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的一半来自合同——何细坤2016年12月14日认识误区有没有回单不要紧合同审批没必要统一保管不方便凭什么说客户收了货有了漏洞谁负责丢了资料谁承担正确观点合同是交易的基础回单是收货的凭证审批是为了担负责任归档是为了证据保全合同管理风险与规避签不签合同不重要凭什么做交易一、合同主要条款根据《合同法》第12条、第131条等条款的规定,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址;(2)买卖标的物的名称、品质、数量及包装方式;(3)标的物的价格、金额;(4)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地点;(5)标的物交付的方式、时间、地点;(6)标的物的保险及运输方式;(7)检验标准和方法;(8)结算方式;(9)纠纷解决方式、管辖机构及适用的法律;(10)合同的份数及其效力;(11)订立合同的时间、地点及当事人签字。二、买卖合同签订前应注意事项1、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如果对方是以企业名义签订的,应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对方当事人是自然人,则应要求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2、代理人或代表人是否有权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其行为必须通过代理人或代表人完成。如果代理人或代表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仍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这样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如果代理人或代表人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应要求其提供企业的授权委托书,以证明代理人或代表人有权代表企业签订合同。(一)、签订前审查合作对象3、作必要的资信调查合同的订立,当事人都希望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也就是说,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仅要有缔约的能力,还要有履行的能力。在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的前提下,可凭企业名称(全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电脑资料,可查询到企业登记、变更情况、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成立时间等。如果有可能的话,尽量了解企业的财产状况,这样可以审查订立的合同是否在企业的经营范围内,标的是否在现有资产状况承受能力下,即合同的签订是合法的,并有能力履行。这样可以防止当事人借订立合同行骗。(二)审查合同主要条款规格条款: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我们在与客户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标的物,既货物的数量,包装,单价,总额等需明确,(标的物明细以传真,微信,QQ等方式传送生效)避免发生纠纷;如;质量标准条款: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如;供、需双方约定采购清单货品遵循的质量和技术标准:需方所出具的采购清单内之产品及供方所供产品均为厂家合格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符合需方设计标准要求和现行厂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二)审查合同主要条款价格条款:注意列明商品的单价。有些购销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但却只在合同中明确各类商品的总价款,无法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由于钢材价格不定,随行就市,故可明确为以每次料单报价为准)。明确所供产品是否含税,开发票的所开发票是否对应进项,如当期不开发票,后期补开发票票点计算方式.。明确所供产品是否含运,以及交货地点。(二)审查合同主要条款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合同履行地)。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为:(身份证:)电话:。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施工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二)审查合同主要条款付款条款: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买卖合同履行期限可按照年度、季度、月、旬、日计算,得准确、具体、合理,不能用模棱两可的词语。最高欠款额度约定;合同签定后自动生效,账期内供方给予需方提供万元的额度,按天结算(既:每月25日为对帐日、日为付款日)(合同结算周期到期需方须一次性付清所有货款,如结算周期内欠款达到万元以上但未到结算结算周期也必须付清全部款项。)付款方式明确:现金及现金转账方式、不接受承兑汇款。(二)审查合同主要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合同中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方法。《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二)审查合同主要条款(二)审查合同主要条款争议处理条款约定诉讼管辖地,争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只有以下五个地方的法院可供当事人协议管辖:1、原告所在地;(如;经双方协商未果后愿意由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辖)2、被告所在地;3、合同签订地;4、合同履行地;5、标的物所在地;但是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常见的错误有:1、表述不清楚,容易产生岐义;2、约定由上述五个地方以外的法院管辖;3、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4、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二)审查合同主要条款合同履约担保在签订合同中,为了保证购买方有履约能力,必须有担保人,金额较大是须有企业和个人两个担保人,担保人签字需当面签字盖章,必要时可录像留存,合同中需注明担保有效期限。。合同有效期限;需注明合同有限期限,如是特定规格产品及订货产品可签订一次性采购合同,注明产品规格及数量,避免采购货物客户不接货等出现损失。三、买卖合同签订时应注意事项(三)、签订时的注意事项1、一份有效的合同能对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必须要经当事人认可。签名、盖章就是对合同认可的表现形式,对合同落款部分签名或盖章后,表明已接受合同的内容,除非能证明合同的签名、盖章是受胁迫的。如果缔约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则落款部分须由本人亲自书写,并且是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如果缔约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由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名。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取落款的方式,选择盖章加签名或只盖章不签名的形式。一般情况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加盖公章,而签名则可选择。合作方应加盖其单位的公章;或者合作方的经办人应提供加盖了其单位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2、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3、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4、争取取得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买卖合同履行中应注意事项履行中刑事风险刑事诈骗:近些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案件逐年增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予以注视。刑事诈骗的预防要求业务人员时刻提防,切记勿贪小便宜。《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上两条须注意)(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1、特别注意长期合作对象的信誉欺诈:一直有着很好的合作关系,但是近期出现了迟延付款现象,并增加了订货量,此时应引起重视。很可能对方出现严重资金困难、面临破产等情况。应尽量到其公司实地考查,不能仅听其一面之辞。2、遇到法定条件或者合作方违约可能损害到我方利益的情况时,可以采取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的方法来保护己方的权益。履行中民事风险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五、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例再现]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理由成立吗?1994年1月18日,宁远钢厂向鞍钢集团半连续轧板厂订购各种型号卷板5745吨,价格1909万元,拖欠1658万元,宁远钢厂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余款,但均将收到的钢材用于生产,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和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此案得以终审判决.问:宁远钢厂“质量不合格”拒付理由成立吗?一、怎样约定产品质量条款?[案例点评]拒付理由成立,因为质量不合格.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钢材用于生产.[法律知识]最高院认定:宁远钢厂虽曾以“质量不合格”为同拒付货款,但其将钢材用于生产,应视为接受了该质量的钢材,应向鞍钢偿付该笔货款和利息.《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质量约定方法:(1)按国家这标准执行(2)按部颁标准执行(3)按企业标准执行(4)按双方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卖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品的通常标准.[法律知识]二、怎样约定产品质量检验期限?[案例再现]1992年南昌钢铁公司销售给北方钢球厂“稀土耐磨钢坯”,北方公司用南钢的钢坯生产钢球经南光公司销售给澳大利亚某公司,共有1155吨,钢球发生质量问题,南光公司要求北方公司和南钢公司赔偿损失1059万元,承德中院一审认为,合同各方对该钢种有特殊工艺要求,南昌钢铁厂因生产批量大,无缓冷条件而未予严格执行,是造成钢球质量的根本原因,判决南钢公司向北方公司承担1059万损失.北方公司向南光公司承担1059万损失.南钢不服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南钢公司钢坯质量不好是造成钢球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北方公司使用不合格钢坯锻造出不合格钢球,也应承担一些责任.判决南钢公司承担745万,北方公司承担314万.南钢不服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高院再审认为北方公司收到钢坯后将钢坯加热锻造成钢球,改变了原钢坯组织结构,钢球质量问题与钢坯没有必然联系,且北方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南钢公司提出书面质量异议,应视为南钢公司交付的钢坯符合合同规定,南光公司实际损失只有480万,因而改判北方公司赔偿南光公司480万,南昌钢铁厂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知识]《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验。《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内将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号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于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操作指南]怎样约定产品的验收方法和质量异议。产品验收方法: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5)在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