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文件师政后勤〔2009〕8号各学院、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师范大学消防管理规定》等有关条款,结合校内学生公寓的实际情况,学校制定了《广西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用电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西师范大学二OO九年七月八日-1-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公寓消防安全和规范用电管理,预防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广大同学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寓区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师范大学消防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后勤服务集团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公寓的消防用电安全的管理、检查、监督和宣传教育工作,并接受学校保卫处的监督和指导,致力于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第三条各种灭火器材、消防设施非发生火灾时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严禁破坏消防设施,占用、堵塞消防通道,一经查实,将予以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四条严禁在公寓内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公寓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杂物和违规使用明火。对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燃气灶及其它明火器具者,一经发现,将由职能部门予以没收或代为保管,并对器具的所有者、使用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第五条严禁乱扔烟头,不得卧床吸烟,不得将点燃的蚊香放在纸上及其它易燃材料上或随意乱置;一经发现,将对其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将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第六条公寓内严禁存放和使用大功率电器(大功率电器指功率在300W以上的电器,以及热得快、电热杯、电炉、电饭煲、电熨斗、取暖器、微波炉、电磁炉、电水壶和电热毯等电器)。违者将由职能部门予以没收或代为保管,同时对持有者予以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若同一寝室被检出一学年内三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而无人承认使用或拥有上述禁用电器的,取消该寝室集体及所有成员个人该学年的校内一切评先评优资格。第七条带入公寓并允许使用的电器必须是国家认可的合格产品同时须标有“CCC”认证。严禁在公寓区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电器产品、伪劣电器产品和自制的用电设备,违者予以通报批评,且因使用不合格电器引发的安全事故由使用者负责。电冰箱、洗衣机等大件家电,需向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申请并获准同意后方能使用。第八条严禁擅自拆卸公寓楼内的各类电器设备,破坏楼内的供电线槽(盒)和供电电缆。违者按照损坏公共财物行为处理,并根据《广西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或《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九条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不得在床上拉电线、放置移动式插座及使用台灯或其它用电设备。移动式插座必须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靠近蚊帐、被褥、衣服、书本、化妆品等易燃物品。电源线不得悬空接驳,不得缠绕在床头、椅子等部位。违者予以通报批评甚至严重警告处分。-3-第十条各种用电设备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关闭电源,不得长时间通电。寝室成员离开寝室须关闭电灯,切断电源。第十一条公寓配套电器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应及时向公寓楼值班室报修,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因擅自修理导致的人身及财产损害由当事人自负。第十二条后勤服务集团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将随时检查学生公寓内的消防用电安全情况,各寝室成员要积极配合检查,不得阻挠。对蓄意阻挠检查,攻击检查人员者将视情节轻重程度予以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三条凡未按照各类电器设备的操作办法,违章使用公寓楼内电器,造成电器损坏、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事故者,由违章使用者承担全部责任。第十四条对于违反以上规定,情节严重,引起火灾和其它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者,除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外,还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及研究生,其他各类学生可参照此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4-主题词:广西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09年7月8日印发校对:韦淋元录入:全丽华(共印15份)-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