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X2020年2月15背景什么是年度汇算为什么要进行年度汇算年度汇算具体计算公式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汇算清缴时可享受的税前扣除办理时间办理方式办理渠道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改革背景综合税制2019年1月1日,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除提高“起征点”和增加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外,还在我国历史上首次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样,有利于平衡不同所得税负,更好地体现量能负但原则,更好发挥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调节作用。通俗讲就是“合并全年收入,按年计算税款”,这与我国原先一直实行的分类税制相比,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发生了改变。即将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合并为“综合所得”,以“年”为一个周期计算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1.汇总收入额•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减除费用和扣除•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3.计算年度应纳税额•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者补税额,向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4.减去已预缴税额年度仅限于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的应退或者的应退或者应补税款2019年度汇算,汇算的是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取得的所得不纳入汇算的范围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不并入综合所得的项目,如解除劳动同、提前退休、内部养等一次补偿收入纳税人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补充说明!纳税人年度汇算时,也可重新选择将预扣预缴环节单独计税的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汇算年度汇算可以更加精准、全面落实各项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政策,更好保障纳税人的权益。有的纳税人由于工作繁忙,可享受的税前扣除项目在平时没来得及享受;大病医疗支出等扣除,只有年度结束才知道确切的金额。年度汇算,能准确计算纳税人综合所得全年应该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多预缴了税款,就要退还给纳税人。实践中,很难让所有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完全一致。比如:年度中间,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收入波动过大或时断时续,在收入较高或有收入的月份按规定预缴了税款,但全年综合所得的收入总计还不到6万元,减去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后,按年计算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综合所得类型收入额的计算工资、薪金所得全部工资薪金税前收入劳务报酬所得全部劳务报酬税前收入×(1-2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全部特许权使用费税前收入×(1-20%)稿酬所得全部稿酬税前收入×(1-20%)×70%(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1.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2.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3.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根据据财税2019年第94号文件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二)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三)纳税人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下列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一是自己办即纳税人自行办理。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页端、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解决办理年度汇算中的疑难问题,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年度汇算。二是单位办即请任职受雇单位办理。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自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选择由扣缴义务人代办年度汇算的,需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同时将除本单位以外的2019年度全部综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如实提供给扣缴义务人,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三是请人办即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和条件,自主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年度汇算。选择这种方式,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委托授权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需要提醒的是,扣缴义务人或者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如果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可以要求其办理更正申报,也可以自行办理更正申报。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一)(强力推荐!)简单!方便!高效!快捷!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二)邮寄方式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任职受雇单位(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指定的税务机关(三)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时,除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汇算申报表外,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填报的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纳税人以及代办年度汇算的扣缴义务人,需将年度汇算申报表以及与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义务人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在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即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为方便纳税人获取退税,纳税人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在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提供便捷退税功能,纳税人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简易申报表办理年度汇算退税。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页端、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办理年度汇算中的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避免出现扎堆拥堵,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纳税人如需提前或延后办理的,可与税务机关预约或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在法定年度汇算期内办理。对于因年长、行动不便等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参考资料: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4号)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发布时间:2019年12月31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