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院保密工作的若干规定(暂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保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保守国家秘密和维护我院的合法权益,结合我院工作性质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保密工作事关我院的生存和发展,国家秘密及设计成果的泄漏和外流均会对国家和我院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凡在我院工作的所有人员应自觉做好保密工作,履行自己的义务,严格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凡涉及国家秘密及水利水电行业机密事项等,按国家、省、市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设计人员完成所承担的设计项目后,应及时将电子文件形式的设计成果交办公室专管人员进行光盘刻录存档,确认刻录无误后,删除所有计算机上的设计成果文件,以防设计成果被盗。除上述电子文件形式的设计成果外,设计人员还应将设计计算书及与业主等往来的有关文件收集汇总后交档案室统一存档。第五条设计及相关人员不得将设计中间成果擅自拷给外来人员,由于工作的正常需要必须外拷的,应报院领导同意后执行。第六条档案室必须严格管理地形图和归档后的设计成果资料等,设计人员需借阅和使用的应经过室主任批准同意,办理有关借阅签字手续,借阅和使用后应及时归还。具体借阅手续由办公室详细制定。第七条办公室负责日常的保密工作,平时应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汇报和总结,逐步完善本规定。第八条档案的鉴定、销毁、移交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禁擅自处理档案。第九条对于违反档案法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个人,组织上可采取通报批评等方式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按干部管理权限人事部分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