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直有关局委、有关单位:现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豫质监锅发[2001]5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单位在新增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特种设备时,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合格产品,否则不得投入使用。二、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持安装、大修、改造合同、施工方案、有关资格证及各种技术资料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备案,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工程竣工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由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合格发给合格标志,使用单位持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三、特种设备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由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的监督检验技术机构实施,其他非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一律无效。定期检验周期按13号令的规定执行。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五、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立即开展在用特种设备的普查登记工作、查清数量、状态,建立数据库台帐,将普查登记结果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加强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检查中一旦发现设备存在事故隐患,要坚决责令其停止使用。六、严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特种设备伤亡事故,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及时上报批复结案。七、凡违反本通知要求,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的规定,从严予以查处,要检查到位,处罚到位。八、我局巳汇编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及有关安全监察的法规、规程,各使用单位如需要者请与我局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联系,电话:2909168。二OO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豫质监锅发[2001]58号关于转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市劳动局、郑州铁路局、黄委会:现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卞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为全面系统地规范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而发布实施的。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以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质量安全的重要指示为指导,充分认识加强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搞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并组织有关单位认真学习和贯彻。二、要继续强化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单位的资格认可工作。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单位,均须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审查认可,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三、加强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的开工审批、验收和定期检验工作。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持安装、大修、改造合同、施工方案、有关资格证及各种技术资料等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辖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经工程所在地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检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检验周期接受当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在省属、中央驻豫单位进行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的,施工单位须到省局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办理开工手续,并接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的验收和定期检验。四、全面做好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操作等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省辖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省局具体负责全省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人员、客运索道操作人员以及省属、中央驻豫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维修保养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各省辖市局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特种设备(客运索道除外)操作人员及使用单位维修保养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对无证从事特种设备相关作业的人员,要严厉查处。五、要认真做好特种设备的普查、注册登记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颁发和更换工作。凡在用的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都应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或委托的部门普查(查清数量、状态,建立数据库台帐),对普查的设备定期完成分级治理和检验,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做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注册登记。职能划转后,全省各级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要尽快完成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颁发和更换工作。六、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器的监督检查力度。要进行广泛的调研,摸清所辖区域内各种特种设备的类型、规格、数量、使用单位和运行状况等基本情况,制定措施加强安全检查。检查中一旦发现设备存在事故隐患,要坚决责令其停止使用。七、完善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工作。一旦发生特种设备伤亡事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壹组加紧调查处理,及时上报批复结案。对忽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违章违纪的现象,必须监督、处罚到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事故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八、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在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等环节上切实加大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力度,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大力开展安全资格监察和现场检查,积极督促企业发现并整改事故隐患,以监察促管理,以检查促安全,从而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主题词: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监察通知抄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有关单位主办: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局长:二○○○年六月二十九日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七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取(换)证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规定执行。特种设备安全认可证的取(换)证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证书申请的受理分别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审查工作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审查合格后,分别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提供用户使用:(一)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或者部件;(二)制造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或者部件。需要正式生产的,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后,方可以正式生产、销售。从型式试验合格到提出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取证申请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第九条特种设备产品出厂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第三章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备品配件的供应。第十条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其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明确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该代理商必须持接受委托代理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特种设备的产品或者部件,其同类型首台产品或者部件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正式销售。第二节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以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该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第十二条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十三条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并由执行当次验收检验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合格的,发给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行政部门不得要求再进行强制性的验收检验。第十四条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第三节使用与管理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特种设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