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西方人权观差异人权观差异的探讨人权是当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国际问题之一,这不是偶然的。人权问题同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民族的任何一个阶层的居民都有极为密切的关系。人权的提出和发展经历了数百年的过程。本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一部关于人权问题的国际性文件《世界人权宣言》,提出了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经过40多年的演变和发展,国际人权的概念和内容不断丰富。已不再是少数国家的专利品,它也集中反映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和愿望,成为推动人类文明和进步事业发展的重要思想武器。但是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的状况有很大差异,因而对人权的认识往往并不一致,对人权的实施也各有不同,对西方帝国主义拿人权问题作大棒妄图干涉我国内政,我们必须坚决予以抵制。人权问题既有普遍性,又存在特殊性,中西方在追求人权的基本理想目标、价值和内容上存在着广泛的共同性,但是,受历史、自然、文化、社会制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中西方在对人权的理解和实现方式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一、从历史发展看中国和西方在近代史上存在的巨大差异,是决定中西方秉持不同人权观念的重要原因之一。西方是通过自然发展的方式走向现代化,而中国则是在经历帝国主义侵略苦难后被动地追求现代化的实现,两者在革命和建设中面对的问题有很大不同。西方资产阶级文艺复兴和近代革命反对的是压制个人的封建专制制度,因此在提出人权概念的时候,强调的是个人权利、政治权利,其目的在于以人权对抗封建专制制度下的君权、神权和等级特权。但在近代中国,面对的是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双重压迫,其中尤其突出的是帝国主义给中国带来的人权灾难。这就决定了中国革命的任务是反帝与反封建并举,并最终导致了中国走的是一条争取国家独立、民族解放与争取个人自由权利并举的独特的人权道路。二、根本谈不上个人人权的实现。从义和团运动到孙中山领导的民主革命在内的历史表明,只有实现了中华民族的集体人权,才能进一步实现个人人权。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实现了集体人权,为个人人权的实现打下了基础。由于与西方国家的国情很不相同,中国对各项人权强调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相对比较强调解决民生问题,强调各项权利的均衡发展。比如,近代中国的悲惨遭遇以及中国人口多、底子薄、人均资源匮乏、自然条件相对恶劣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在中国生存权、发展权历史地成为人民的首要人权;同时也决定了在中国生存权、发展权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必须互相适应、协调发展、稳步推进。三、从文化角度看个人性、利己性以及个人与他人的分离性;而中国文化则比较强调社会人即人的社会性、道德性以及个人对他人的依存性。从孔子开始,中国就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联系,强调“人者,仁也”,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规定人,把个人对他人的关爱和义务置于首位,注重行为符合道德要求,主张“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相应地,在人权观上,西方比较强调追求私有财产和个人幸福的权利,注重个人权利,而中国则是比较强调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权利与义务的相互联系。西方文化注重“争”,中华民族讲究“和为贵”,强调合作与对话,任何事情都可以对话。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也是中国在人权问题上主张对话、反对对抗的重要思想文化基础。同时,从中国数千年历史文化中延续下来的扶贫济弱、尊老爱幼、以天下为己任的集体人道主义的优秀传统,对于中国在保护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人权方面形成鲜明的特色和独特的优势,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与西方相比,中国人权的法制保障日益健全。西方往往认为人权是消极权利,而在中国,人权则不仅是消极的权利,而且是积极的权利。如果持平地看看中西方在人权问题上的分歧,大概有五个特点。首先,联合国界定的人权,主要指政治、公民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西方传统上,在对外交往中只强调政治和公民权利,忽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一、西方喜欢从法律角度来讨论人权,认为只有法庭可以受理的人权问题才可以算是人权问题。但是,在对外政策中,又总是把法律问题政治化。采取法律方法,在法制健全的国家里容易做,在很多发展中国家,采用政治和法律途径双管齐下的方法来推动人权则效果更好。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消除贫困。美国不认为这是人权,欧洲人权学界还在争论,而中国从政治上认定,这不仅是人权,而且是核心人权,并在实际行动中这样去做了。所以,中国在消除贫困方面走在了世界前列,并有可能在这个问题上继续引领世界潮流。我曾当面请教过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爱尔兰原总统玛丽•罗宾逊女士,她个人也认为消除贫困最终应该成为人权。第二、西方总认为人权是个人的权利,甚至否认集体权利的存在。人权是个人的权利,有一定道理,因为西方担心集体权利被滥用,最终成为损害个人权利的借口,但这个担心又无法完全自圆其说,因为个人权利的滥用也会导致集体权利的损害。比如,丹麦漫画家一个人的言论自由权,可以损害十亿穆斯林的宗教自由权。一个理想的人权保护体系,应该能够兼顾个人和集体权利,兼顾自由与责任。在这方面,中国人的哲学观对人权理念未来的演变可能会产生更大的影响。第三、中国认为实现人权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有正确的优先顺序,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同时实现所有的人权。实践证明,中国把以人为本,消除贫困,推动现代化事业作为核心人权来优先推动,是一个伟大的成功。错误的优先顺序,效果往往不好。这么多发展中国家在西方的指导下,尝试了政治权利压倒一切,但结果令人失望。在贫困的国度搞西方式民主,结果就出现了许多“糟糕的民主”,甚至在相对发达的国家里,政治权利压倒一切产生的灾难性教训,也是值得深思的。第五、有些人权属于核心人权,属于普世价值,也是所有人类文明都必须接受的共同底线。这些权利是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侵犯的,比方说禁止酷刑、禁止奴役制度、人有思想的自由、人不能被任意逮捕等。在这些普世价值的问题认定上,我们和西方的主流观点一致。美国对关塔那摩监狱的一些犯人实行酷刑,引起全世界反感,就是因为其做法触犯了人类文明的共同底线。但我们和西方也有不同之处,其中之一就是西方把普世价值界定得过宽,而且是以西方意愿来界定。比方说,欧洲国家认为,死刑就是侵犯了生命权这个普世价值,而很多国家都不接受这种解释。2008年3月,荷兰外长弗汉根提到,欧洲人权价值观中包括保护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变性恋的权利,并谴责世界上85个国家把同性恋定位犯罪行为。对于世界上多数人来说,荷兰的看法可能超前了,别人还跟不上。这些权利代表了荷兰和欧洲不少国家内部人权的主要关切,但对于其他国家来说,特别是资源非常有限的发展中国家,他们有许多更为紧迫的人权问题需要解决,他们为什么要跟着早已进入后现代时代的欧洲国家来确定自己的人权议程呢?所以说,凡事都有主次之分。两种人权观的分歧,实质上体现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对立,体现了劳动人民和资产阶级在利益上的对立,反映了东方和西方两种文明的差异,表现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利益要求和发展道路上的差别和对立。其中,中国人权观代表了绝大多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符合世界潮流和人权发展方向。中国人权观将与西方人权观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将为丰富国际人权概念的内涵,促进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越来越大的贡献。在不同的社会背景和经济发展条件影响下,每个国家、地区的人权各不相同,除了相互包容、借鉴、完善以外,强国不能打着人权的幌子对别的国家进行政治干涉。在我看来,这才是一个国家最缺乏人权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