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油气字[2000]第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查设计、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于发挥基本建设投资效益,总结基本建设经验,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结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以下简称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股份公司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公司)所属管道工程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试运投产形成能力,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都必须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第三条竣工验收依据。批准工程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备技术说明书和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项目主管部门有关的审批、修改和调整文件等。引进的建设项目,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第二章竣工验收标准第四条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者,均应及时组织验收;(一)生产性工程和辅助工程、公用设施,以及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能够满足生产的需要,经试运投产达到设计能力;(二)主要工艺设备经连续72小时试运考核,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要求。从国外引进的建设项目,试运投产后,应按合同及时进行生产考核;(三)生产操作人员配备、抢修队伍及装备、生产性辅助设施、备品备件和规章制度等能适应生产的需要;(四)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工业卫生、消防和节能降耗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各项指标达到国家规范或设计规定的要求;(五)竣工资料(含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文件按规定汇编完毕;(六)竣工决算审计按有关规定已经完成。第五条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尚未全部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如下处理:(一)有些建设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二)有的建设项目,投产初期不能达到设计规定的能力(如管道投产初期油气输量不足),但生产操作正常的,应先行办理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三)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独立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近期又不能按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缩小规模,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尽快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四)对于具备分期建设、分期受益条件的建设项目,部分建成后,只要相应的辅助设施能配合得上,能够正常生产,应分期分批组织验收,交付生产,同时移交固定资产,不要等整个项目全部建成后集中一次办理。第六条具备竣工验收标准的项目,三个月内必须办理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如三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三章竣工验收级别的划分第七条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划分为三个级别,即国家级验收,股份公司级验收和地区公司级验收。第八条国家级验收:凡经国家计委批准建设的项目,由股份公司报请国家计委组织验收,或由国家计委委托股份公司组织验收。第九条股份公司级验收:凡股份公司批准建设的限上项目,或股份公司指定验收的重点项目,由股份公司组织验收,或由股份公司委托地区公司组织验收。第十条地区公司级验收:限下项目由地区公司组织验收。第四章竣工验收组织第十一条国家级验收,由股份公司报请国家计委组织验收。第十二条股份公司级验收由专业公司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总结,审阅工程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实地查验建筑安装工程情况,并对工程设计、施工、试运投产、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工业卫生、抗震、节能降耗和竣工资料等作出全面评价。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提出限期完成的要求。第十三条股份公司级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由地方环保、水利、土地、规划、工业卫生、劳动安全、消防、档案等部门,股份公司规划计划、财务资产、审计、质量安全环保和档案等有关部门,地区公司领导以及生产单位组成。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参加验收工作。第十四条地区公司级验收,其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的组成,参照上述办法执行,规模可适当缩小。第五章竣工验收程序第十五条根据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也可一次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国家级和股份公司级验收的工程应分为两个阶段进行验收,地区公司级验收,可采取一次性验收的办法。第十六条国家及股份公司级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后,由地区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和建设(生产)、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可与工程的完工交接结合进行),主要是检查和评定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质量,检查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为专业公司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做好准备。必要时专业公司可派员参加。第十七条经地区公司初步验收,确认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齐全、准确,并征求和听取地方环保、土地、规划、工业卫生、消防、劳动安全和档案等部门对竣工工程的意见,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向专业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第十八条竣工验收的程序,可分为以下步骤:(一)召开预备会议,协商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确定会议日程;(二)听取和审议地区公司关于工程初步验收情况的报告;(三)听取和审议关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设计、施工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施工情况的总结;生产单位关于生产准备和试运考核情况的总结;引进成套项目还应有外事工作和对引进设备、材料的接、保、检、运工作的总结;监理工作总结;(四)审议、审查竣工资料;(五)现场查验工程建设情况;(六)对审议、审查和查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由地区公司组织建设、生产、设计和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和限期完成的安排;(七)签署和颁发竣工验收鉴定书;(八)对竣工验收会议进行总结;(九)经竣工验收委员会修改后正式出版的竣工验收文件,应分送各有关单位,并报专业公司三套。第十九条地区公司级竣工验收的程序,参照国家及股份公司级验收的办法执行,内容可适当简化。第六章竣工资料费用和竣工验收费用第二十条竣工资料编制费用和竣工验收期间的检验和鉴定费用,由编制和发生检验及鉴定费用的单位列入工程成本或费用。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文件编制和竣工验收会议的费用,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第二十二条由于设计、施工或其它原因造成工程设计修改过多,需要重新绘制竣工图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负责,因工作需要增加竣工资料套数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提出单位负责,上述费用均不得进入工程成本。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负责解释。(发文日期:2000年4月3日)附件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要求第一条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和其它工程管理资料。竣工资料是基本建设的重要技术档案,是工程投产后正常生产维护、检修或改造、扩建的依据,竣工资料必须齐全、准确、系统。第二条竣工资料必须与工程实际情况相符,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汇集和形成,确保竣工资料的原始性、真实性、准确性。严格竣工资料编制和审核的责任制,签署手续完备,规格符合国家关于技术档案的要求,字迹清楚,图面整洁,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绘制。第三条竣工图是竣工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竣工图必须齐全、准确,竣工图应包括所有的施工图(通用图、标准图除外),做到竣工图与设计变更资料、隐蔽工程记录“三对口”。(一)竣工图的来源:1.施工中没有变更的施工图,加盖“竣工图专用章”;2.施工中有部分变更的施工图,可在原图上修改,修改的部分加盖“竣工图核定章”,全图修改后加盖“竣工图专用章”;3.改动大的施工图应重新绘制竣工图,并加盖“竣工图专用章”。(二)编制竣工图中,对施工图的变异应坚持“十改”、“七不改”,内容如下:“十改”是:凡隐蔽工程、重要设备、管道、钢筋混凝土工程等,施工与原施工图的差异超过规范许可限度的,必须一律改在竣工图上。包括:1.竖向布置和地面、道路标高;2.工厂、装置、建筑物、管带、道路的平面布置和坐标;3.工艺、热力、电气、暖通等机械设备;4.管道直径、厚度、材质及管道联结方式(改变流程的);5.电力、电讯设备接线方式、走向、截面;6.自动控制方式和设备;7.设备基础、框架、主要钢筋混凝土标号和配筋;8.地下自流管道、排水管道的坐标、标高;9.阀门的增减、位移和型号;10.保温结构材料。“七不改”是:为减少竣工图工作量,凡地面上易于辨认的非原则性的变异,一律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包括:1.房屋尺寸、地面结构、门窗大样、照明灯具;2.地面以上钢结构、平台样子的尺寸和型钢规格;3.地面以上的管道坐标、标高;4.地面以上设备、管道的保温结构和厚度;5.油罐的拼板图;6.一般管件代用;7.所有地面、地下不超过规范许可的施工尺寸误差。(三)竣工图的编制工作:由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单位负责审核和汇编。由于重大修改需重新绘制的竣工图,其中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由设计单位负责绘制;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绘制,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的,由建设单位绘制或委托设计单位绘制,新绘制的竣工图均应经施工单位与工程实际核对后,加盖“竣工图专用章”。(四)竣工图专用章应标“×××工程竣工图”字样,并包括施工单位名称、编制人、审核人和技术负责人签署以及编制日期。竣工图核定章应标有“竣工图核定章”字样,并包括核定依据和核定人签署。竣工图专用章和竣工图核定章均采用红色印油,竣工图专用章应加盖在角章左面。第四条除竣工图外,还必须具备下列工程管理资料:(一)前期工作资料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2.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及批准文件;3.安全预评价、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二)勘察设计资料1.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包括勘察报告、勘察设计、水文、气象等资料;2.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文件。(三)工程管理资料1.征用土地等有关资料:包括征地批准文件和红线图,征地和拆迁协议书等;2.与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和有关文件资料:如供电、供水、供应原材料、燃料和产品销售、运输协议,器材设备采购(包括引进部分)以及工程途经铁路、公路、输电线路和河流等穿跨越协议等有关文件资料、合同等;3.工程招、投标资料和承包合同、协议等;4.施工组织设计;5.施工执照和计划有关文件资料。(四)施工资料1.开工报告;2.设计变更资料:设计修改通知单、技术核定(联络)单、设计图纸会审记录或纪要;3.隐蔽工程记录及验收资料;4.材料、构件的出厂和检验资料;如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化验、检验等资料(成批材料可用复印件,并注明使用部位);5.设备检验资料:如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出厂和安装前检查、检验等资料(成批材料可用复印件,但要注明使用部位);6.设备、管道安装资料:如安装记录、式压、探伤等资料;7.电力、通讯、仪表和自控系统安装资料:如安装记录、检验、检查及调试记录等资料;8.测量成果资料:如高程、水平测量成果表、沉降观测记录等;9.试运资料:如单机、系统试运记录、无荷载联动试运记录;10.工程质量评定资料;11.施工说明;12.施工大事记或施工日志;13.项目工程中的单项工程,独立单项工程中的单位工程的中间交接验收证书;14.竣工报告;15.其它:如施工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应有“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如存在较大问题应说明存在的问题及其处理意见和安排等;16.施工资料按单位工程进行编辑和立卷。(五)竣工决算和建设消耗资料1.概、预算执行情况;2.竣工决算;3.固定资产清册;4.主要建设材料核销资料;5.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六)生产准备及考核1.投料试车及生产考核成果资料;2.环境保护设施考核成果及检测资料;3.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消防设施及评价资料;4.生产组织准备、人员培训、生产规章制度等资料;5.生产总消耗考核资料。(七)上述竣工资料中,前期工作、工程管理、竣工决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