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宣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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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15年10月11/22法律责任部分简介法律责任部分的亮点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一、二、三、1/2新《食品安全法》构建一个最完善的问责体系旧法罚则:第84条~第98条,共计15条新法罚则:第122条~第149条,共计28条这个体系着力于实现三个结合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相结合财产罚、资格罚与声誉罚相结合企业责任、政府责任与第三方机构责任相结合31/24新的食品安全法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体现了严惩重处的原则。就法律责任的设置,体现出4个亮点:1/2亮点一:强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新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做了较大改革:•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一个判断,即该违法行为是否为刑事犯罪,比如对非法添加化学物质,特别是对经营病死畜禽等,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刑法143、144条)•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第123、124条)•对食品安全犯罪增加“终身禁入”的资格罚规定(第135条):•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51/2亮点二:强化了食品安全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增加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第123条,人身自由罚)•现行的《食品安全法》没有对违反食品安全违法的行为做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针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7类最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61/2亮点二:强化了食品安全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大幅度提高行政罚款额度(罚款最上线30倍、50万)•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新《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处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如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事故单位,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最高处五十万元的罚款71/2亮点二:强化了食品安全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对重复的违法行为增设了处罚的规定(第134条)•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问题,新《食品安全法》增设了新的法律责任,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8•对非法提供场所的行为增设了行政处罚(第122、123条)•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的行为,新《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要对他进行处罚1/2亮点三:强化了食品安全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增设了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第148条)•新《食品安全法》强化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要求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以后,应该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9•完善了惩罚性的赔偿制度(第148条)•在现行《食品安全法》实行10倍价款惩罚性的赔偿基础上,又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1/2亮点三:强化了食品安全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完善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连带责任•在现行《食品安全法》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等规定了连带责任的基础上,新《食品安全法》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要求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新《食品安全法》对非法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行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要求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122、123条)101/2亮点三:强化了食品安全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强化了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责任•现行《食品安全法》没有这方面规定•新《食品安全法》增加了条款,要求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媒体承担赔偿责任111/2亮点四:强化了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追究•新《食品安全法》依照本法规定的监管职责逐项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细化处分规定•针对旧法中引咎辞职的原则性规定明确了适用情形,并将引咎辞职问责机制的适用范围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扩展到了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121/213(一)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罚款额度货值不足一万元:2千-5万货值一万元以上:5倍-10倍货值不足一万元:5万-10万货值一万元以上:10倍-20倍增加非法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违法行为责任(需明知)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10万罚款注意要点:除提高罚款力度外,还增加了对于明知从事未经许可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者的处罚1/214(二)8类最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罚款额度(6类)货值不足一万元:2千-5万货值一万元以上:5倍-10倍货值不足一万元:10万-15万货值一万元以上:15倍-30倍增加非法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违法行为责任(需明知)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20万罚款增加行政拘留罚种(7类)无情节严重的,可由公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15日拘留(7种情形)注意要点:对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若符合《刑法》第143条、144条规定的犯罪要件,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防止以罚代刑1/215对7类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增设了行政拘留: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1/216罚款额度货值不足一万元:2千-5万货值一万元以上:5倍-10倍货值不足一万元:5万-10万货值一万元以上:10倍-20倍新增7种违法情形无见下页注意要点:对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若符合《刑法》第143条、144条规定的犯罪要件,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防止以罚代刑;本条第2款规定了法律责任的兜底条款(三)11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1/217新增7类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除本款和本法第123条、第125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兜底)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给予处罚1/218罚款额度货值不足一万元:2千-5万货值一万元以上:2倍-5倍货值不足一万元:5千-5万货值一万元以上:5倍-10倍新增1种违法情形无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先责改,再处罚的情形无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拒不改正,罚2千以下,过罚相当原则)注意要点:本条除了对执法主体和违法情形作了调整、加大了处罚力度之外,还在第2款增加了标签、说明书瑕疵的例外规定(四)4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1/219罚款额度2千-2万5千-5万新增11种违法情形无明确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食品相关产品未检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进货查验制度的处罚主体无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食品相关产品未检验——质监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进货查验制度——食药监(五)生产经营过程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220新增11类的违法情形(由食药监处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1/221(六)事故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罚款额度2千-10万没收违法所得10万—50万新增2种违法情形无隐匿、伪造、毁灭证据注意要点:“毁灭有关证据”修改为“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加大处罚力度1/222(七)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旧法:未提及新法:第131条:对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违法情形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1/223(八)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罚款额度2千-5万1万—5万新增违法情形无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注意要点:一是明确执法主体为食药监部门;二是增加了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装卸的规定;三是加大处罚力度1/224(九)拒绝、阻挠、干涉开展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法律责任旧法:未提及新法第133条: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新增保护内部举报人的内容: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1/225(十):屡次违法的法律责任旧法:未提及新法第134条: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意义:警告不再是“鸡肋”,发挥前置性重要作用1/226(十一)严重违法犯罪者的从业禁止新增2类责任主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新增2种禁止情形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新增食品安全犯罪禁止性规定无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注意要点: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活动的前提,一是必须是食品安全犯罪,即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犯罪;二是最终判决的刑罚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即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不包括管制、拘役1/227(十二)食品经营者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旧法:未提及新法第136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注意要点:仅适用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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