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作协议甲方:姓名,身份证号。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共赢,团结合作的精神,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第一条合伙宗旨利用合伙人自身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和人脉关系,共同经营,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第二条合伙组织名称、合伙经营项目合伙组织名称为:合伙经营项目为:第三条合伙期限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止。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一)甲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占总投资额的%;乙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占总投资额的%;(二)双方以方式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共同财产按股份配额分配。第五条工资、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一)奖金分配:合伙组织经营期间,各合伙人工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会议决定。(二)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三)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一)入伙1.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双方合作人同意;2.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退伙1.自愿退伙。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④合伙第一年内(365天)禁止退伙,合伙人不能抽走先前投入资金。2.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3.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份额由其它合伙人分摊接收,分摊份额协商确定。第七条合作期间财务管理(一)合伙企业在某银行开一账户,所有合伙人有监察、对账的权利。(二)在合伙企业中管钱和用钱的权利分开,双方互相监管,互不干涉。(三)财务收支采用记账的方式进行,每天统计收支情况,每月对账一次,清点账务。(四)财务活动对合伙人公开、透明。(五)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合伙人以外的任何人透漏真实的财务情况,否则降薪30%。第八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作人的权利:1.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合作利益按投资占比分配;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4.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二)合作人的义务: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维护合伙企业的形象,禁止从事对合伙企业有伤害的行为。第九条禁止行为(一)合伙企业鼓励开张多元化的经营活动,所有的经营活动要取得其它合作人的同意,经营利润所得按照协议比例进行分配。(二)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进行业务活动,一经发现由个人承担费用支出,所得收入归合作企业,同时个人薪金下降30%。(三)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如合作人的亲属从事相关行业,合作人必须从本合作企业退资,并承担相关损失。(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十条合作营业的继续(五)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六)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第十一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1.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2合伙人因不得已的事情需要退伙;3.合伙企业被依法撤销;(二)合作的清算: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合作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股份份额进行分配;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份额承担不足部分。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七)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做担保、抵押,其行为无效,一经发现作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八)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第十四条其他(一)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二)本合同一式___份,合作人各执一份。(三)本合同经全体合作人签名、按手印后生效。甲方:__________________(签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签章)签约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约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