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第八章司法鉴定实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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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司法鉴定实施制度第一节司法鉴定的启动司法鉴定的启动司法鉴定实施制度主要包括鉴定的申请、决定、委托、受理、实施、鉴定的时限、鉴定人的回避、鉴定质量控制与保障等制度。司法鉴定实施制度是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中重要的核心制度,它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工作的正常运行及其质量,关系到司法鉴定工作程序是否合法、规范,鉴定的技术方法、手段是否科学先进可靠,鉴定所适用的标准是否正确、有效,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数据是否准确、客观、科学等。一、司法鉴定的申请司法鉴定的申请是指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出对案件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的口头或书面的请求。一、司法鉴定的申请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的法律依据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提出初次鉴定申请未作规定。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司法鉴定或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一、司法鉴定的申请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的条件案件已经进入侦查或诉讼阶段提出鉴定申请的理由合理要求鉴定的项目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申请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如果申请人没有完全行为能力,可以通过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等方式办理);能如实提供鉴定用相关资料和检材、样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申请鉴定所需费用已经落实等;所提出的鉴定申请事项属于目前司法鉴定领域可以解决的问题,或者说涉及的相关技术已经相对比较成熟,并获得行业内的普遍公认。一、司法鉴定的申请一、司法鉴定的申请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的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是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主体。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我国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原被告当事人均可以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包括初次鉴定申请、补充鉴定申请和重新鉴定申请。行政诉讼中的情况与民事诉讼中基本相同。一、司法鉴定的申请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的程序实践中申请人可以在案件整个诉讼阶段(包括二审、再审程序中)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在提出起诉前,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相关事项的鉴定。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向法院口头或书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一、司法鉴定的申请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的内容申请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鉴定的事项、申请鉴定的理由,有些申请人还提出要求拟委托的鉴定机构名称。司法鉴定申请权的救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关于司法鉴定申请权救济的相关规定,因此诉讼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权的实现还没有法律的保障。二、司法鉴定的决定决定的主体司法鉴定的决定主体是指在诉讼中对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有权作出是否准予鉴定的司法机关。刑事公诉案件是否进行鉴定在侦查阶段由公安或人民检察机关决定;在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决定。刑事自诉、民事、行政、经济等案件的鉴定由人民法院决定。抗诉案件的鉴定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对非诉案件或准备起诉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为了解决举证问题可以自行决定进行鉴定。二、司法鉴定的决定决定的法律依据我国刑诉法第一百十九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也有相应规定,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对于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二、司法鉴定的决定决定的程序对于诉讼案件中司法鉴定的申请,相关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鉴定的要求进行审核后,有权作出是否鉴定的决定。决定的内容和形式同意进行司法鉴定其决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决定进行司法鉴定的依据、鉴定对象、鉴定项目、鉴定要求(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鉴定适用的标准、拟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时间、地点。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司法鉴定决定的形式主要是以内部批文的形式反映并记录司法机关内部工作流程与审批的情况及鉴定决定的具体内容。记载司法鉴定决定过程和内容的公文应存放于案件的卷宗内,随案移送。二、司法鉴定的决定对不服决定的复议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不服司法鉴定决定的复议程序。诉讼当事人、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必将得到更好的实现与保护。在这方面可以制定司法鉴定申请的救济制度。建立司法鉴定申请救济制度,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利实现程序正义与公正。三、司法鉴定的委托委托的法律依据司法鉴定委托是指司法鉴定的委托主体向司法鉴定的受理主体提出进行某项司法鉴定活动的要求。对司法鉴定委托这一重要环节,其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三、司法鉴定的委托委托的条件委托司法鉴定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为:①诉讼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或者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根据办案实际需要;②案件解决过程中涉及认定事实中存在专门性问题;③有明确的鉴定事项;④具备鉴定所需的检材和条件;⑤进行该项鉴定的鉴定技术已经比较成熟,获得公认,鉴定意见能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别和判断。三、司法鉴定的委托委托的主体一般来说,司法鉴定的决定主体大多数也承担了司法鉴定的委托职能,成为司法鉴定的委托主体。委托的程序与形式、范围司法鉴定委托的程序通常是司法鉴定的委托人应携带鉴定所需的材料(如果是法医类鉴定,通常还需要带着被鉴定人)以及委托机关出具的司法鉴定委托书到鉴定机构当面委托。司法鉴定的委托形式一般都要求通过书面形式委托。根据《决定》的规定,我国目前纳入登记管理的鉴定类别主要是三大类鉴定。即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鉴定。三、司法鉴定的委托委托的内容委托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信息: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被鉴定人(或物品)的基本信息(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物品编号、外观描述、数量、清单)、委托鉴定的具体项目、案情基本信息(案件的性质、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发生时间、地点)、委托鉴定的用途、鉴定时间要求、以前有无经过鉴定及鉴定形成的意见(特别应告知诉讼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三、司法鉴定的委托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委托补充鉴定是原鉴定的延续,是在原有鉴定的基础上,根据新补充的鉴定材料或变化了的伤情、病情等对原鉴定的事项进行修正,或因诉讼需要对原鉴定遗漏的事项进行补充。鉴定委托的变更与撤销司法鉴定决定主体(通常也是委托主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可变更与撤销鉴定的委托;无鉴定决定权的诉讼当事人可向鉴定决定主体提出申请,请求鉴定委托的变更与撤销,但无权自主变更、撤销鉴定的委托。第二节司法鉴定的受理一、司法鉴定受理的范围受理的依据对于司法鉴定受理这一重要环节《决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都做了规定。受理的主体在我国司法鉴定的受理主体必须是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受理的形式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二、司法鉴定受理的条件司法鉴定机构收到鉴定委托后,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三、司法鉴定受理的程序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受理鉴定过程中,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主要有:查验鉴定委托书;收取委托机关制作的案情介绍和鉴定要求的书面材料;查验检材和样本的名称、数量等;经审查视情况可要求委托机关修改鉴定要求或者补充检材和样本等并办理收案手续。第三节司法鉴定的实施一、司法鉴定实施的基本条件鉴定主体要求我国相关法律规章对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的委任程序、资质、人数和回避等均有明确的规定鉴定对象要求司法鉴定对象是司法鉴定检验、检测、分析等实施活动所指向的目标。司法鉴定对象在种类、质量、数量上需要满足鉴定实施的要求。二、司法鉴定实施的基本程序司法鉴定实施的步骤指派鉴定人制定鉴定方案提取、保存检材并对检材进行前期处理准备合格的鉴定仪器、试剂、材料、用品等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评断鉴定的记录与复核二、司法鉴定实施的基本程序司法鉴定实施的原则与工作制度实行鉴定人、复核人、签发人三级审核制度实行疑难案例会鉴制度实行专家聘请制度司法鉴定实施的技术标准我国现有的与司法鉴定有关的技术标准主要是刑事技术标准,归口于公共安全行业。二、司法鉴定实施的基本程序司法鉴定的技术方法医学方法生物学方法化学方法物理学方法会计学方法其他技术方法三、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详见第十章。四、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章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中专门规定了司法鉴定文书出具的有关内容。主要包括鉴定文书的种类、出具份数、签章要求、出具方式以及文书出具后的解释说明义务。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完成鉴定工作后有义务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并明确司法鉴定文书分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两类。五、司法鉴定时限制度与终止鉴定司法鉴定时限制度司法鉴定时限,是指从受理鉴定之日起,到实施,完成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所限定的时间范围。终止司法鉴定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常会遇到不得不终止鉴定的情况。第四节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一、补充鉴定补充鉴定是指在原鉴定的基础上对其中的个别问题进行复查、修正、补充或解释,以使原鉴定意见更加完备而进行的鉴定。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是指委托人对初次鉴定的鉴定意见经审查后认为鉴定意见不可靠而委托原鉴定机构或其他鉴定机构就同一鉴定事项再行的鉴定。三、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的联系与区别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都是在进行了初次鉴定,原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已出具了鉴定意见之后进行的鉴定。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本身都属于司法鉴定。只是两者在适用情形、委托对象选择、鉴定意见前后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第五节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在诉讼中,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鉴定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没有合法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可能受到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因此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已经是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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