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12年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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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昌州卫发〔2012〕83号转发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12年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昌吉市卫生局,州人民医院、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现将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12年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卫监督发〔2012〕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监测点认真组织实施,遵照执行。州人民医院、昌吉市人民医院要切实履行好食源性疾病监测点的各项职责,做好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牵头负责会同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我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监测计划及样品的采集和送样工作,负责检测、监测结果的汇总分析,按时向州卫生局汇报和有关部门通报,并于2013年1月10日前完成全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总结,报送州卫生局和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2样品检测及监测数据的分析、报送和汇总,按时向自治区疾控中心、州卫生局及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上报监测分析报告。监测结束后,州卫生局委托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拟定《自治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报告》,于2013年2月10日前报送州卫生局疾控科。州卫生局联系人:孙向勇电话:2352292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人:王德玉电话:2320646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联系人:吴杰电话:2329207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抄送:昌吉市人民医院,昌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关于印发2012年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卫监督发[2012]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根据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6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2012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1〕146号)的要求,为认真做好2012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卫生厅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了2012年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将落实监测方案的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是《食品安全法》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完成国家监测计划是自治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系统了解当地食品主要风险和危害因素来源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与领导,明确各部门的任务和责任,统筹协调,确保今年食品风险监测计划的落实。二、自治区卫生厅在全区14个地(州、市)级疾控机构设立食品化学污染物、致病菌的监测点;在全区26所医院设立食源性疾病的监测点,其中10所为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2012年自治区食品风险监测方案》分别承担指定的任务。4对当地列入监测点但不具备实验室条件和能力的疾控机构,各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委托自治区疾控中心进行检测,并积极组织当地疾控机构派人学习、尽快建立当地的检测实验室,同时组织当地疾控等机构建立监测数据分析和报告制度。三、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风险监测结果的分析、总结、上报等工作的要求,及时将本地区风险监测结果,尤其是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充分发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四、专款专用,严格监测经费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工作,安排好、使用好监测资金,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请各地于2012年4月5日前将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各监测点的负责人及联络人名单报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并同时报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联系人:林羽龚志电话:0991-7839192传真:0991-7839173邮箱:spaqk@sina.com附件: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联络方式2.2012年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二○一二年三月日5附件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联络方式地、州、市监测点名称联系人工作性质姓名联系电话QQ号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联系人监督机构工作负责人信息管理员CDC工作负责人信息报送员试点医院工作负责人注:上表填写本地区所有监测点相应的联系人信息6附件2:2012年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卫生部、工信部、商务部、工商局、质检总局和国家食药监局《关于印发2012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1〕14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完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系统了解我区食品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确定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掌握和分析我区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进行风险预警,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科学依据。开展食源性疾病报告及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了解我区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提高食源性疾病的预警与控制能力。二、监测内容(一)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和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分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地产特色食品风险监测。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包括有害元素、有机污染物、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害物质等;专项检测项目包括禁用药物和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等;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包括沙门氏菌、大肠埃希氏菌O157、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等微生物指标。(二)食源性疾病监测。包括食源性疾病的主动监测以及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和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7三、采样要求和监测方法(一)采样要求严格按照《样品采集、运送的技术要求》(见附件1)中的第三部分开展样品采集工作。(二)监测方法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方法见《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工作手册》(以下简称《理化工作手册》)、食源性致病菌监测方法见《食源性致病菌工作手册》(以下简称《致病菌工作手册》);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见《2011-2012年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工作手册(试用版)》,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和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的方法和要求见本方案附件2。《理化工作手册》、《致病菌工作手册》、《2011-2012年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工作手册(试用版)》,可在qwstly001@sina.cn邮箱中下载,密码7839192。四、监测点的设置和分工(一)监测点设置全区14个地(州、市)级疾控机构为食品化学污染物、致病菌监测点,自治区疾控中心和伊犁州、巴州、昌吉州、喀什地区、乌鲁木齐市疾控机构承担国家要求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自治区疾控中心和克拉玛依市、博州、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和田地区、阿勒泰地区、阿克苏地区、塔城地区、克州疾控机构承担自治区地方特色食品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见附件1中的第二部分)。26家试点医院(见附件3)承担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和食源性疾病报告任务,其中10家哨点医院(见附件83)还要承担食源性疾病的主动监测任务(见附件2)。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的填报工作。(二)任务分工1.卫生厅负责组织领导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制定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负责组织全区的督导检查工作。各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有关机构完成本方案要求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2.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负责按时、保质、保量采集自治区级风险监测计划内的样品;受卫生厅委托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开展监督;承担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办公室委托的工作,完成全区工作总结。各地(州、市)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监测计划内样品的采集、送样,完成本地区工作总结。3、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自治区卫生厅监测计划内和与具备检测能力地区送检样品的检测;对全区监测点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形成《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分析报告》;对全区各监测点检测实验室开展质量评价和质量控制工作,向卫生厅提交质量评价和控制报告;指导各监测点检测、监测工作。各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地区样品检测及监测数据的分析、报送和汇总,按时向自治区疾控中心和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监测分析报告。4.监测经费由卫生厅统一划拨。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当地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合理使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如不具备监测能力,卫生行政部门应书面委托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划转检验费用,并协调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返9回检验数据,以利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部门及时分析了解当地食品安全检测数据,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四、监测结果报告(一)各监测(点)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于2013年1月10日前完成全年工作总结,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报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汇总后,于2013年2月10前报卫生厅。(二)各监测(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按计划要求分期、分批向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食源性致病菌监测数据,于2012年12月底前将全年监测结果报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及时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报送监测数据。应当在完成样品检测后20日内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于2013年1月10日前分别将全年检测结果报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卫生厅。(三)承担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的26所医疗机构,在发现符合定义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后应当及时组织院内会诊,填写报告卡,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四)接到食源性疾病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3日内组织专家核实确认并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执行网络报告义务,报告时应反馈医疗机构。(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向卫生厅报送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信息,并且应当在每月月底前报送分析报告,遇到重大信息应随时报告,2013年1月31日前分别将全年监测结果、监测工作总结报卫生厅。10(六)承担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的10所哨点医院应当按监测要求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送监测信息和待测标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时向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调查结果、检验数据和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按时将疾病负担调查数据由Epidata数据库报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七)每一批次样品检测后,各地要及时将检测、监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并及时将本地区食品安全状况向当地政府汇报,此项工作由各地(州、市)卫生局负责落实。自治区卫生厅委托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拟定《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报告》(白皮书),于2013年2月10前报送卫生厅。附件:1.2012年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和食源性致病菌计划2.2012年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3.食源性疾病监测试点和哨点医院名单11附件12012年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和食源性致病菌计划一、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表1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产品种类、监测项目和样品上报时间表序号食品种类食品名称监测项目监测频率/年数据上报最后期限1蔬菜类叶菜类蔬菜、茎类蔬菜铅、镉、总汞、总砷16月10日新鲜蔬菜有机磷农药、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拟除虫菊酯类农药26月10日9月10日2肉类及其制品畜肉(猪、牛、羊肉及其肝肾组织)铅、镉、总汞、总砷14月10日瘦肉精6月10日禽肉乙烯雌酚、硝基呋喃及其代谢产物15月10日熟肉制品、腌腊肉制品亚硝酸盐等护色剂24月10日8月10日沙门氏菌、大肠埃希氏菌O157、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定量)、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志贺氏菌12每月5日之前上报上一月监测数据3乳及乳制品生乳铅、镉、总汞、总砷15月10日乳粉、含乳饮料、夹心饼干三聚氰胺15月10日4酒类葡萄酒苋菜红、胭脂红等着色剂,甜蜜素、糖精钠、安赛蜜等甜味剂,苯甲酸、山梨酸等防腐剂19月10日氨基甲酸乙酯110月10日饮料类6饮料日落黄、柠檬黄、靛蓝、亮蓝等人工合成着色剂,苯甲酸、山梨酸等防腐剂,甜蜜素、糖精钠、安赛蜜等甜味剂16月10日冷冻饮品冷冻饮品16月10日4果冻果冻616月10日5膨化食品玉米、薯类膨化食品铝、铅111月10日6婴幼儿食品婴幼儿配方、辅助食品铅、镉、总汞、总砷、亚硝酸盐17月10日婴幼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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