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四种法派断定困难案件——法理学课堂作业-201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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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四种法派断定困难案件首先我们来看看三个案件分别是什么?事件一:纳粹军官的申辩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眼看就要结束了。希特勒手下的一名专司“围捕打击各类敌人”任务的盖世太保分子。仍然在追杀犹太人以及保护犹太人的德国人。一天,经他人告密,他获悉一对德国夫妇在家里藏匿一名犹太人,便带领数名手下直扑过去,试图将这对夫妇和那名犹太人拿捕。当他赶到时,犹太人正准备转移他出,那对夫妇也准备迁居乡下。但这时他们的住处前门已被围得水泄不通丈夫见状从后门逃出,盖世太保举枪射击将丈夫击毙。妻子和犹太人被关到了集中营。没过几天,德国宣布无条件投降。1951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始审理各类与战犯有关的案件,以示正义。那位妻子在政府的鼓励下,像许多人那样走进了法院状告盖世太保分子有故意杀人罪。但盖世太保声称依据德国国会1945年《紧急法令》,每位德国武装人员,对各类逃犯,负有不经审判即行击毙的法律义务。他向死者的妻子致歉,但否认自己犯有杀人罪。事件二:妇女告发丈夫一德国妇女在二战时揭发丈夫有对元首的不正当言行(二战期间,告密法要求每个公民有义务向相关机关报告那些自己所掌握的有损元首、危害国家的行为)导致丈夫被处死。但如果妇女不告发丈夫则两人可能都会死。事件三:洞穴奇案在4299年(你没看错,这是4299年。因为这是一个虚构的案例)的一次探险活动中,斯派伦辛探险者协会的五名成员遭遇了山崩,被困在距地面一英里的山洞中。人们组织了搜救队进行营救,但营救不但没有获得成功,反而还付出了十个搜救队员的生命代价。这些探险者并没有携带足够多的食物和水。在与外界隔绝后的第二十天,他们利用携带的无线电与外界取得了联系。通话中,探险者的代表罗杰·维特莫尔得知他们可能还要十天才能重返地面,而队员们现在的健康状况可能根本不能坚持到洞口被打开的时候了。因为他们没有任何途径获得食物,山洞中寸草不生。通过断断续续的无线电联系,探险者们从专家口中得知,如果他们中的一人被杀死并被其他人几人食用,那么因此活下来的人将很可能活到最后。但当维特莫尔询问他们真的这样做,以后会不会得到法律的宽恕时,没人敢作出回应。随后无线电的联系也中断了。终于,探险者们在他们被困的第三十天时获救了。但人们发现在第二十三天时,维特莫尔真的被他的同伴杀死、吃掉了。那么问题来了:这四名“食人”的探险者是否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的罪名及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好现在我们分别用古典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和哲理法学派来断一下这三个案子。首先是用古典自然法学派来判定这三个案子。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是:1.自然权利是不证自明的权利。2.自然权利是基于人性而产生的。3.国家的权力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权利。那么按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观点应该是案例一有罪案例二无罪案例三有罪。下边让我分别解释一下。我认为案例一中的辩论主要违背了自然权利是基于人性而产生的,这便牵扯到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一个重要观点“恶法非法”。德国著名哲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在法律问题上有个非常精辟的论述,他说:“法律分法上之法和法下之法,以人类的共同理性,以人的尊严和权利作为展示内容的法是法上之法;凡是以背弃人类理性,漠视人的尊严、践踏人的权利为特征的法都是法下之法,法下之法是恶法,恶法非法也。”而且纽伦堡审判也用“恶法非法”宣布纳粹战犯有罪。案例二中的妇女必须在丈夫死还是两人一起死之间做出抉择。基于每个人都有求生欲(还是第二个观点)妻子告密导致丈夫的死亡应该判妻子无罪。妻子在该案中也是受害者,她是在“恶法”当道的情况下不得已才揭发的丈夫。我和我的小伙伴们认为本案和其它两个案件最主要的区别是妻子并非法律执行者而是法律受害者。下面来看案例三,首先我们知道自然权利是不正自明的权利,凭常识我们就知道生存权应该属于自然权利而这个权利是不需要来证明其合法性的。其次我们知道自然权利是不证自明的,那么保障生存权的权利应该是基于人性而产生的。而四个人在洞穴中是靠杀死同伴并食用其尸体才获得生存权,这种保障生存权的权利并不是基于人性而是基于兽性,这是不合法的。下面看一下分析法学派的主要观点:1.研究法律是什么,而非法律应当是什么。2.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3.法律与道德没有内在必然联系。从上我们就可以看出分析法学派的主张是服从法律就是对的,不用去管法律是否道德。那么我们可以得出答案是:案例一无罪、案例二无罪、案例三有罪。再来看一下历史法学派的观点:1.从历史沉淀中寻求实在法。2.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我觉得第二条是其中相对重要的一条,用它来断三个案子就很容易了。历史法学派来说:案例一无罪、案例二无罪、案例三无罪。我们来分析一下一二两个案例。这两个案例都是发生在德国的,所以我们就从日耳曼民族的精神来分析就很简单了。德国人给人的第一印象便是严谨而且讲规矩。那么对德国普通人来说执行法律应该是义不容辞的,并且当时的德国人普遍受希特勒和戈培尔的鼓动。在这种情况下用民族精神就会认为两人均无罪。那么再看一下案例三,首先需要说名一点这个故事是一个美国人编的那我们就姑且把五个人都认为是美国人。那我们应当估计一下美国评审团会怎么判案。美国的五位法官专门讨论过这个问题其中的海伦法官在判决书中这样写:“从法律上来看,一个观点存在分歧的陪审团并没有作出无罪判决,但确切通过“无效审理”阻止了有罪判决,在最高法院里,有超过四位法官表明存在合理怀疑,在没有一致意见时应该偏向被告,因此必须作出无罪判决。”海伦法官认为四人无罪。汉迪法官是这样写的:“百份之九十以上之大众认为被告无罪,如果此案交由陪审团仲裁,极有可能会连有罪判决的论点也被忽略。其实无论是不起诉、陪审团作出无罪判决抑或是死刑特赦都是充满个人情感因素,政府是被民众,而非舆论或抽象理论统治,统治者、被统治者及法官应情感一致,才可保持弹性。”这位法官也判了无罪。所以根据陪审团们的观点这四个人应无罪。在听完桑本谦老师的讲座后,我想提一下用他的法经济学如何解决洞穴奇案。首先这个案件指出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谋杀是否可以成为紧急避险的抗辩”。桑本谦老师是这样分析的:首先考虑如果这个抗辩是可以的那么情况会怎样。如果抗辩成立就有可能出现滥杀,我们把这个生命损失量计为L1。如果抗辩不成立那么会出现人们在十分紧急的情况下不敢杀,这样我们把这个生命损失量计为L2。下面我们只用对比L1和L2的大小就行了。因为没有大量的案件来分析,我们只能从经验上来推出L1大于L2。因为人们只可能会出现在情况还没有绝望时就开始杀人的现象而不会出现在该杀时不敢杀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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