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8页乳山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乳山市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2016年8月26日,乳山市人民法院以(2016)鲁1083民破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乳山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重整,同时以(2016)鲁1083民破5-2号民事决定书指定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的管理人。2016年8月30日,管理人收到乳山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裁定书和决定书。自接受指定以来,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23条、27条的规定,在法院的监督及指导下,勤勉尽责、忠实履行法定职责,积极开展债务人的破产重整管理工作。现将管理人前阶段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报告如下:一、进行破产重整常规程序性工作(一)组建管理人团队接受法院指定后,我所于2016年8月31日组建了由宋利民、高进华、邵军、倪伟、常大杰、孙大鹏、徐美丽、郑丽丽、刘冠群9名专业律师组成的管理人团队,团队负责人为主任律师宋利民。根据每名律师的专业特长和工作需要,进行了综合组、资产调查组、债权审查组、诉讼组、送达组等工作分工;制定了完善的管理人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管理人履行职务,以保证本次破产重整工作顺利、高效进行。管理人团队建立了周例会及日报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意见并布署下一步工作,并派专人就管理工作遇到的具体问题随时向法院进行汇报,接受法院对管理人工作的有效监督与及时指导。(二)刻制管理人印章、开立管理人账户第2页共18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29条规定,管理人应当依法刻制管理人印章,并交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2016年8月31日,管理人开始印章的刻制工作,9月1日印章取回交法院备案后启用;2016年9月6日,在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青山路支行开立了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账户由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破产费用经法院审核后由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通过管理人账户统一支出。(三)通知债权人、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管理人协助人民法院按照《企业破产法》第14条的规定,自裁定重整之日起25日内在《人民法院报》公告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说明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管理人的名称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需说明的是,由于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下路不明,拒不配合管理人工作,导致管理人无法从债务人处获得广大业主的信息及联系方式,只能从物业公司及房屋登记部门等查询业主的信息,通过该方式了解到的业主信息由于登记时间较早,很多业主的电话及住址已经变更且不完整,因此管理人只能向能查询到的有准确联系方式的业主发出通知,其他无法联系的业主暂没有告知。在协助法院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同时,管理人分别向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乳山市国家税务局、乳山市地方税务局、乳山市人民法院、乳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送达了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的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告知上述单位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以防止股权转让、财产转移等情况的发生,并通知乳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税务机关依法申报债权,对已知债务人的涉诉案件通知相关法院中止诉讼、中止执行。(四)查询债务人银行存款及通知相关金融机构停止债务人支付第3页共18页在接受法院指定后,管理人分别向债务人的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乳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乳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银滩分理处、中国银行乳山世纪大道支行、中国银行乳山支行等金融机构送达了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的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并向其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对债务人开设的银行账户进行了余额查询,并查询了债务人银行账户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前一年内的收支明细,各账户详细查询情况如下:2016年9月12日,管理人从中国建设银行乳山支行查询债务人在该行维修基金户存款余额665281.41元,由人民法院配合已将上述款项划入管理人账户。2016年10月12日,管理人在整理从债务人取回的相关资料中发现债务人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乳山支行开立了保证金账户、中国银行乳山世纪大道支行开设了一般存款账户和中国银行乳山支行开立了保证金帐户。经管理人查询,债务人在工商银行乳山支行保证金帐户尚存保证金1166524.54元,已申请法院冻结,但因银行系统原因不能办理冻结。在中国银行乳山世纪大道支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中尚有余额2807.16元,在中国银行乳山支行保证金账户尚存保证金463484.56元,对上述两笔款项,管理人已申请法院予以冻结。经管理人调查,很多业主支付的购房款汇入了债务人股东袁卫国以及会计于敏、出纳娄敏的个人账户中,且债务人系股东袁卫国一人公司,存在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严重混同的情况。故管理人于2016年10月12日申请法院对债务人股东袁卫国、法定代表人袁卫东、负责人曹伯成、会计于敏、出纳娄敏的个人账户进行了全面查询,并对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冻结。(五)公告债务人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印鉴作废因债务人拒不配合管理人的工作,拒不向管理人依法移交公章、第4页共18页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印鉴,为防止债务人利用上述印鉴以债务人名义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损害广大债权人利益,管理人于2016年11月2日在山东法制报登报声明,公告上述印鉴全部作废。(六)维修、保养高层电梯及更换高层大门、雨棚玻璃、安装子母门和地下车库入口大铁门管理人在接受法院指定后,实地勘察富海小区现场发现高层的电梯已过维修保养期限,旋转门因年久失修已腐蚀,损坏严重,雨棚上有四块玻璃已破裂,大门两边的子母门已严重锈蚀,通往地下停车场的入口大门已破损,外人可随意进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为保护业主出行安全,管理人经请示法院,联系了多家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和门窗制作维修单位,采取询价、比价方式,于2016年11月14日最终选择威海祥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电梯维修保养单位,乳山市顺源金属加工厂作为大门、雨棚更换和铁门安装单位,维修更换工作于本次会议召开前已全部施工完毕。(七)请示滨海新区管委会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协助管理人解决重整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并提供便利条件因债务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及高管拒不配合管理人工作,致使管理人的各项工作进展困难,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举步维艰,为此管理人多次向法院、滨海新区管委会请示汇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管委会领导非常重视,多次组织召开政府相关部门综合协调会,指示相关部门全力配合管理人开展工作。经管委会协调,在债务人欠缴高层水电费用的情况下,水电部门继续为业主提供水电服务,保证了高层业主日常生活所需。经政府相关部门协助,现管理人已对债务人的房产信息、业主信息及今后业主办证所需有关手续、资料及需交纳相关费用等情况有了初步了解,并已根据相关部门要求着手为业主后期办证准备各项资料。第5页共18页(八)为富海小区高层选择物业服务单位富海小区多层物业此前已由债务人移交给山东银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高层物业始终由债务人自行管理。在法院裁定重整后,高层的物业处于无人管理状态,为保证高层业主的日常生活,管理人经与银滩物业公司协商,由该公司安排水电工、卫生保洁员等人员为高层公共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并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现管理人正在就有关高层的物业管理与银滩物业公司进行协商,商谈结果如何,管理人会及时向广大债权人通报,争取早日为高层业主的日常生活提供专业物业保障。二、调查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一)债务人基本情况债务人前身系乳山市兴源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1日,股东系袁卫国、韩晶,注册资本是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袁卫国。2002年9月1日,兴源贸易公司又出资开办了兴源大酒店,该酒店于2012年3月5日注销。2004年12月15日,兴源贸易有限公司增资450万元并将公司名称变更为乳山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袁卫国。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袁卫国出资3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韩晶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袁卫东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2005年4月19日,债务人又增资500万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袁卫国。其中,袁卫国出资800万元,占注册资本80%;韩晶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10%;袁卫东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10%。2006年11月20日,公司股东变更为袁卫东出资800万元、占第6页共18页注册资本80%,袁凤芹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10%,袁凤霞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10%。2008年5月30日,袁卫东、袁凤芹、袁凤霞将其所持有的债务人股份全部转让给袁卫国。袁卫国出资1000万元,持有债务人100%股权。2009年7月13日,债务人股东由袁卫国变更为袁卫东和袁凤霞:其中,袁卫东出资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袁凤霞,出资400万元,占注册资本40%。2009年11月20日,袁卫东受让袁凤霞在债务人处的股权,受让后,袁卫东持有债务人100%股权。2010年11月30日,袁卫国受让袁卫东的股权,成为债务人股东。债务人现注册资本1000万元,系袁卫国一人出资,持有债务人100%股权,法定代表人为袁卫东。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餐饮、住宿等。(二)债务人关联企业基本情况乳山市黄河度假村有限公司于2002年11月份由山东滨州黄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惠民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滨州恒泰工程有限公司、邹平金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钢材、木材、装饰材料等。2004年1月2日,山东滨州恒泰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淄博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金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任曰志。2005年12月19日,债务人从乳山市黄河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度假村”)处受让黄河度假村原股东淄博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曰志共计204.608万元股权,占黄河度假村注册资本的55.6%,袁卫国时任黄河度假村法定代表人。第7页共18页2008年12月29日,黄河度假村因未依法进行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至今未能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下一步管理人将申请法院对乳山市黄河度假村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以查清债务人在该公司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及承担的义务。三、接管债务人文书、档案资料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并指定管理人后,因债务人股东袁卫国、法定代表人袁卫东、会计于敏及出纳娄敏等相关人员不知去向,故管理人无法对债务人的印章、财产及文书资料等依法进行接管。后经管理人了解,债务人2014年前的账簿及会计凭证在法院裁定重整前存放于乳山市地方税务局,在管理人与乳山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相关账簿交接过程中得知,债务人2006年-2009年共有112本账簿及凭证被债务人负责人曹伯成借走,且债务人2015年至2016年的账簿及会计凭证也不知去向,导致有关债务人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和管理人债权审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管理人在多次与曹伯成联系和沟通无效后,于2016年9月23日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分别向债务人的股东袁卫国、法定代表人袁卫东、监事袁凤霞及高管曹伯成发出限期移交债务人财产、账簿、凭证及文书资料通知书,除曹伯成拒收外,债务人股东袁卫国、法定代表人袁卫东及监事袁凤霞的邮件均因送达不到被退回。鉴于债务人的相关负责人已涉嫌有关犯罪,管理人依法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本次会议召开前曹伯成已被逮捕,其犯罪事实,现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处理。2016年10月9日,管理人得知债务人在富海小区2号楼有办公地点后,立即联系法院及公安部门将债务人的办公室开启,找到了富海小区业主的购房合同912份(包含商铺)及已办好的房产证42本(其中富海花园小区13、16、17、19、20号楼房产证41本,兴源度假村6号楼房产证1本),但是仍未找到缺失的账簿及凭证。第8页共18页四、调查债务人开发富海花园小区五证的办理情况经管理人调查,债务人在开发富海花园小区时已分别在乳山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乳银(2008)401号、乳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