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企业标准Q/CDTQ/CDT2090001—2008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标准2008-01-07发布2008-02-01日实施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布Q/CDT2090001—2008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总则.............................................................................14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15消防安全责任制...................................................................26重点防火部位的管理...............................................................67规章制度.........................................................................68消防档案.........................................................................79定期工作.........................................................................710防火建审、过程管理、工程验收....................................................911宣传、教育、培训...............................................................1112防火预案的制定与演练...........................................................1213奖惩...........................................................................12Q/CDT2090001—2008II前言本标准是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的工作任务及标准化委员会工作安排制定的。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贯彻国家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范集团公司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电力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本标准由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归口。本标准由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编写。本标准的附录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银顺、方占岭、张建国、王进全、李虎、吴锐、陶军平、程龙、兰春天、苗则庭本标准主要审核人:张勋奎、陈继录、侯国力、阮大伟、金耀华本标准批准人:刘顺达Q/CDT2090001—2008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系统消防安全的管理目标、组织体系、责任制、定期工作、资料台账建立的标准和规范,系统各单位应遵照执行。本标准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GB50229-200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细则》DL5027-199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3总则3.1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电力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标准。3.2集团公司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即为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原则;逐级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的原则。3.3集团公司系统要逐级建立“专业管理、岗位负责、全员参与、统一监督”的消防安全管理模式,即以专业技术管理为基础,生产、管理岗位全面负责,全体员工人人有责,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监督的管理模式。3.4集团公司系统消防安全管理的目标是:不发生火灾事故;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率100%;消防设施、器材完好率100%。3.5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各直属发电企业,以及承包公司系统发电生产工作的外委工程项目部。4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4.1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系统消防安全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安全生产部是公司系统消防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总经理工作部负责集团公司本部的消防安全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多种经营的消防安全工作;工程管理部负责建设项目的消防安全工作。4.2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基层发电企业都必须按照《消防法》、国务院第421号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公安部令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明确责任管理界面。Q/CDT2090001—20082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至少设置一名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4.3集团公司系统各发电企业应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归口管理部门。新厂新制发电企业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至少设置一名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其他企业的组织机构可以不变,但消防安全职能管理必须设在主业。4.4根据《消防法》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必须成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企业的火灾扑救工作。4.4.1企业专职消防队的营房、车库、训练场地应符合地方消防机关的要求,应与发电厂其他建筑一并设计。4.4.2新建发电企业,发电装机容量在250万千瓦以下的发电企业消防车辆配置应为两部大型消防车(载重量不小于8吨)以及相应的消防专业器材;发电装机容量在250万千瓦及以上的发电企业消防车辆配置应为三部大型消防车和一部小型消防指挥车以及相应的消防专业器材;以满足灭火和抢险的需要。4.4.3新厂新制的发电厂企业专职消防队员可以采用由地方武警消防总队派驻兵员联合建站,也可采用外包服务方式或直接组建等形式,由当地消防支队负责培训、指导工作。年龄控制在18-25岁为宜,全队人员不能少于15人,严格建站、满足设备要求和兵员配备保证战斗力,管理费用应合理支付。4.4.4新建发电企业专职消防队的设置,应严格执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建设审查意见。如需成立专职消防队,则必须在机组整套试运前完成组建工作。4.4.5发电企业必须成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队员包括本企业员工、新厂新制发电企业外委项目部员工、企业雇佣的保安人员,总人数应占所有员工总数的10%以上。企业重点防火部位的员工全部是义务消防队队员。4.4.6各发电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公司)、车间(部门、外委项目部)、班组三级消防安全网络,明确专、兼职消防监督人员。4.7为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组织的落实,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各发电企业防火安全委员会应及时进行调整,并报上级公司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备案。5消防安全责任制5.1集团公司的消防安全职责5.1.1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考核集团公司系统的落实情况。5.1.2制定集团公司的消防安全目标并组织落实,监督下级单位分解目标并组织实施。5.1.3监督集团公司系统各级人员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督和消防安全保证体系,督促两个体系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作用,保障消防安全。5.1.4开展各类消防安全大检查,定期深入基层企业,了解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对于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对基层企业存在的重大或共性问题进行分析,组织攻关,采取针对措施解决。5.1.5参与集团公司系统特大设备、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织直管企业重大及后果严重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集团公司系统发生的典型事故,制定整改措施。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5.1.6监督、检查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直属企业在基层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建立以及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5.1.7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全过程管理,为新建工程消防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5.1.8对公司系统在消防安全方面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者,给予批评或处罚。5.2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的消防安全职责Q/CDT2090001—200835.2.1贯彻执行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相关制度,保障本公司各项消防安全工作符合规定,掌握本公司系统的消防安全情况。5.2.2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公司系统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5.2.3为本公司系统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确保新、改、扩建工程消防安全设施的“三同时”。5.2.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5.2.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5.2.6组织制定本公司系统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5.2.7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消防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5.2.8对公司系统消防安全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者,给予批评、处罚。5.3发电企业、项目公司的消防安全职责5.3.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及集团公司、分公司的相关制度,保障本单位各项消防安全工作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5.3.2将消防安全工作同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5.3.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5.3.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5.3.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5.3.6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5.3.7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消防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5.3.8每年年终召开年度消防工作会议,总结全年本企业各项消防工作,表彰先进、处罚违章。动员部署下年度工作。5.4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责5.4.1监督、检查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规定以及上级下发的有关消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研究、部署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5.4.2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5.4.3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解决重大火险隐患,改善消防条件,完善消防设施。5.4.4逐级签订安全责任状,每年度一次。5.4.5对发生的火灾事故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认真处理。5.4.6每年对义务消防队人员进行一次调整,并公布人员名单,以保证义务消防队伍符合灭火工作需要。5.5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归口部门)职责5.5.1具体负责履行防火安全委员会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本单位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