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0.1本条规定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是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的。1.0.2工程地制裁勘察按专业可分为城市规划、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港口工程、铁道工程、公路工程和核电站工程,以及地下工程等工程地质勘察。虽然都是工程地质勘察,但它们的目的、要求、方法、评价等得有所不同的,有它们各自的侧重点和特点。本规范是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待业标准,适用于种类城市规划的工程地质勘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指定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条规定:“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本规范指的“城市”、“城市规划区”、“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即是即是按上述规定而定的。“各类城市”即上述三类城市。1.0.3随着近数十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加剧和城市建设的调整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也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工程地质环境是城市建设前期工作的一项重要研究内容。通过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了解规划区的工程地质环境特征,并编制一套反映工程地质环境与城市建设相互关系的、高水平的工程地质图系,对于城市建设有着深远的意义,不仅有助于城市用地的合理规划,开发利用,避免规划设计的盲目性,避免或减轻由于各种潜在的地质灾害和工程活动导致次生灾害所带来的损失,养活昂贵的处理费用,而且可以预报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和远景发展中,由于地质条件的自然改变或人为活动可能引起的工程地质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因此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及其它必要的基础资料”,并以此作为审批城市规划的重要依据之一。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设字第761号文件也明确指出:“各个城市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专业工程设计时,必须将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附图作为基础资料认真研究使用”。但据调查,以往有些城市对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市工程地质图系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缺乏足够的认识,因而,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一此工程质量问题,给国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为此,本规范在本章总则中道德指明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重要性,旨在引起城市建设有关领导部门的重视。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对工程地质勘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为了圆满地完成这些任务要求,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就必须紧密结合城市规划的任务要求,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因地制宜,选择运用各种勘察手段,精心勘察,及时提供能全面确切地反映规划区的工程地质环境现状特征和动态特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勘察成果。同时应紧密结合城市的具体特点和存在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开展相应的、针对性很强的专题科学研究工作。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勘察和工程地质图编制工作技术水平,以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据调查,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城市工程地质勘察尚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其中,主要是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市工程地质图系编制工作的水平与速度,大大落后于城市规划与建设的发展速度。在新的城市建设与老的城市改造中,场地的合理规划、利用与评价,以及人类活动与地质环境相互作用与反馈的预测理论、技术与方法,还远远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因此,在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工作中,必须重视新技术和地质学样新理论的运用。这不仅仅是为了尽快地适应上述形势的要求,也是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市工程地质图系编制工作的特点所要求的。例如,遥控新技术在资源调查、测绘、地质勘察和编图中具有广泛的用途:(1)可获得大范围地理环境和地质环境要素的同时摄影资料和数据,有助于分析和反映客观规律;(2)由于采用可见光、红外、多光谱摄影和微波测定,可以获取极多的环境信息,获得很多的地理地质要素质量特片与数据指标;(3)由于能在短期内重复摄影,可以分析研究某些地质现象的动态变化(如滑坡、洪水等灾害的预测预报);(4)保持测绘与制图对象的位置和轮廓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特别是在地区性大范围的调查研究工作中,运用遥感新技术,能收到既快,又高质量、经济的良好效果。如: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曾组织测绘、农业等部门运用遥感新技术进行农业自然资源调查,已取得全国和分省的农地、林地、草地、水域……等10项数据,前制成了全国卫星影像土地利用现状图。有些城市也曾运用遥感新技术,获得了很多的环境信息,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航空遥感由于可以获得比航天遥感更直观、更详细的高分辨率影像,更适用对探测对象的详细研究,例如细部地质构造、小地貌、地层分布、河流演变、河流演变、震害分析、滑坡分析,以及地质灾害的动态分析。又如,运用电子计算机新技术,是使勘察和编图工作摆脱传统落后的手工作业方式的重要手段。电子计算机新技术在勘察和编图中也具有广泛的用途:(1)由于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市工程地质系列图编制涉及广泛搜集和利用数据,可充分利用大量地质信息资源优势和电子计算机信息存储量大的特点,在广泛收集整理有关城市地质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资料的分系统、分类别计算机处理和储存,建立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的地质信息数据库。如城市钻孔资料数据地质资料系统、城市地质灾害资料系统……等,以及各种专门测试数据系统,如岩土力学数据测试系统、地貌测绘数据系统、遥感遥测数据系统等数据库系统。由于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资料的储存入库准确,查找方便,提取迅速,可节约大量的人力和时间。城市地质数据库的建立,不仅能为城市规划、建设的管理提供迅速、方便和系统的服务,还能有力地促进城市地质资料的管理现代化、规范化、系统化、集中化,改变过去资料分散、存放不安全、互相封锁,影响交流利用的局面,并能大大提高资料的利用率和使用价值。据调查,我国已有一些城市勘察单位开始进行建立地质数据库的工作,并取得了一些进展。(2)在勘察、成图过程中,运用电子计算机处理数据的制图。原兵器工业部勘察公司曾运用电子计算机技术,探查某工程地基的岩溶分布发育规律,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对评定场地稳定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意大利在佛留利东北部650公项的区范围内,曾运用电子计算机技术,编制了比例尺1:5000的地貌、岩性和水文地质等图件。目前,我国很多勘察单位也已普遍地运用电子计算机新技术,进行数据处理,辅助制图和较复杂的地基计算。由于考虑到上述新技术的运用已在有关的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中作了具体的规定,故只在本规范某些章节的条文中提及,但为了强调运用新技术和地质学科新理论在城市规规划勘察工作中的重要性,在本规范总则中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应在勘察工作中重视新技术(如遥感、电子计算机技术等)和地质学科新理论的运用”。并在本条文说明中作了比较详细的阐述,以补规范的不足。1.0.4本规范在下达编制任务时,明确为待业标准(原称部标准)。根据原国家基本委员会1980年1月3日颁发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部标准,省、市、自治区标准和个、事业标准、室内试验、岩土分类、场地稳定性和特殊性岩土等的要求在有关的现行国家及待业标准中已作了明确的规定,也适用于城市规划勘察,按建设部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编写细则》第十三项第一款规定:“当标准中涉及的内容在有关的上级或同级标准中已有规定时,应引用这些标准,不得重复”的原则要求,本规范主要是针对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的报告编制的根本要求等方面制定了一些必要的条款。因此,规范本条规定,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一般规定2.0.1关于勘察阶段的划分规范中把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明确地分为总体规划勘察、详细规划勘察两个阶段。其划分依据:(1)建设部现行建设有关文件指出:“坚持勘察工作程序,是保证勘察质量的重要环节,勘察工作要分阶段进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八条规定:“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大城市、中等城市为了进一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可编制分区规划”。分区规划是对总体规划的补充,仍属于总体规划的范畴。为符合城市规划任务要求而进行的工程地质勘察,其勘察阶段应与规划阶段相适应。2.0.2规范中指出:“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应以搜集整理、分析利用已有资料和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为主,辅以必要的勘探、测试工作”,这是由于城市规划勘察具有的一些特点所决定的。(1)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是一项涉及面很方的工作,既要调查研究规划区的自然地理条件和工程地质环境特征及其与城市建设的相互关系,又要调查了解规划区的历史沿革,土地利用现状和与城市建设有关的各项自然资源的分布、开采或开发的基本情况,以及当地的建设经验等,任务繁多,其中有很多任务可以通过搜集、分析利用已有资料和必要的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就能完成。(2)勘察区的面积比较大,总体规划勘察区的面积,少则几十平方公里,多则数千平方公里;详细规划勘察区的面积,也大多在1平方公里左右或更大。因此,成果图的制图比例尺,一般都采用中、小比例尺。与工程勘察相结比较而言,精度要求低一些。(3)勘察是在尚无建设规划的指定范围内进行,具有综合普查的性质。以定性分析和定量评价结合为主,与工程勘察以定量评价为主相对比较而言,定量评价要求较低。“辅以必要的钻探、测试工作”,以期对规划区内各场地的稳定性及其地基评价提供更可靠的依据。2.0.3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工作量,应按勘察阶段,以及各阶段规划对勘察的任务要求;规划区的地理、地质特性和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规划区工程地质环境现状特片,研究程度和已有资料的完整程度,以及当地城市建设经验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现应这项原则规定的有关问题说明下列两点:(1)不同地理特点的城市(山区城市、高原城市、平原城市、海滨城市)和不同地质条件的城市(如一般岩土分布的城市,特殊性岩土分布区的城市),存在的工程地质问题是有显著差别的,勘察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工作量,应有所不同。因此,规范中明确指出,在确定勘察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工作量时,规划区的地理、地质特性是应考虑的因素之一。(2)规范中指出:在确定勘察工作的内容、工作方法和工作量时,“规划区工程地质环境现状特征的研究程度”是应考虑的一个因素,这里的“工程地质环境现状特征”系指组成工程地质环境四大主题要素的现状特征,即:①岩土现状特征,包括岩土的类型(成因、年代、岩体结构类型等),空间分布规律,物理力学性质,特殊性岩土的典型性质,地基稳定性。②水文地质条件的现状特征,包括地下水类型与空U是分布,地下水的化学特征,地下水的空间赋存特征,地下水对岩土、动力地质现象的作用,地下水对施工的影响,地下水化学特性与基础,地下工程的防腐蚀性和污染现状的关系。③动力地质作用现状特征,包括成因类型,窨分面,形成与诱发条件,原生环境稳定性。④人类社会反馈的现状特征,包括人类活动强度,类型与分布,已建设区的环境稳定性等。2.0.4(1)关于工程建设场地类别的划分。工程建设场地分类主要是为确定勘察工作量提供依据。因此,合理划分工程建设场地类别对于勘察工作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鉴于上述城市规划勘察特点,同时考虑到自然界的地质条件是千变万化的,场地类别只是一个定性的概念。至于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划分,这主要靠实际工作者对影响场地类别划分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判定,确定一个工程建设场地类别所需考虑的因素是很多的,既要考虑地形地貌、地质、地基土质、地下水等条件,还要考虑动力地质作用的影响程度。因为这些场地条件和地基土质条件的差别,都与勘察工作内容的繁简、工作方法的选择和工作量的多少有关。因此,本规范在制定过程中,对多种场地类别划分方法进行分析对比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