更严格,不论是法案的提出、审议还是表决都与普通法有差异。在我国,修改宪法须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人大代表提议,由2/3通过。基本内容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项,调整社会关系范围广,具有原则性。是根本法在某一领域的具体体现,调整社会关系范围窄,具有具体性。效力等级根本法是制定普通法的原则和依据,在法律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效力地位,任何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解释和监督解释权力和监督权力一般被宪法授予特定的机关行使。除立法机关之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也享有一定的解释和监督权。(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四)国内法和国际法(五)一般法和特别法第八章法律结构与法律效力第一节法律结构(一)法律结构,是指由各个必备的法律要素有机构成的法律系统。(二)构成法律结构的要素有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技术性规定。第二节法律概念法律概念的含义:法律概念是人们在不断地认识和实践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第三节法律规则(一)法律规则必备的构成要素1⒈假定条件。用来表明何种情况发生或哪些条件具备时,相关的事件和行为才由此规则调整。⒉行为模式。这是构成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指出人们所具体享有的法律权利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及其方式。⒊法律后果。法律后果部分表明人们遵守它会得到法律怎样的保护,而若违反法律的要求时又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从表现形式上看法律后果有两大类:一类是肯定性的,第二类是否定性的。(二)法律规则的种类1.根据行为模式与调整方式的不同,可将法律规则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三个种类。2.据强制性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两类。3.根据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和非确定性规则两类。第四节法律原则(一)法律原则的概念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把握法律原则的含义和内容:从静态意义上讲,法律原则是法律中能够作为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来源与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从动态意义上讲,法律原则是指导法律规则的创制以及在法律的具体适用中作为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依据的准则。法律原则是构成法律结构的核心内容与指导性要素。(二)法律原则的作用1.立法上,是法制统一的需要,有助于法律完善2.手法上,增强手法的自觉性、主动性3.对于正确的执法和司法具有不可缺少的作用。指明执法、司法的正确道路,是执法、司法进行法律解释和推理的依据。(三)法律原则的分类1.根据法律原则产生的依据和稳定性不同,可以将法律原则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两类。2.根据法律原则调整社会关系范围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两类。3.根据法律原则所涉及内容性质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两类。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关系:法律原则是规则的概括和精神,法律规则是原则的具体化和体现,两者发生矛盾时规则不应当违背原则。第四节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保护力和约束力,具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对其调整对象所具有的普遍的支配性力量。法律效力的等级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