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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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违约责任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由乙公司为甲公司制造一批货物,甲公司给付乙公司定金5万元。事后,甲公司不再需要这批货物,遂要求解除合同。关于本案的正确表述是下列哪一项?A.乙公司应退还定金5万元B.乙公司应退还定金10万元C.甲公司无权要求退还定金D.是否返还定金需甲乙双方协商而定一、违约责任的概念概念: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实际违约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来)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前提——有效合同产生原因——存在违约行为•合同法采用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不管其主观是否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只要造成(客观存在的)违约的事实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的时候才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严格责任同过错责任相比,具有自己独特的优点:其一,增强合同责任感;其二,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支付定金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违约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主要条件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方所采取的旨在消除违约后果的除了继续履行、支付赔偿金、违约金、定金等方式以外的其他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构成要件:违约;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赔偿范围: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以预期获得的利益;为防止损失扩大的合理支出;未采取措施使损失扩大的不赔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由法律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约定;以补偿违约造成的损失为主;过高或过低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不影响债务履行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约定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按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不履行合同的处理:不能收回;双倍返还定金、违约金、损失赔偿金能否同时使用?甲公司与乙公司于某年8月5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甲公司出售给乙公司某种型号的设备,总计货款190.5万元。乙公司需在同年10月底以前将货款汇入甲公司的账户,款到10日内由甲公司将货供完。到期不履行合同,违约方承担货款4%的违约金。在合同签订后,乙公司还依合同于5日内交付20万元定金。双方同时约定,发生纠纷交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同年10月2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去传真,要求付款。乙公司复函声称,因资金短缺,希望先发货,再付款。甲公司予以拒绝。甲公司多次催促未果,遂于同年11月底向约定的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乙支付违约金,赔偿其一切损失。乙公司则辩称,其已放弃20万元定金,不应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就本案而言,当事人在合同中既设定了定金,又规定了货款的4%的违约金,但如果对乙公司的同一违约行为既运用违约金处罚,又运用定金处罚,对被告来说显得过于苛刻,且会使原告获得不应该获得的过高收入。因此,对于甲公司在获得乙公司的定金的情况下所提出的、要求乙公司一并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甲公司可否同时请求乙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呢?从性质上看,定金罚则的运用不以实际发生损失为前提,即无论一方违约是否造成实际损失,都有可能导致定金责任。因此,一般而言,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责任,二者应当并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解释》:(1)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作出裁决。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四、违约责任的免除——P120不可抗力•法定的免责和约定的免责(免责条款;侵犯对方人身权或财产权的免责条款无效)•由于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种类:自然的;社会的免责条件:履行期内发生及时通知对方负有举证责任相关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案情介绍】2000年3月1日,原告甲公司和被告乙县大剧院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主体娱乐区三层100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原告使用,租期3年,即自2000年3月1日至2003年3月1日,年租金2万元;同时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赔偿经济损失,并按当年租金总额的10%承担违约金。2001年3月22日,乙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决定将文化馆搬入被告处集中办公。被告认为原告所租赁的房屋适合文化馆使用,便于4月7日书面通知原告,限其4月9日上午搬出,原告不同意,被告便于当日将原告的办公设备强行搬至该院二层会议室。原告无奈只好搬出。为此,原告损失加工费、广告费、搬迁费等共计3万多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解除合同系政府行为,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其并未违约,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问题】本案中,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政府行为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一般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政府行为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要具体分析,对于政府当局颁布新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从而使合同履行不可能的,可以认为构成不可抗力。本案中,县政府的决定不构成不可抗力。县政府决定将文化馆搬入被告处安置,其决定不属于依政府职能进行管理的行政措施,而且,被告并非仅有原告租赁房屋处可以安置,而是有多处房屋可供选择,并非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因此,该决定不能成为被告免除违约责任的事由,被告仍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房贷新政引发退房狂潮政策性违约成法律难题二〇一〇年房地产调控政策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十一条”,二次房贷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4月15日,推出“国四条”,其中规定,一、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二、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三、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大幅度提高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4月17日,国务院发出通知规定,对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价格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悔买”案或将增多新政后各地都出现首例退房案一些因“银行首付提高无力筹够首付”或“政策收紧无法取得贷款”为由提出违约的买房人认为,退房并非个人意愿,而是政策调整导致,应属《合同法》中规定的“不可抗力”,买方可单独解除购房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或卖房人应该退还之前收取的定金或首付款。有无“贷款不成需自筹资金补足”的约定各方观点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购房者应当预见政策风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特别约定为合同解除的条件或免责条款。法律规定了两种情形,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即不可抗力或是情事变更。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建设工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详见前合同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社会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二)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侵犯的是相对权;(三)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的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一)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权行为(二)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三)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四)建筑物及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工程建设领域较常见的四种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仅适用于违约责任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受到的法律制裁。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行政责任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对违反经济、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法律制裁。注解行政拘留的期限是1日以上,15日以下《公务员法》第55条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行政处分《公务员法》第56条规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到除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行政处罚决定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刑事责任刑罚种类主刑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主刑主刑只能单独适用,不能附加使用。附加刑(从邢),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附加刑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单独适用。主刑的种类管制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法方法。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折刑期1日。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折刑期2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折刑期1日。死刑主刑的种类管制拘役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不可能孤立适用,即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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