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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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加强对关联交易的检查和监控,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公允性,确保公司关联交易信息得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披露,根据上交所和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董事会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检查及监督公司关联交易协议的签署,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以及关联交易的执行。第三条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决策程序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公司关联交易包括日常关联交易和偶发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在日常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持续进行的交易。日常关联交易以外,非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而发生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为偶发关联交易。第五条公司关联交易(包括日常关联交易和偶发关联交易)事项提请董事会审议前,应先提请董事会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第六条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需对未来三年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年度上限进行预测和披露,并提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超过披露的年度上限,公司需及时将日常关联交易重新提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第七条根据关联交易程序合法合规、价格公允的原则,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与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的商务谈判,协议的签署以及关联交易的执行,负责将关联交易议案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室负责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草拟关联交易董事会决议、对关联交易进行信息披露。第九条规划发展部负责与关联方之间进行购买或出售资产、股权、共同投资等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室通报,并通过董事会秘书室及时报董事会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第十条法律部审核关联交易协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室通报,并通过董事会秘书室及时将关联交易协议报董事会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第十一条财务会计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的规定,负责建立关联方名单目录,并每季度更新,编制关联方名单明细表。第十二条财务会计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的规定,负责建立关联交易档案和台帐,每月统计关联交易发生金额,编制月度关联交易明细表。第十三条财务会计部建立关联方名单目录和关联交易档案和台帐时,可以征询公司年度审计师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意见和建议。公司年度审计师和董事会秘书室应予以配合。第十四条财务会计部应在每月结束后的次月15日以前将上月关联交易明细表书面上报董事会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15日以前将关联方名单明细表书面上报董事会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室和相关业务部门。第十五条财务会计部应配合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将日常关联交易发生金额控制在公司披露的年度上限范围内。如为了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日常关联交易确需超过公司对外披露的年度上限的,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应草拟调整日常关联交易年度上限的议案,及时提请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室应协助董事会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检查及监督公司关联交易的职责,做好会议组织、考察调研、文件保管等工作。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试行。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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