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经济惯例:国际经济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常反复使用、逐步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驶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根本违约:《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预期违约:《公约》第71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到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者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然不能履行其在合同中承担的大部分义务,即为预期违约。提单:是指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在接受承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其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是承运人接管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证明;(3)提单是物权凭证,是承运人保证在目的港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按约定一个或几个航次,将船舶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将配备船员的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收取约定运费的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托收:是指出口方发货后开立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方收款的支付方式。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应开证人的请求,让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金额和一定期限内按规定条款保证付款的书面凭证。。倾销:如果一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以低于在其国内消费的相似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可认为构成了倾销。反倾销的条件:1、进口产品采用了倾销的方式2、对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失或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3、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补贴:补贴是指一成员政府或政府任何公共机构向产业或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对企业收入和价格的支持。1、主体上补贴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政府起主导作用。2、对象上补贴的受益对象是产业或企业,补贴使产业或企业的到了利益。这种利益指产业或企业在正常的商业条件下是不能获得的优惠。3、补贴形式上补贴表现为政府提供了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财政资助包括:(1)政府直接提供资金(如赠款、贷款和资本注入)、潜在的资金或债务的直接转移(如政府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2)政府应征税收的减免;(3)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之外的货物或服务,或者购买货物。(4)政府向筹资机构付款,或委托、指示私营机构履行上述的三项功能。(5)存在着《1994年GATT》第16条含义上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反补贴条件:1、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且补贴具有专向性2、对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失或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3、补贴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保障措施,又称免责条款,指当一成员方发现由于关税减让和其他贸易壁垒的取消等原因,导致某一产品的进口激增,以致对其国内生产商产生或即将产生严重损害时,该成员方可对该进口产品实施临时性的限制进口的措施。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法(外资法)是指资本输入国制定的关于调整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海牙规则》:全称为《1924年统—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是最早规范海运承运人责任的国际公约。1931年6月2日生效,目前有87个成员国。《海牙规则》在制定时代表当时主要航运大国的利益,侧重于对船东利益的保护,因此在执行中颇受非议。$外资企业:根据东道国法律设立,全部资本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属于东道国法人。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出的特殊费用,并由受益各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共同海损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危险应当是真实的和不可避免的,而且应当是船舶、货物共同面临的,如仅为某一方利益而面临危险,则不构成共同海损。(2)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合理的。(3)所发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直接的。共同海损造成的牺牲和费用超出了船舶正常营运情况下承运人所应该承担的责任。(4)措施必须要有效果。倘若船货或其他财产最终全损,不存在获救财产的话,共同海损仍不能成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根据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5年正式成立。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协调成员国货币政国际组织。、免税方法免税法,亦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来源国的、已向来源地区纳税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允许不计入该居民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内免予征税的方法。免税法实质上是居住国对本国居民在国外所得征税权的放弃,承认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独占性,从而避免两种税收管辖权的重叠交叉,防止国际重复征税发生。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根据属人原则确立的管辖权,它是指一国对其本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同时课税。国际税法上通常所说的国际双重征税就是指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依据属地原则确定的管辖权。它是一国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特许协议的概念+性质特许协议是指一个国家(政府)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主要争议在于国际性协议是国内法契约还是国际法契约,对此,我国理论上与外交政策、法律规范一致认为是国内法契约而不是国际法契约。卡沃尔主义南美著名法学家卡尔沃早在1868年就指出:“属于一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同该国国民有同等受到保护的权利,不应要求更大的保护。当受到任何侵害时,应依赖所在国政府解决,不应由外国人的本国出面要求任何金钱上的补偿。”卡尔沃原则后为拉美国家所坚持,它们将这一原则规定在其宪法和法律中外,还在与外国人的投资契约中订有卡尔沃条款,规定由契约引起的争议由所在国法院依其本国法解决,外国人不得要求本国政府行使外交保护权,本国政府也无权行使外交保护世界银行集团:是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へ国际开发协会这三个国际金融组织组成的国际经济组织。世界贸易组织:设有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专门理事会、委员会、总干事、秘书处等机构决策方式:世贸组织适用协商一致的决策程序,若未能协商一致,则采用投票方式。各成员均有一票投票权,除另有规定外,部长会议与总理事会的决议应以多数票作出。对于某些特定事项,决定须经成员的3/4多数票通过。简答题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既包括国际法规范,又包含国内法规范的综合的法律部门,其法的渊源也具有双重性,即国际渊源和国内渊源。主要包括如下几项:第一,国际经济条约。第二,国际商业惯例。第三,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第四,国内立法。(学生应针对每一项内容进行扩展性阐述。)简述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关系联系: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国际经济关系(1)、国际经济统制关系:纵向国际经济统制关系,是指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管制的关系。(2)、国际经济流转关系:横向国际经济流转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面目出现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相互之间在平等地位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的关系。区别:(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同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内立法。(2)、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同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内立法。(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同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内立法。试述跨国公司及其特点。跨国公司是指一个企业,组成这个企业的实体设计在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有联系关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特征:(1)生产经营的跨国性(2)战略的全球性(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责任承担的不同做法1、有限责任原则在内部关系上,股东责任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外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2、整体责任说母公司对其全部所有或受其控制的子公司的债务负责。3、特殊情况下的法律责任一是以传统的有限责任原则的某些例外为根据来揭开法人面纱,追究母公司责任二是通过专门的公司集团法作出直接规定。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含义及表现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第二,国家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监督、管理权。第三,国家对外国资产享有国有化的权利。如何理解国际经济条约的法律效力?国际经济条约可以做哪些分类?国际经济条约一经生效,便在缔约国之间创设了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缔约各方都具有约束力。(1)声明保留者除外(2)非缔约国不受约束(3)对非缔约国具有约束力(1)按条约性质的不同,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2)按缔约国数量的不同,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3)按适用范围不同,分为世界性条约和区域性条约(4)按调整对象不同,分为普遍性条约和专项性条约什么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哪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主要有:(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2)公平互利原则(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什么是国际货物卖卖?其有哪些法律特征?国际货物卖卖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超越一国边界的货物的购入和售出。法律特征:(一)国际货物卖卖的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二)国际货物卖卖的标的物具有特定范围。(1)国际货物卖卖的标的物是有形商品。(2)国际货物卖卖的标的物是非私人或家庭使用而购买的货物。(三)国际货物卖卖是超越一国国境的行为。(四)国际货物卖卖必须办理各类必要手续。(五)国际货物卖卖要受多重法律调整。调整国际货物卖卖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主要有哪些?国际公约:(1)《国际货物统一买卖法公约》(2)《国际货物卖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