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风险尊敬的南召浩创公司领导:入职近两月,对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执行状况都有了充分的了解。公司制度完善,管理十分人性化,但是社会保险方面暂时处于缺失状态,对此,我从法律角度对公司未交社保进行以下风险评估:1、劳动者可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其在单位的工作年限。2、企业需赔偿因未缴纳社保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保手续,且社保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保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且需要强调的是,因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单位被迫承担的损失并不像部分企业管理者想象的很少,尤其是员工遭受工伤且工伤等级较高时,所有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都要由企业承担,这时费用往往很高,劳资双方易因此发生十分激烈的纠纷。3、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保的需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承担额外的滞纳金。《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4、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保会可能受到行政处罚。(1)社保机构有权对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及负责人直接罚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2)社保机构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有权直接罚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5、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保,社保征收机构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措施。(1)社保征收机构有权申请直接划扣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2)社保征收机构有权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综上所述,为员工依法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而未依法履行此项义务企业不但可能付出更多的经济损失,甚至还可能遭受行政处罚。这不但是对员工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社会责任的一种担当。公司的员工手册、行政制度中都将五险一金列为员工福利,但就我个人了解,截至目前并没有全面执行。以上阐述只是从法律角度来评估未缴社保企业会承担的风险。当然,从公司内部角度来看,公司人员组成复杂,地域分布广、部分员工的个人缴纳社保意愿并不强烈,甚至反对;个别岗位员工的流动性大等情况都给公司社保的实际操作增添了难度。对此,我个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首先,公司方面必须尽快开展全员社保办理工作,从根本上杜绝风险;如果想节省成本,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合法的减少社会保险的缴纳。比如:企业可以优化工资结构,降低企业的工资总额,具体做法是,提高不列入工资总额中的交通补贴、伙食补贴、住房补贴、租房补贴等福利比例,从而降低工资在劳动报酬中比例;企业还可以录用一些不用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如退休人员;另还可以通过劳务派遣来减少因社会保险的支出等等。2、针对部分员工不愿意在本地缴纳保险,公司可以与其签订书面协议,社会保险由员工个人至其原保险缴纳地社保机构缴纳,凭社保机构出具的发票公司按比例报销;3、针对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和一些流动性强的工作岗位(例如夜班保安、保洁、客服等),首先,将员工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之一,由于员工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可能导致在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后,企业要承担的各种费用金额较高,社保机构在现阶段对于用人单位参保前发生的工伤又不承担任何责任。因而对于外出较多、工伤事故发生几率大的岗位,应当将员工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之一,全面规避发生工伤的风险。其次,与员工签订协议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标准不得不承认存在有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比较低,如果要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其自身的生存状况都存在比较大的问题这一现象。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要录用这类员工,只能由双方进行协商先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商业保险规避一定的工伤风险,之后按照每年度一定金额给予社保补偿。同时员工也承诺放弃对用人单位主张补缴社会保险的权利或者今后主张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承担方式。最后,与双重劳动关系员工的原单位达成发生工伤后的处理协议如果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的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由于在新用人单位发生的工伤,不能使用原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规避风险。4、此外,部分员工出于各种原因会主动跟单位要求不为其缴纳社保而是将这部分钱以现金的方式直接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向其发放,对于这种情况,即使这真的是员工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也就相关问题签有书面协议,但需要强调的是这些约定仍会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即使单位确实已经将这部分的费用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劳动者,其仍将承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法律责任。以上综述是我个人站在公司立场对公司社保缺失可能面临风险的评估,请公司领导慎重考虑给予回复。综合管理部张锦201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