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R学刊2004年7月第2期总第20期CCEREconomicPapers三种货币赔偿制度的经济学分析李凌峰∗(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摘要:经济合同违约的赔偿方式影响到合同双方的收益,从而影响双方的行为。本文运用结构简明的静态博弈,讨论了预期赔偿、信赖赔偿、复原赔偿下合同双方的行为,以及与Pareto最优行为的比较。本文的发展在于将信息不对称和市场结构引入模型,并考察双方的投入变化,拓展了以往的研究。文章的主要结论是信息不对称没有改变买方投资额比较的顺序,但是综合考虑卖方,预期赔偿更接近Pareto最优行为,当买方处于完全竞争的产品和要素市场中时,三种赔偿方式是等价的。关键词:期赔偿,信赖赔偿,复原赔偿,信息不对称,完全竞争市场JEL:D21,D41,D43,D82,K12一、导论自愿交换或者市场交易,对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经济生活中的大量契约和相对应的行为是相继发生的,这成为了影响资源向更高价值使用转移的障碍。理查德·A·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说“在共时性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以下两种危险可能在交换过程中发生:机会主义(opportunism)和未能预料的突发事件(contingency)。法律正是为此提供救济的。”当违约发生,法律救济这一事后影响,必将影响到事前双方对契约履行的利益判断和意愿。因此,合同违约后的赔偿方式对合同订立和执行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两大法律体系对违约的救济有各自的特点。大陆法系国家把强制继续履行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违约救济。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将损失赔偿作为首要的救济方式,特别是提出“有效违约”(EfficientBreach)的概念,认为这种基于contingency而非opportunism的违约有助于提高社会的资源配置。我国法律则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合同法》第107、109、110条将继续履行作为重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确定下来,规定经守约方要求,金钱债务应继续履行,非金钱债∗本文作者系北京大学经济研究中心2001级研究生,E-mail:LLFPKU@163.com。感谢导师姚洋教授的悉心指导和关怀。笔者在与梁民俊、徐锡龙等同学的讨论中获益甚多,谨表谢意。本文中出现的错误概由笔者负责。274CCER学刊务除法律明确规定除外情况的,也应继续履行。同时,也可以选择赔偿损失。由于强制继续履行实行必须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请求,并且需满足事实上的可能,经济上合理,以及合同标的物适合强制履行等要求,实行的条件比较复杂。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深化或扩展的背景下,经济行为主体的利益观念日益加强。经济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维护社会正义和合同秩序,和提高社会整体的资源配置效率成为本质上一致的追求,赔偿损失的救济方式也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选择。然而,为使司法判决更加符合维护社会正义和福利的要求,司法界需要更清晰的了解赔偿方式在经济上的意义和区别。只有了解各种赔偿的意义和区别,才能在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灵活执法之间找到平衡,使司法行为能更好的服务于社会正义和长期福利的目标。而为立法和司法行为提供关于赔偿原则的比较清晰的经济意义,正是本文写作的目的所在。本文采取了一种比较简化的交易方式来研究几种赔偿计算方法在不同信息条件下对双方行为的影响,并将市场结构的因素引入。在方法上,本文主要采用了Stackelberg的寡头竞争模型,并在处理信息问题时借鉴了委托-代理模型的方法,分别考察买方的昀优投资以及卖方的昀优投入在三种赔偿下以及Pareto有效下的比较。希望能够有助于理清几种赔偿方式的具体影响以及机制,为确定不同情况下合理的司法行为提供参考。关于赔偿的介绍:当经济合同签订后,由于随机变量的实现而影响双方的收益,所以总是存在某一方违约的可能。在经济现实生活中,违约一方必须给另一方一定的赔偿,赔偿的方法或者说违约救济有多种。波斯纳认为,“一旦违约成立,适当的救济就成了问题。在理论上说,存在着令人迷惑的各种可能性,按其严重性的大概次序,可做出如下划分:(1)受约人的依赖损失(relianceloss,他对要约人契约履行的合理依赖所遭受的成本);(2)预期损失(expectationloss,契约预期利润的损失);(3)预定违约赔偿金(liquidateddamages,在契约规定明确的作为违约的货币补偿的损害赔偿);(4)间接损害赔偿(consequentialdamages,由违约引起的对受约人业务的波及影响);(5)恢复原状(restitution,由违约而要求将要约人所得收益交于受约人);(6)强制履行令(specificPerformance,强制要约人履行契约否则将对其以藐视法庭惩罚);(7)在契约中明确规定的财产惩罚或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damages);”其中,货币赔偿的额度(damagemeasure)的确定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我们看到,在英美法系中,赔偿额度可以在合同中载明,但是昀终数额的确定是法庭的特权1。法1有关英美法系关于赔偿的论述,本文参考了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所著的《法和经济学》,以及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三种货币赔偿制度的经济学分析275庭往往根据预期赔偿、信赖赔偿和复原赔偿的原则确定数额。关于这三种原则,我将在模型设定中做详细的说明。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我们也可以发现大部分进入司法程序的违约案件都由法庭根据相似的原则确定赔偿数额。为了考察补偿额度的不同确定方式所带来的影响,首先引入Pareto有效的完备合同的概念。Pareto有效完备合同指的是通过对合同条款的设定,使得在不确定性的所有可能实现中,双方都发现履行合同对自己是更有利的。但是一般完备合同是很难在现实中存在的,作为一个替代的选择,合同的效力由违约赔偿来实现,所以才有违约的可能性。如果用一个例子来说明违约赔偿的设定和违约的可能性的关系,可以考虑以下的情形。以购销合同为例,假设买方先付货物的价格100元给卖方,由他生产该货物。卖方的成本是可变的。如果违约赔偿的金额是100元,那么如果成本大于100元,卖方选择违约,小于等于100元,卖方就生产并交付货物。这样的选择对双方而言是Pareto改进的。这个简单的例子说明,赔偿和违约之间是怎样联系的。而从这个例子,我们也能够理解完备合同的局限性。买方可能没有能力了解卖方的生产过程和投入,或者能够了解但极其不经济,因此不能确定对方的生产成本,所以,基于这样的不确定性的完备合同是不存在的。以上两段关于完备合同和违约赔偿的描述可以解释本文所研究的主题的意义所在,这一描述与类似主题的文献中所采取的描述是一致的。当对交易结构进一步做一些符合现实的限定时,可以发现一些有意思的结果。对一般的商品交易而言,面对大量卖方,买方在交易中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买方有能力要求卖方进行一定的投入以保证产品的质量。不确定性是产品质量,产生在生产领域,卖方的投入可以影响其分布。所以,卖方的投入影响产品质量以及违约可能,进而可以影响买方的收益。于是,买方在做出自己的昀优选择时,必须考虑卖方的反应函数。如果关于产品质量和卖方投入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买方不能确切的观察到卖方的投入,并推测出产品的质量。那么买方必须把卖方的反应函数放到自己的优化函数中进行考虑。如果信息对称,这个投入是买方可以观察到的,那么买方可以利用谈判力量,提出一个Takeorleaveit的合同,使得卖方的选择符合自身利益昀大,并不再变化的情况下,再选择一个更优的投资额。本文中一个需要说明的相关概念是Pareto有效的违约,当违约时买卖双方的收益和大于履约时的收益和,那么违约就是Pareto改进的,本文称之为Pareto有效的违约。二、文献说明以及本文的发展2.1文献说明合同违约问题的研究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下列一组文献研究的是在没有事后谈判的情况下,各种违约赔偿方式是否会导致有效违约。Barton1972:TheEconomicBasisofDamagesforBreachofContract,JournalofLegal276CCER学刊StudiesVol11972Birmingham1969,LegalandMoralDutyinGameTheory:CommonLawContractandChineseAnalogies,BuffaloLawReview,Vol991969GoetzandScott1977,LiquidatedDamages,Penalties,andtheJustCompensationPrin-ciple:SomeNotesonanEnforcementModelandaTheoryofEfficientBreach,ColumbiaLawReviewVol771977这些文章得到的主要结论是预期赔偿具有产生有效违约的性质,信赖赔偿会导致过度违约,而衡平赔偿(复原赔偿)会导致违约不足。其次,Shavell(1980),DamageMeasuresforBreachofContract,BellJournalofEconomicsVol111980。这是一个保险会导致道德风险的例子。该文作者假定交易商品的合同价格不变,交易价值的变化和违约的可能性用一个代表不确定性的变量θ引入,并且θ的分布函数对买卖双方都是已知的。在这样的交易结构中,面对买方的投资r,卖方选择违约或者履约以昀大化收益,由此,买方可以用卖方的违约概率来计算自己的期望收益,并得到昀优的投资r。结论是,在同样的投资r下,预期赔偿导致的违约概率小于信赖赔偿。预期赔偿下昀优的投资小于信赖赔偿下的选择,但是多于Pareto有效的投资额。文章还考察了预期赔偿、信赖赔偿等作为强制履行的替代救济方式对福利的影响,认为任何一种赔偿方式都不可能同时达到Pareto有效的信赖投资和违约。该文的主要贡献是首先提出了一个基本的静态博弈框架,此后的很多文献是以这个框架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文章的结论也是比较清晰和有意义的。然而,文章没有考虑到双方在信息占有和市场力量上不同的情况下,结论会有什么样的变化。可以认为是同一阶段的研究的还有WilliamP.Rogerson(1984),EfficientrelianceandDamageMeasuresforBreachofContract,TheRANDJournalofEconomics,Vol15No.11984。该文的基本假定和Shavell(1980)相同,不同的是假定买方在不确定性实现,合同执行时,可以通过谈判获得交易和违约的利益差的一部分,比如α倍(01α≤≤),以免于对簿公堂。参数α代表了双方谈判的能力。作者在假定事后谈判总是能够无成本的完成的情况下,证明了不管双方的谈判力量如何分配,以投资额而言,强制执行Pareto少于期望赔偿,期望赔偿少于信赖赔偿。如果α=0时,该文的结论就和Shavell(1980)一致。该文以引入事后谈判的方式扩展了Shavell(1980)的研究,并且明确提出了不确定性因素在买卖双方交易中的影响,然而,该文也没有进一步考察这个因素可能体现了双方对信息占有的不平等,从而可以从此出发扩展本研究。昀后,比较新的一些研究已经开始使用期权的思想来研究违约的时间动态过程以及违约的决定。AlexanderJTriantis,GeorgeGTriantis.TimingproblemsincontractbreachdecisionsJournalofLawandEconomics.Chicago:Apr1998.Vol.41,Iss.1;pg.163,45pgs在易受到有效违约的合同中,相当于合同双方拥有一个可以违约和支付赔偿金的美三种货币赔偿制度的经济学分析277式期权。她将很早就判断是否由于合作方的减少而导致的赔偿金债务的预期减少会超过被终止的合约的价值,包括在未来违约的该期权的价值。这意味着双方都具有提早判断的激励,而这种提早并非在社会昀优的水平上,因为预期赔偿金只能弥补不判断的一方全部交易的损失,而不包括所失去的违约期权的价值。这种无效率在长期的、固定价格的合约中表现尤其强烈,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