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有关内容解读安全监管四司卓卫娜2009年10月22日为了强化对冶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推动冶金工业的安全发展,促进冶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今年9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了《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冶金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第一个有关冶金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规章。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执行这部重要规章,根据司领导的安排,今天我利用这个机会对本规章的起草背景、制定的必要性、起草过程、特点和有关内容进行解读。一、起草背景分两个方面进行说明,一是冶金工业概况,二是冶金安全生产状况(一)冶金工业概况冶金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经过多年的建设,已构建起包括矿山、钢铁冶炼、轧制、焦化以及配套专业和辅助生产系统组成的完整的冶金工业体系。特别是改革开放2以来,我国冶金工业的建设和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我国国民经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钢铁工业企业7100余家,从业人员超过300万人,加上铁合金等配套企业和钢材回收与加工企业,冶金企业总量超过1万家,从业人数超过500万人。其中年产量超过500万吨钢的企业有20多家,其主要生产工艺和装备均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2008年世界20大钢铁公司中,我国占了6个,他们分别是宝钢、河北钢铁、武钢、鞍本钢铁、山东钢铁和马鞍山钢铁。我国钢铁产量自1996年起至今已连续十三年居世界第一,近年来发展尤其迅猛。1996年钢产量突破1亿吨,2003年突破2亿吨,2006年达到4.19亿吨,2008年粗钢产量突破5亿吨,达到50116万吨。近三年中国钢铁产量和消费量分别占世界的33%左右,是世界第二至第七产钢国钢产量的总和(2000-2008年我国粗钢产量见图)。2000年中国的钢产量仅占世界的17.7%,到2008年达到37.75%。1285015103182252223427280335804187348900501160100002000030000400005000060000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图2000~2008年我国粗钢产量3钢铁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工业,钢铁产品在各种工业中作为原材料用途最广泛,从2000年起,钢铁工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超过5%。2003年,钢铁工业增加值是2824亿元,占我国GDP的2.42%,可见,钢铁工业的发展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如果说,石油是现代工业的血液,钢铁工业就是中国工业化的支柱,强大的钢铁工业为中国进入“后工业化时代”奠定了坚实的物质技术基础。(二)冶金安全生产状况从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数据看,与矿山等几个高危行业相比,冶金事故总量不大,近五年年平均事故起数约308起,年平均死亡人数306人;这是在我国钢产量继1996年达到1.01亿吨,成为全球第一产钢大国以来,至2008年粗钢产量突破5亿吨,占全球钢产量的33%,比全球第二至七位的总和还多,这样一种迅猛发展的大背景下实现的。但冶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各类重大、特大爆炸、火灾、中毒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和社会效应远远超过了事故本身。1、冶金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形势仍然严峻我们认为冶金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平稳态势。全行业百万吨钢死亡率保持在2.1左右,多数大型国有企业百万吨钢死亡率已降至0.5以下,接近世界先进水平。据统计,20044年全国冶金工业发生事故395起,死亡308人,分别占工矿商贸事故及死亡人数的2.69%、1.87%;2005年,发生事故297起,死亡273人,分别占工矿商贸事故及死亡人数的2.26%、1.72%;2006年,发生事故270起、死亡244人,分别占工矿商贸事故及死亡人数的2.23%、1.69%;2007年,发生事故318起、死亡391人,分别占工矿商贸事故及死亡人数的2.68%、2.82%;2008年,发生事故261起、死亡314人,分别占工矿商贸事故及死亡人数的2.49%、2.44%。近五年冶金工业事故统计表事故起数占工矿商贸事故比例死亡人数占工矿商贸事故比例2004年3952.69%3081.87%2005年2972.26%2731.72%2006年2702.23%2441.69%2007年3182.68%3912.82%2008年2612.49%3142.44%但是,同时应该看到,冶金工业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近三年,较大事故时有发生(2006年我国冶金工业共发生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9起,死亡37人,同比增加2起,增加12人,分别上升28.6%、48%;2007年冶金工业共发生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12起,死亡46人,同比增加3起,增加9人,分别上升33.3%、24.3%,发生一起一次死亡532人特别重大事故;2008年冶金工业共发生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7起,死亡27人,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7人重大事故),其中有些是冶金企业较为严重的典型事故。较大及以上事故主要为中毒窒息、高空坠落、爆炸、灼烫等事故。(1)2004年9月23日,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煤气发电厂在新建的燃气锅炉调试过程中发生煤气爆炸,造成13人死亡,8人受伤。(2)2005年2月9日,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唐兴镇召欣冶金有限公司发生炉底烧穿事故,10人死亡,6人受伤。(3)2005年4月4日贵州水城钢铁集团公司高炉内衬坍塌导致8人死亡,3人重伤,8人轻伤;(4)2005年10月26日首钢煤气泄漏,造成9人死亡。(5)2006年1月6日,贵州水城钢铁集团公司氧气厂3号制氧机在检修时,空分塔发生珠光砂喷砂事故,造成7人死亡,21人受伤。(6)2006年3月30日,河北唐山市国丰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5号高炉发生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6人受伤。(7)2007年4月18日辽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钢水包脱落,钢水外溢,造成32人死亡,6人受伤。(8)2008年10月18日鄂钢公司能源动力厂热力车间锅炉房顶部平台上发生高炉煤气中毒事故。14时30分左右,鄂钢公司能源动力厂热力车间煤气防护班4名工作人员,在操作6眼镜阀切断煤气作业时,安全交底、确认及措施不到位,导致煤气大量泄漏,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导致14人中毒,其中4人死亡,另有10人轻度中毒。(9)2008年12月24日河北遵化港陆钢铁有限公司煤气泄漏共造成17人死亡。遵化市港陆钢铁有限公司2号高炉重力除尘器顶部泄爆板爆裂造成煤气泄漏,事故发生时,当班工人共44名,其中2名操作工人当场死亡,其余受伤人员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5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全力抢救,另有10名重症伤员因抢救无效死亡。(10)2009年8月21日21时30分,河北省邢台龙海集团南宫双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4名工人到除尘器平台上进行开箱体阀门引煤气、关放散阀门等操作。由于煤气大量下泄,而4人又未按规定戴防毒面具,造成当场中毒熏倒,后又有3人盲目施救,相继中毒,共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11)8月24日18时20分,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志强钢铁公司在引用3#高炉煤气对1#高炉进行烘炉时,3名工人在置换煤气操作中发生煤气泄漏,致使3人当场中毒,在施救过程中,又有3人中毒。共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2.冶金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大量存在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安全设施不健全或存在缺陷,尤其是一些老企业设备老化,资金缺乏,安全设施存在严重的缺陷,其作业场地狭窄,设备和设施故障多、7隐患多,而且由于投入不足,难以系统地进行改造和整改。有的生产经营单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依然十分严重,特别是近年来,一些新建的中小型钢铁企业和民营钢铁企业,大量采用落后的、淘汰的设备和技术,工艺和装备落后、本质安全生产条件差、管理不规范、职工素质低、盲目无序生产的情况仍然突出。3.冶金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冶金企业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强化冶金安全生产进度管理,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法规标准不健全,宣贯不到位。现有的冶金工业标准、安全技术规程大多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制定的,大部分未及时修订,普遍已经落后或不适应当前实际情况;即使已经修订颁布的《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轧钢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等,因宣传力度不够,也未得到有力的贯彻实施。(2)重视程度不够。由于冶金企业事故总量不大,社会关注程度较低,各级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对冶金工业监管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将其摆到重要的日程;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力量与监管任务相8比非常不匹配,监管力量薄弱,严重缺乏冶金方面的专业人员,难以对冶金企业实施有效监督管理。部分冶金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生产理念落后,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没有把安全放在重要位置,一些涉及安全生产的重要事项和基础条件,如安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安全投入等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3)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较差。大部分冶金企业改制后,安全管理机构职能削弱,编制缩减,安全管理弱化。特别是一些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不能独立设置,权威性不强,不能有效发挥企业内部的监督管理作用;安全管理工作任务重,责任大,部分安全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存在不敢管,不会管的问题。导致部分冶金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差,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难落实,现场管理较为混乱,事故隐患多。(4)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培训经费和时间没保障,培训质量不高、效果不佳,甚至存在未经相应的教育培训就上岗或转岗作业的现象,职工缺乏基本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特别是近年来新建立起来的小型企业,从业人员多数是来自企业附近或边远地区的农民工,文化素质低,劳动纪律性差,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十分薄弱。(5)安全投入没有保障,重大安全技术缺乏研究,事故9应急管理不完善。由于冶金企业没有纳入高危行业管理,其安全投入没有强制性的法规约束,企业普遍存在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投入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同时,一般企业难以或不愿进行行业共性和公益性的安全技术研究,专业从事安全技术研究的科研机构改制为企业后,主要忙于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也严重削弱对行业共性和公益性安全技术的研究,严重影响了冶金工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如煤气等易燃、易爆压力管网在役检测、建构筑物可靠性检测技术等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一些冶金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可操作性不强,形同虚设,预案演练方法简单,效果不佳。(6)安全“三同时”制度执行不严格,生产系统事故隐患多。冶金企业的生产设施要承受高温、高负荷,生产运行具有高动能、高势能的特点,施工质量要求高,对设备安全性要求很高。但是,近年来,部分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没有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未经正规设计就随意开工建设,安全设施不全或不配套,致使大量的事故隐患不能在设计阶段排除。(7)外包工程多,对外用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冶金企业用工形式日趋多样化,各种形式的外用工(包括劳务公司、外来协议保产单位以及外来施工单位的从业人员,简称外用工)占企业从业人员的比例很大,有的企业超过50%,10而且一些企业为转嫁风险,将苦活、累活和危险的工程都交给外用工,企业以包代管的现象十分严重。《冶金规定》也就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出台的。二、制定必要性目前我国正处于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在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对于冶金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监督管理,是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冶金工业安全生产现状的主要措施之一,这也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客观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选择。制定本《冶金规定》之所以必要,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强化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证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