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公共管理热点专题第八章国家公务员制度第九章电子政务第十章公共危机管理第八章国家公务员制度关键词公务员公务员法职位分类本章要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国家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现状。第一节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一、国家公务员的概念《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二、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历史沿革(一)古代的科举制度科举,即分科举士,通过设科考试选拔人才,肇始于隋朝,确立于唐朝,至清朝末年(1905年)废止,历史达1300多年。(二)新中国的干部人事制度1、创立发展阶段(1949年10月至1966年4月)2、挫折倒退阶段(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3、恢复过渡阶段(1976年11月至1993年8月)1984年,起草《国家工作人员法》;1985年修改后改名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1987年再次修改后更名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决定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确立。(三)国家公务员制度1993年8月,国务院颁发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共18章88条,于1993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2005年4月,历经4年和十余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经人大常委会通过,共18章107条,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三、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功绩制原则党管干部原则依法管理原则四、公务员的管理机构及权限(一)综合管理机构中央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性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市、县人事部门。权限:制定公务员管理规范;对政府各部门的人事机构和地方政府人事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对某些管理事务进行跨部门跨地区的组织协调;对某些管理事务行使审核审批权;对公务员管理工作实施监督。(二)部门执行机构中央及各级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设立的执行性的公务员管理机构:教育部人事司、教育厅人事处等。权限:录用权考核权奖惩权升降权任免权辞退权其他人事决定权第二节国家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十条)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十一—十三条)第三章职务与级别(第十四—二十条)第四章录用(第二十一—三十二条)第五章考核(第三十三—三十七条)第六章职务任免(第三十八—四十二条)第七章职务升降(第四十三—四十七条)第八章奖励(第四十八—五十二条)第九章惩戒(第五十三—五十九条)第十章培训(第六十—六十二条)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第六十三—七十二条)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第七十三—七十九条)第十三章辞职辞退(第八十—八十六条)第十四章退休(第八十七—八十九条)第十五章申诉控告(第九十—九十四条)第十六章职位聘任(第九十五—一百条)第十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一—一百零四条)第十八章附则(第一百零五—一百零七条)一、公务员的职位分类1、职位设置确立职位职责确立职位的设置层次确立职位设置的数量确立职位名称2、制定职位说明书职位名称职位代码工作项目工作概述知识能力转任和升迁方向工作标准3、确定职务领导职务:从总理到副科长共十个等次,包括国家级正职(总理)、国家级副职(副总理、国务委员)、省部级正职(省长、部长)、省部级副职(副省长、副部长)、厅局级正职(厅长、市长)、厅局级副职(副厅长、副市长)、县处级正职(县长、处长)、县处级副职(副县长、副处长)、乡科级正职(乡长、科长)、乡科级副职(副乡长、副科长)。非领导职务:从巡视员到办事员共八个等次,包括巡视员(厅司级正职)、副巡视员(厅司级副职)、调研员(县处级正职)、副调研员(县处级副职)、主任科员(乡科级正职)、副主任科员(乡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4、确定级别国家公务员共分十五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国务院总理:一级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级至三级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级至四级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级至五级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级至七级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副巡视员:六级至八级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级至十级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副调研员:八级至十一级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级至十二级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级至十三级科员:九级至十四级办事员:十级至十五级二、公务员录用制度(一)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德才兼备按职位选人(二)方式考任制聘任制(三)程序发布招考公告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考试(1)笔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公共基础知识公安基础知识(2)面试结构化面试(3)体检对考试合格者进行录用考核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公示对新录用人员进行试用三、公务员任免制度(一)任用方式选任制委任制考任制聘任制(二)任职程序所在单位提出拟任职人选对拟任职人员进行考核任免机关决定任命发布任命令,颁发任命书(三)免职程序所在单位提出拟免职的建议任命机关人事部门审核任命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发布免职令,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四、公务员的考核、奖惩及职务升降、辞职辞退制度(一)考核制度1、基本原则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结果兑现2、考核内容(1)德政治思想、品德修养、工作作风、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2)能管理能力、业务水平、技术水平等(3)勤出勤、事业心、工作态度、勤奋精神等(4)绩规定任务的完成情况、创造性、工作效率等(5)廉廉洁自律情况3、考核方式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4、考核结果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二)奖惩制度1、奖励(1)形式精神奖励、物质奖励、晋升奖励(2)种类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2、纪律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生活纪律3、惩戒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职务升降1、晋升(1)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2)资格条件学历和资历相结合(3)程序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履行任职手续(4)途径逐级晋升越级晋升(5)形式随着职务的晋升而晋升级别只晋升级别2、降职(1)原因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2)程序所在单位根据降职条件,提出降职意见征求拟降职公务员的意见任免机关审批(四)辞职辞退1、辞职条件公务员不愿意或不适宜继续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2、辞职程序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任免机关审查批准3、辞退条件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不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所在机关因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矿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开除公职4、辞退程序由拟被辞退公务员所在机关提出建议所在机关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批准辞退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五、公务员交流与回避制度(一)交流制度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调任、转任、轮换、挂职锻炼等形式变换公务员的工作岗位,从而产生、变更或消灭公务员职务关系或工作关系的一种人事管理活动和过程。1、调任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行政机关任职。2、转任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系统内跨地区、跨部门的调动,或在同一部门内的不同职位之间进行的转换任职。3、轮换国家行政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4、挂职锻炼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党政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增长才干。案例1、江西省某高校行政管理系主任到江西某县级市担任主管教育科技的副市长。2、教育部思想政治司司长两年后担任高教司司长。3、江苏省无锡市市长吴新雄担任江西省南昌市市委书记。4、江西省委组织部安排江西省科技厅某位主管汽车工业的处长到江铃汽车有限公司担任副厂长。(二)回避制度为了保证国家公职人员不因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在公职人员所任职务、任职地区和执行公务等方面作出的一定的限制性规定。回避范围: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1、职务回避2、公务回避3、地区回避第三节公务员制度的实施情况一、进展情况职位分类制度和人员过渡工作已全面完成考试录用制度全面铺开考核工作已进入规范化轨道公务员任职晋升工作中增强了公开和竞争力度辞职辞退制度显示出明显成效交流与回避制度逐步实施公务员各类培训广泛开展较为完备的公务员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二、存在的问题全国的发展不平衡动态地满足发展中提出的新要求上有欠缺制度本身还有不完备的地方三、完善措施增强制度活力,搞好制度创新提高队伍素质,建设电子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开展社区服务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