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市场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房屋用途□住宅(□城镇非独立住宅□城镇独立住宅□农村住宅)□商业及其他非住宅产权所有人是否属于公告拆迁征收范围内□是□否是否实行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分离□是□否实际经营场所申请人已阅读《苏州市政府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为《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知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符合规定,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1.该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建筑安全、生产安全的要求,符合国家对相关行业的特定要求,不属于违章建筑、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建筑物。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该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3.使用城镇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不从事《实施意见》第七条范围内的经营项目;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4.使用城镇非独立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从事的经营项目不超出《实施意见》第五条所列十类经营项目;使用城镇独立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在办理增加经营项目登记前应再次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5.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使用城镇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从事的是无污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生产经营。6.知晓《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不在禁设区域内从事禁止项目。7.知晓营业执照不作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以及不作为房屋征收的补偿依据。8.提交的文件、证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名:(盖章)年月日注:1.本承诺书适用于所有市场主体设立(开业)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变更经营范围登记;2.设立登记时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同时还需加盖公章。分支机构无论设立、变更(经营场所)均需同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市场主体依法经营信用承诺书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省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3号)等有关规定,在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事项中,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郑重承诺:本企业已知悉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的《江苏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所列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承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年月日备注:1、本文书适用于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涉及“先照后证”登记。2、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投资者、经营者、合伙事务执行人)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合伙事务执行人)签署,企业加盖公章。3、企业为分支机构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隶属企业加盖公章。远离非法集资活动信用承诺书现郑重承诺:一、不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活动,不使用非法募集资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信自律,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二、积极响应政府部门开展的防范非法集资培训和宣传活动,关注和了解防范非法集资知识。积极参与、支持政府部门所倡导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和打击活动,坚决抵制并检举揭发非法集资活动。三、自愿无条件接受各级政府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同意有关部门将企业相关情况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主流媒体向社会公示。如果违反以上承诺或发生直接、间接参与非法集资的行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负全部责任。承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手机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全体投资人(盖章、签名)年月日备注:1、本文书适用于被列入重点监控行业的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2、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投资者、经营者、合伙事务执行人)和企业委托代理(机构)人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合伙事务执行人)和企业委托代理(机构)人签署,企业加盖公章。简易注销登记信用承诺书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省工商局关于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在办理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中,本企业及全体投资者郑重承诺:1、本企业符合简易注销登记的条件,自企业成立后至今未开业,也无债权债务。2、未对外投资设立企业。3、未设立分支机构。4、本企业未被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组织清算。5、本企业未进入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程序。6、本企业提供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及所涉及的全部信息内容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申请材料中涉及的本企业或企业相关人员的盖章、签字,均为本企业或该人员所为,是真实意思表示。7、如果违法失信则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本企业和投资人承担,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企业(盖章)投资人签名及盖章:年月日备注:1、本文书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办理简易注销登记。2、属于公司制企业的,由公司盖章、全体股东签名和盖章;属于合伙企业的,由合伙企业盖章、全体合伙人签名和盖章;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企业名称核准信用承诺书本企业已认真阅读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通过本级企业名称数据库查询出的企业名称信息,确定选择作为本企业名称,并承诺如下:1、已知晓企业名称系统查询出的字号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名称信息,经过慎重考虑,选择申报该名称。2、如果与上述在先注册的企业名称相近产生了名称争议,或造成了公众误认,本企业愿意服从登记机关裁决和法院判决,对于裁决结果被要求更改企业名称的,将主动申请名称变更登记。3、本企业愿意承担因名称争议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民事法律责任。4、同意登记机关将本承诺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主流媒体向社会公示。企业(盖章、签字)投资人签字及盖章:年月日备注:1、本文书适用于申请人通过开放的名称库查询、确定的企业名称核准登记。2、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由全体投资人签署;企业申请名称变更登记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企业登记缺少材料后补承诺书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本企业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时,缺少以下非实质性材料:1、2、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郑重承诺:本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将符合要求的上述材料提交至注册登记机关,若违背以上承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无条件地接受注册登记机关的处理,并主动缴纳营业执照正、副本。承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年月日备注:1、本文书适用于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申请人在办理注销之外的登记时,缺少部分非实质性材料(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登记材料)作出的承诺。2、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投资者、经营者、合伙事务执行人)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合伙事务执行人)签署,企业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