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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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制度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制度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制度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制度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总则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息披露,促进本行依法规范运作,维护本行、股东、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二条信息披露是本行的持续责任,本行应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第三条本行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四条本行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第五条本行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该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六条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2行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行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第七条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行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第八条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本行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本行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本行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予以协助。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九条本行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第十条定期报告的披露(一)年度报告:本行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最新文件的规定编3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二)中期报告:本行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最新文件的规定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三)季度报告:本行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最新文件的规定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中期报告摘要和季度报告正文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第十一条本行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上海证券交易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第十二条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行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4并予以披露。第十三条本行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季度和中期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业绩预告:(一)净利润为负值;(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三)实现扭亏为盈。本行出现第上述第(二)项情形,且以每股收益作为比较基数较小的,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一)上一期年度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人民币;(二)上一期中期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人民币;(三)上一期年初至第三季度报告期末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4元人民币。第十四条本行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本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本行应当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5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提交相关文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进行披露。第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第十七条本行应当认真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本行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第十八条临时报告的披露本行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二)应当披露的交易事项达到披露标准时;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向其他企业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6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三)关联交易达到披露标准时;(四)其他重大事件;1、重大诉讼和仲裁;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3、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4、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6、回购股份;7、吸收合并;8、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9、权益变动和收购;10、重大突发事件;11、风险状况重大变动;12、业务创新获批;13、利率、汇率、税率及政策、法规重大变化;14、其他。第十九条本行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一)本行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存在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本行董事会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该事项。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董事7会应及时发布公告。本行应在公告中说明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二)本行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做出说明,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监事会应就董事会所作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并分别予以披露。(三)本行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第二十条临时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规范最新文件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行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或公共传媒传播的本行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第二十二条本行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第二十三条重大事件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8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第二十四条本行根据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二)本行就该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三)该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四)该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五)该重大事件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六)该重大事件发生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第二十五条本行根据第二十二条或者第二十三条在规定9时间内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要求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未公开信息的传递未公开信息的传递未公开信息的传递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审核及披露流程审核及披露流程审核及披露流程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一)编制程序本行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二)审议程序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监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分别审议定期报告草案,并以专门委员会决议的形式提出审查意见;2、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3、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三)披露程序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定期报告披露事宜。第二十七条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行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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