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加合伙人的共同决议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合伙人协议等规范性文件,经合伙人会议研究决定,律师事务所决定自年月日起新吸收同志为合伙人。并通过下列事项:1、新吸收合伙人入伙资金为。作为对此前合伙人出资的补偿,由现任合伙人自由支配。2、涉及到本所之前的资产,新吸收的合伙人不享受任何权益,也不承担该资产引起的债务。3、鉴于本所目前的办公环境,办公条件维持不变。等待以后条件成熟后,经合伙人会议决定,重新调整。4、为了保持本所健康、稳定地发展,合伙人对所内资产,在担任合伙人期间,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在退伙、被开除等非本所解散性行为不再担任合伙人的,其在所内的资产视为对本所的资源馈赠,不向本所以及本所的任何合伙人或者律师主张财产方面的任何权益。本所解散时,由解散时所确认的合伙人对本所的债权债务进行清偿并办理解散事宜。非本所解散性行为不再担任合伙人的,是指在本所存续期间,合伙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申请退伙;(2)申请转所;(3)死亡;(4)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5)连续三年收入不能达到合伙人会议确定的数额的;(6)经合伙人会议决定除名的;(7)本所存续期间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合伙人的。5、变更本所合伙人事项,经司法厅备案。6、变更章程、合伙协议的,经司法局审查后报司法厅批准。7、以上内容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确认生效。签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