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学院网络教育法学民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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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作业第一次作业:小论文(要求不少于1000字)略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次作业:案例题某甲购买了一套新房,装修完工时,一装修工人因个人原因在屋内上吊自杀。某甲不久后即将该房通过房产中介挂牌出售。某乙购得此房,入住后才知道不久前该房内吊死过人,认为不吉利,要求退房。但中介找了某甲,某甲不同意退房。某乙将房产中介和某甲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判令:1、房产中介退还中介费;2、某甲退房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一万元;3、诉讼费全部由中介公司和某甲承担。法院经审理后全部支持了某乙道诉讼请求。试分析本案并写一篇评论文章。答:第一次作业:略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当今信息社会,快速发展的计算机技术,以及以此为平台建立起来的计算机数字虚拟网络(互联网),在深刻地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准确说,在不知不觉当中,越来越多普通网民惊奇地发现,各类信息正在前所未有的高度集中,并且高度社会化。互联网网络已经从简单的信息资源共享发展到了全球电子商务、网络经济阶段,越来越多的个人生活、学习、工作事务将逐步被迁入网络中来进行,并享受网络带来的种种现代化的高效率。而就在网络给人们带来大量快速的信息服务的同时,信息网络新特性如信息虚拟性、传递高速性、用户隐匿性以及网络高度开放性也对大量网络用户以及相关的用户个人信息带来新的网络法律问题,如个人数据安全、网络隐私保密、网络隐私权免受侵害等。探索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模式及措施,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网络隐私权,对实现我国信息网络安全战略必将产生重要的作用。一、隐私权隐私,按照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私事。我国民法学者诠释为:“隐私又称为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和公开等。它分为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秘密两类。”个人隐私引起人们的重视和法学家的关注,源于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对人类人格尊严的维护。“文明的进步带来了生活的高强度与复杂性,这导致了某种程度上与世隔绝的必要,而人类在文化的微妙影响下,对公众变得更加敏感,因此独处和隐私对个人而言更加重要。”1890年美国两位法学家路易斯・布兰代斯和赛缪尔・沃伦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杂志上发表了《论隐私权》,认为“个人在通常情况下决定他的思想、观点和情感在多大程度上与别人交流的权利”就是隐私权。自此以后,隐私与隐私权被国际社会和各国宪法、法律广泛承认,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予以保护。美国法律规定,所谓隐私权,指的是任何法律主体享有与“他人毫不相干的权利”(the?right?left?along),或者说,隐私权就是划定一个私人的范围,使有关的人在该范围之内不受群体约束的权利。在我国立法上,并没有对“隐私权”予以明确的立法,因而没有一个确定的法律定义。而我国民法学理论通说认为: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出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完整意义的权利。广义上还包括私人生活空间的支配和排除妨害的权利。由此可见,按照一般人格权的属性,隐私权是在隐私领域体现人格独立、自由、尊严的一般属性,同时,在具体人格权中,隐私权更多地体现出个人私密和生活安宁的本质属性。因而,隐私权具有相应的特性:(1)专属性,专属于一般自然人个人享有;(2)秘密性,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所谓隐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个人隐私的秘密性排斥他人非法刺探、收集、擅自公开;(3)可放弃性,个人有权依据其意志处分其隐私,允许他人介入自己的私人生活;(4)权利限制性,任何权利都存在一定范围和边界,隐私权也不例外,隐私权的行使以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为界限。由此可知,隐私权的内容包括了(1)个人生活安宁权;(2)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的控制、保密权;(3)个人通信秘密权;(4)个人对其隐私的利用权。事实上,现今社会处在一个高速发展时期,越来越多纷繁复杂的社会因素开始影响我们每个人独有生活的空间和我们这些“现代人们”的身心。身处百年前的法学家们敏锐的察觉到这一初露端倪的社会趋势,并也切身体会到个人隐私在新时代将会面临一个怎么样的尴尬境地。高度规模化的信息体系,为人们提供了信息资源的高速接收通道和交换利用平台,换句话说,应该是网络信息体系的日渐壮大和完善,必定会让所有人完全适应并融入到科技信息时代中去。但是,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个人隐私安全保障也成为当今一大社会问题,由此必然产生与传统信息保护不同的新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因为生活数字化和网络全球化的同时,我们每个人的私密隐私也随之一同骤变。第二次作业:首先,人民法院如果判卖房人赔偿买受人精神损失我认为是这项判决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买卖双方是合同关系,依据最高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赔偿精神损失系侵权一方当事人人格权利而主张再简单评论一下首先、公序良俗原则系民法一大原则。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观念和当地的风俗习惯,对在住宅内发生非正常死亡的事件感到恐惧,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本案中买受人的行为不能认为是一种迷信行为,对住房的风水、语言的讳忌等是一种民俗文化。这是一种千百年传袭下来的习俗惯制和生活经验,来源于他们最朴素的价值标准:是非、曲直、黑白、对错、善恶、美丑、真假、好坏、正邪、顺逆、吉凶、祸福等等。换句话说,俗民们的俗信观念都和他们的人生命运息息相关,命运是民间俗信观念最基本的主题,趋吉避凶、祈福躲灾、除恶向善是民间俗信最起码的价值取向和追求。这几乎是人类远古时期原始俗信固有的文化内涵。其次、人民法院判决的依据合同法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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