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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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世皇城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经世皇城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本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住房【2009】274号《业主大会规程》,结合经世皇城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依照相关规定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筹备组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一名、建设单位代表一名、业主代表三名。第三条本小区采用业主代表大会制,业主代表以单元为单位进行推选。每位业主代表当选,须经其所在区域过半数的面积及人数同意。业主代表持所代表区域的全部投票权。根据选区分布情况本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物业共九幢十一个单元,商业单体四个,共计业主小组15个,每个业主小组产生1名业主代表,1名候补代表。第二章产权登记第四条本次选举投票权数将依据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确认。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第五条投票前须确认业主代表身份,形成业主代表投票权清册;业主代表投票权清册须在投票前公示。第六条筹备组应当在确认业主代表身份后发放业主委员会选举证。选举证应当写明业主代表姓名、性别、住址、有效的联系方式及拥有的投票权数等基本内容。业主代表收到选举证须签收。选举证用于业主大会事务中核实业主代表身份和领取选票。第三章业主代表的资格和产生条件第七条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1、住宅物业以楼栋单元间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商业物业以商业单幢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并由该组所辖单元间业主推选、按得票多的原则确定一名业主代表、一名候补代表;如所辖楼栋单元无人出任业主代表时,则从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中产生该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在丧失代表资格或无法履行代表职责等情形下,经业主大会1/2代表通过,候补代表取代业主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业主代表、侯补代表的任期为五年,自首次业主大会召开之日起算,代表任期届满,业主代表、侯补代表产生按《经世皇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程序执行。2、本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物业共九幢十一个单元,商业单体四个,共计业主小组15个,每个业主小组产生1名业主代表,1名候补代表。第八条业主小组的职责业主小组由该栋、单位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1、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2、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业主小组以公告征集意见、业主代表当面询问的方式履行上述职责。第九条业主小组的议事规则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3日,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以公示或业主代表当面征求本业主小组业主的意见;如本业主小组成员在会议前3日内未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作出赞同、反对、弃权意见时,则由业主代表依照客观实际情况在业主大会就业主大会决议的事项作出赞同、反对、弃权的决定,业主代表所作出的决定对该业主小组成员具有法律效力;如本业主小组成员在会议前3日内,业主小组成员有赞同、反对、弃权意见时,则由业主代表将业主小组成员意见如实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代表应当与本组业主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并向业主大会反映本组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第十条业主代表、候补代表资格业主代表、候补代表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自然人业主或者法人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纪守法、个人品行良好;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4、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5、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6、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7、热心公益事业,处事公正、责任心强;(配套要有文件)8、积极为小区管理出谋献策,未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9、未欠缴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无欠交费用之相关记录。10、模范遵守物业管理制度。第十一条业主代表、候补代表产生程序1、业主代表、候补代表由业主自荐或推荐的形式,依本程序产生;2、业主代表资格审查,由业主委员会(业委会筹备组或换届工作小组)确定;3、业主委员会(业委会筹备组或换届工作小组)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对拟推荐的业主代表作出推荐决定,予以公示,并书面征求本栋单元相关业主的投票。4、业主代表、候补代表按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但差额人数不得多于1人,(即3选2),如本栋单元业主自荐或推荐的人数低于3人时,则按等额选举的方式产生。依据本栋单元业主投票的有效票数,统计得票第一名的担任业主代表,得票第二名的担任候补代表。第十二条业主代表、候补代表投票方法1、自投。业主代表、候补代表表决票的送达:鉴于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表决票已送达:(一)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或与其同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的使用人签收;(二)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三)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或者专有部分内;属前款第(二)、(三)项的,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送达情况。表决票按上述约定送达全体业主。2、委托投票。3、电话、互联网方式投票。投票回收:1、上门回收2、投入投票箱3、挂号信邮寄方式4、指定的电子邮箱回收5、业委会(筹备组或换届工作小组)或社区居委会指定的人员进行、对投票的有效性予以审定,并将审定后的结果予以公示。第十三条业主代表、候补代表资格的丧失业主代表、候补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自动丧失:(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业主代表、候补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代表资格:(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二)拒不履行代表职责;(三)业主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或者业主小组成员1/2以上提议撤销其代表资格;(四)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服务费等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及物业服务企业权益,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业主大会请求终止其代表资格;(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出任代表资格的。业主代表、候补代表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业主大会依据本条约定终止业主代表资格的,应经业主大会1/2代表通过。代表资格终止后,新的业主代表由该业主小组依据本规则另行推选。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第十四条首届业主委员会设委员7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秘书长一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第十六条业委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自然人业主或者法人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纪守法、个人品行良好;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4、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5、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6、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7、热心公益事业,处事公正、责任心强;8、积极为小区管理出谋献策;9、未欠缴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无欠交费用之相关记录。10、模范遵守物业管理制度。第十七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候选人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个人的基本资料。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差额比例按有关规定不得低于20%即总数不少于6人。为确保各栋业主利益,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每个组团不少于1人。第十九条筹备组应当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会议的表决票、业主委员会选票、业主大会会议议程等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不经公示,选举无效。业主对上述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署名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在5日内予以答复。第二十条大会选举设监票人一名、计票人三名。监票人由筹备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业主或业主代表中推选,计票人由大会主持人指定,经大会通过后,在筹备组指导下,对选举的发票、投票和计票过程进行监督,并将投票结果及选举结果及时报告大会。监票人、计票人名单由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计票人。第二十一条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选派专人将会议通知以下列方式送达业主代表:(一)当面递交书面通知;(二)将书面通知放入业主信箱内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内。此外,会议通知还应当在小区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通知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总投票权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工作人员名单等。第四章投票、唱票和计票第二十二条本次业主委员会选举投票采用无记名投票,为便于核对已投票权数,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人员须记录业主代表已投票情况。第二十三条投票箱应设在主会场、醒目的地方,投票前应进行空箱公开检查,然后封箱。投票箱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看管。第二十四条本物业管理小区实行业主代表大会制,以楼、单元为单位,每单元推选1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业主代表须经所代表的单位面积1/2且人数1/2同意,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持所代表区域的全部投票权。第二十五条业主代表也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使用人投票。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统一制作,委托书应说明委托人、代理人的详细情况和委托事项、投票权数,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业主代表书面委托他人进行投票,被委托人须出示书面委托书。此时表决票上内容由被委托人填写,业主代表签名栏由被委托人签署。被委托人只能接受一个业主代表的委托。第二十六条业主代表投票后,选举证和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收回并妥善保存。第二十七条投票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产权人。任何人无权强迫业主选或不选某人。如果另选他人获得当选资格,则需由筹备组进行候选人资格审查,不符条件的不能当选。对选票既不在候选人后画“○”,又不画“×”,视同为有效票,以弃权票处理。第二十八条如果在规定的投票时间内,收回的票数不足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可以决定延长投票时间,但须进行公告并说明延长投票时间的原因。第二十九条投票结束后,由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任何业主均可以公开监督的情况下清点收回的票数,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票数,本次投票有效。第三十条票数清点完毕,由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任何业主均可以公开监督的情况下进行唱票。无法辨认投票人投票意向的票为废票,不计为有效票;对候选人的投票,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票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票为废票,不计为有效票。若同一选票上有针对不同事项的投票,各事项独立计票并区分有效票,互不影响。第三十一条收回选票所代表的投票权数大于等于全部投票权数的50%,本次业主委员会选举有效。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当选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为当选。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的,以得票多的当选。(二)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数相同,其个人在本小区拥有的房屋产权面积多的排名在前,优先当选。第三十三条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不足50%以上的候选人不足六人或未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候选人的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占总人数五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罢免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大会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应将成立情况向物业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执行秘书一名。第三十六条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筹备组自行解散。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5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业主委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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