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辽建[2008]147号市建委、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为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及招投标工程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供依据,促进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现制定《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二○○八年五月十五日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机械台班费用、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准》,充分发挥计价定额的引导和约束作用,确保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反映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指导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及相关单位合理确定价格,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是指构成建设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和指数等不同时期的变化情况;各专业各类别工程不同时期工程造价指标和指数。第三条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招标投标工程均应执行本办法。凡从事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或拦标价;编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分为信息价格、材料价格综合指数、材料价格风险系数。1.信息价格,是指“辽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指定品种的材料价格信息、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建筑工程实物量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租赁价格;2.材料价格综合指数,是指经过综合测算,反映建筑材料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3.材料价格风险系数,是指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对综合单价中材料价格承担风险的幅度。第二章信息价格第五条材料价格信息,是市场加权平均价格的预算价格,可作为承发包双方在确定工程造价时的参考价格。第六条指定品种的建筑材料见每期“辽宁工程造价信息”。除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定品种外,还包括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补充的部分材料品种。第七条材料的信息价格包括材料供应价(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保管费。未包括材料检验试验费。材料的信息价格=(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1+采购保管费率)采购保管费率按下列规定:1.一般建筑材料为0.5%,其中采购费率为0.2%,保管费率为0.3%;2.钢材、管材、电缆、水泥、木材为0.3%,其中采购费率为0.1%,保管费率为0.2%;3.暖卫设备(锅炉、水泵、大型阀门)为0.2%,其中采购费率为0.1%,保管费率为0.1%。第八条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是以收集的建筑劳务企业的平均每日人工单价为基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综合测算的,是引导建筑市场合理确定建筑工人(农民工)工资水平的基础,是建筑业企业合理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和调解、处理建筑工人劳动工资纠纷的依据。第九条建筑工种人工成本共有五种表现形式:1.按日工资计价的每工日单价是按8小时作业计算,共设有20个工种,此外还单设3个代表性工种即综合工、技工、力工;2.按平方米计价的共设有9个工种;3.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共设有9个工种;4.按吨计价的设有1个工种;5.按立方米计价的设有2个工种。第十条建筑工程实物量人工成本信息,按分部工程划分为:土石方工程、架子工程、砌筑工程、模板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防水工程、抹灰工程、木作与木装饰工程、油漆工程、玻璃工程、金属制品制作及安装工程、其它工程共十三项。实物工程量按2008年建筑工程计价定额所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人工单价按各市上报的人工成本信息综合取定。第十一条机械台班租赁价格,是指以8小时为一个台班计算的机械租赁市场的平均台班单价。机械品种为常用建筑机械,如塔吊、卷扬机、搅拌机和特种机械等。第十二条2008年计价定额中确定的人工单价和机械台班单价,按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调整信息进行调整。第三章材料价格综合指数第十三条材料价格综合指数,是指以2008年计价定额中取定的材料价格为基期价格,不同时期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为报告期价格测算的材料价格综合的变动情况。注:材料价格综合指数应按照材料用量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材料价格综合指数=基期价格材料用量权重基期价格)(报告期价格*-×100%第十四条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向社会发布建筑工程材料价格综合指数。装饰、安装(与建筑工程配套的采暖、给排水、电气工程除外)、市政、园林工程,暂不发布材料价格综合指数。第十五条招投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第十六条材料价格综合指数,是确定工程造价和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的标准和依据。在投标报价或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应按基准日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或材料价格综合指数,对2008年计价定额中取定的材料价格进行调整;在竣工结算时发布的材料价格综合指数,与基准日发布的材料价格综合指数的差,超过材料价格风险系数时,可对材料费进行调整。第十七条禁止投标人承担无限风险,价格风险应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承担。我省规定材料价格风险系数为±5%。第十八条综合单价中材料费的调整,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下列规定执行:1.材料费视为已按基准日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或材料价格综合指数进行了调整,并包含±5%材料价格风险;2.基准日发布的材料价格综合指数与调整时发布的材料价格综合指数的差,超过5%材料价格风险时,方可对综合单价中材料费进行调整。定额计价方式材料费的调整,可参照执行。第四章信息管理第十九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会同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统一管理。为了使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定1名站(处)长和1名专业人员配合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信息进行统一管理。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条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进行综合平衡后,将信息传送到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定部门。经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会同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审核后,授权有关机构将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在“辽宁工程造价信息网”发布。第二十一条辽宁工程造价信息实行网员制管理。与工程造价相关的施工、建设、设计、中介咨询及建设管理等单位均可注册入网,网员单位可享受本信息网的服务,同时将定期收到本信息网刊。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与以前的文件规定有抵触时,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