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JC234公开文件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规则编制部门综合部批准部门管理者代表版次批准人樊亚军实施日期2014-7-1第1页共3页D1目的确保获证组织有效而正确地使用本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2证书、标志的所有权CCC认证标志所有权属CNCA,本机构颁发的其他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所有权属本机构。3认证证书的使用3.1获证组织可在文件、信笺、广告和有关宣传材料上影印颁发的认证证书,但不可将认证证书使用在与被认证业务范围无关的各类业务及各类宣传媒体上,进行误导宣传。3.2认证证书如有附件,则在使用时,必须连同附件一并使用;4认证标志的使用4.1本机构认证标志由认可机构批准发布,由本机构监督其在各获证组织的使用。获证组织在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应损害本机构的声誉,不应做使本机构认为误导或未授权的声明。4.2认证标志仅可使用于与认证范围有关的场合,不得将其变形使用。4.3本机构认证标志分为:1)产品认证标志(产品质量/建材环保产品/节水产品/节能产品);2)管理体系认证标志(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能源管理体系)。4.4如果获得本机构产品认证注册证书,获证组织可使用指定的产品认证标志,该标志可用在产品和产品包装上及相应的宣传材料上。4.5如果获本机构管理体系认证注册证书,获证组织可使用指定的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可将管理体系认证标志有条件的使用在产品说明书、产品标签、包装(指最终用户不可见的包装)上、或其它宣传材料上。但该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可用在产品和产品包装(能到最终用户手里的)上,或用于其它会被理解为表示产品符合有关要求的情况。不可使大众误认为产品质量获得本机构的认可。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出现在产品标签上或包装(指到不了最终用户手里的包装)上时,则应明确:覆盖该产品生产和经营的管理体系通过了本机构依据管理体系标准进行的认证。5国家认可标志的使用5.1经本机构认可的获证组织可直接单独使用本机构的认证标志,也可将认证标志与国家认可标志同时使用,此时,认证标志在左,认可标志在右。国家认可标志必须和本机构认可注册号同时使用。获证组织不可单独使用认可标志,认可标志不可用在产品和产品包装上,摆放图例见附件15.2获证组织不得使用IAF国际互认标志。6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复制方式认证标志的标准色为C100M60Y0K0,获证组织可采用其他单一色调进行复制。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字迹要清晰。7认证证书有效性GJC234公开文件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规则编制部门综合部批准部门管理者代表版次批准人樊亚军实施日期2014-7-1第2页共3页D获证组织每年须接受本机构的监督审核以对其证书有效性进行确认。加贴监督审核通过标签的证书为有效证书。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换证:a.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变更;b.证书持有者变更;c.产品认证单元变更;c.体系认证范围变更。获证组织要求证书变更时应向本机构提出书面的证书变更申请,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交纳相应的工本费。当认证依据变更导致获证组织的证书变更时,本机构将提前向获证组织发出书面通知,不需交纳换证工本费。8对获证组织的要求8.1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不擅自利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或服务通过认证。本机构要求获证组织按本文件要求制定书面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程序,以确保其不以可能引起公众混淆的方式使用本机构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指定具体部门负责证书及标志的管理。8.2当本机构暂停、注销/撤销认证证书和认证证书期满时,原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组织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停止发放带有认证标志的产品、产品包装、带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宣传资料。当本机构暂停、注销/撤销部分认证范围和部分认证产品时,获证组织应修改相关宣传资料,停止发放相应的带有认证标志的产品、产品包装。撤销认证证书后,本机构应及时收回撤销的认证证书。若无法收回,本机构及时在网站上公布或声明撤销决定。本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在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99.1对在广告和有关宣传材料中发现对认证结果的不正确的宣传或证书与标志的误导使用,本机构将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处理。这种措施可包括提出纠正措施要求、撤销证书、公布违规行为以及必要时采取其他的法律措施。9.2本机构发现并获得证据证明某获证组织误用本机构认证证书及标志后,本机构向该组织发出立即停止误用通知,并要求组织详细说明误用经过,并将书面说明于一个月内寄到本机构,说明应包括采取的停止误用措施。本机构收到这种书面说明后,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影响程度,责令采取纠正措施或报技术委员会做出暂停使用证书限期纠正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获证组织。如本机构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收到获证组织的说明,则本机构做出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获证组织。对于责令纠正或暂停证书使用的获证组织,如果其在规定时间内采取了有效措施并得到本机构验证,则本机构可做出恢复使用证书的决定;如获证组织未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本机构认可的纠正措施,则本机构做出撤销其证书的决定。9.3对于故意误用证书和/或标志,指出后仍不进行纠正的获证组织,本机构将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处罚,包括由新闻媒介公布、出版物侵权认定以及其他必要的法律手段。GJC234公开文件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规则编制部门综合部批准部门管理者代表版次批准人樊亚军实施日期2014-7-1第3页共3页D附:认证标志样式及含义附件1认证标志与认可标志摆放示意图认可标志的编号应与相应证书上的认可标志编号一致。认证标志体系认证CNASCXX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