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督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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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督察管理办法(经2010年8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审计督察工作质量,发挥审计督察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作用,确保审计人员独立和审计工作规范,以保证股份公司及控股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合理、合规及高效执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合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第三条审计工作实行财务审计与管理审计并重,坚持经济监督、风险控制、风险管理原则。第四条本制度适用股份公司及控股公司。第二章审计机构与人员第五条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督察部,独立行使审计督察职能。控股公司也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二级审计机构,直接对子公司董事长汇报工作,在业务上要接受股份公司审计督察部的指导与监督。第六条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审计督察部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与评价。第七条审计督察部应确保公司政策上传下达,股份公司与下属公司及职能部门有通畅的沟通渠道。第八条审计督察部职能包括财务审计、管理审计、责任审计、基建工程审计和技术审计。1、财务审计职能:控股公司和内部独立核算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现金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与合规性,其他专项财务审计工作。2、管理审计职能:公司本部职能部门和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和经济效益审计等。3、责任审计职能:全资、控股公司经营成果审计,高层管理人员或敏感岗位人员离任审计,内部重大违规违纪事件调查等。4、基建工程审计职能:公司及控股公司工程项目招投标、项目管理、预结算和投资效益审计等。5、技术审计职能:公司和控股公司设备购置、维修、更新改造和研发项目审计。第九条审计人员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开展审计工作,如与被审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关2系,足以影响审计公正时,应主动回避。第十条审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工作责任心。具有较高的审计、会计专业水平和必要的经营管理、工程技术专业知识。有两年以上制造企业审计或财务管理工作经验。能灵活分析与判断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完整性、合理性与合规性。为储备人才而直接从高等院校接收的毕业生不受工龄条件限制。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审计人员应与本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第十二条鉴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与风险性,以及对审计人员素质与责任的特殊要求,审计人员在任职期间除有违法、违纪或经考核不称职外,不得裁员。第十三条为保持审计人员较高的业务素质,并不断提高充实,公司每年至少应为审计人员安排1-2次业务培训,以增强其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十四条股份公司审计督察部及审计人员主要职责是:1、制订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2、指导、监督控股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3、制订股份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批后执行;4、指导、监督各控股公司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5、对股份公司各部门及下属控股公司的资产、财务收支、内部管理、投资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6、组织协调股份公司本部与控股公司审计人员的交流和培训;7、董事会、监事会交办或子公司请求参与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五条控股公司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职责1、制定控股公司具体审计工作制度;2、制定控股公司具体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控股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执行,并将审计工作计划报股份公司审计督察部备案;3、组织对控股公司资产、财务收支和内部管理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4、收集控股公司有关规范性文件并向股份公司审计督察部反馈;35、股份公司及控股公司领导交办或股份公司审计督察部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六条审计督察部与审计人员权限:1、要求被审单位或个人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2、就与审计事项涉及的问题向股份公司本部或控股公司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协助,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3、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及相关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4、参加生产、经营、财务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会议,参与研究和制定有关规章制度;5、参与重大经济合同、重大投资项目、产业结构调整、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等重要经济决策活动;6、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请董事会、总裁或有关部门作临时制止的决议;7、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审计主管领导批准同意,有权暂时封存;8、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董事会审计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建议;9、提出管理整改、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规违纪行为的意见。10、在不需要立项审批的前提下,有对公司职能部门与业务部门的部门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和工作能力进行审计、评价的权力。第十七条审计督察部接到案件举报,要对举报案件进行分析、并做初步调查了解。对举报事项属实、且对公司影响较大或造成损失的,要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立案调查申请,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调查。第四章审计范围第十八条审计督察部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1、资产、负债、损益和现金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所有权关系;2、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与合规性;3、内部责任主体经营目标完成和风险控制情况,责任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界定与管理评价。4、生产、销售与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5、公司战略、政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的完善性和执行效果;46、基建工程项目预结算、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7、设备购置、维修、更新改造和研发项目的预决算、性价比和投资效益;8、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管理是否遵循国家财经法规要求;9、公司主要负责人交办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九条审计项目范围包括例行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参与项目1、例行审计项目范围包括:股份公司本部与控股公司季、半年度、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控股公司内部责任制完成情况审计,基建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控股公司总经理、股份本部职能部门负责人离任审计。2、专项审计项目范围包括:采购审计、资产管理审计、投资审计、成本管理审计、业务运作审计、终端资源投放审计、物流审计、研发审计、渠道管理审计、质量审计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派或员工投诉专项调查、审计等。3、审计参与项目包括:采购招投标和基建工程骏工验收等。第二十条股份公司及控股公司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纳入股份公司审计督察部统一管理,相关的审计、评估报告和费用等要通过股份公司审计督察部审核与备案。1、社会审计出具的审计、评估等报告征求意见稿须经过股份公司审计督察部审核,审计、评估等报告须报股份公司审计督察部备案;2、公司总部各项审计、评估和造价审核的费用支付须通过股份公司审计督察部审核,全资、控股公司发生的各项费用原则上自行承担;3、对国家规定必须委托社会审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的工程项目也须由股份公司审计督察部初审后统一对外送审,以节约审计费用;4、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确定,原则上由股份公司审计督察部与各单位共同协商,在资质同等条件下,选择收费相对较低的社会审计机构,以节约成本开支。第五章财务审计第二十一条审计督察部依法实施财务审计,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和现金流的真实、准确、合理与合法,对违反国家规定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股份公司本部和下属控股公司财务部要定期向审计督察部提交会计报表、预算和内部经营分析等资料,并根据公司内部授权要求给因工作需要使用SAP、金碟K3等财务软件的审计督察人员开通查询权限。5第二十三条对会计报表及附注的主要审计目标:1、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制度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致性原则;2、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的反映了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会计报表和附注及其编表说明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与合规;3、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编制,数字勾稽关系是否平衡,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第二十四条对资产类会计项目的主要审计目标:1、审计各项资产的存在性,是否归被审计单位所有;2、审计各项资产计价的正确性与公允性,增减变动的合法性和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3、审计资产收益(或损失)核算的正确性,记录的完整性;4、审计适合摊销类费用、待处理财产损益的会计政策的恰当性,记录的完整性;5、审计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正确性和记录的完整性。6、审计现金流的真实性、准确性与风险性,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应收与预付帐款是否存在风险。第二十五条对负债类会计项目的主要审计目标:1、审计各负债类项目发生、增减变动的真实性、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2、审计预提费用计提的正确性和转销记录的完整性、筹资成本计算的正确性;3、审计融资金额、币种、渠道和方式的合理性与合规性,到期偿付本金时,是否存在汇率、通货膨胀等金融风险与法律风险。以及借款本金及计息记录的完整性与外币贷款汇兑损益计算的正确性。4、审计对供应商欠款余额、账龄的真实性与准确性。5、审计纳税申报的及时性与完整性,是否存在税务风险。第二十六条对所有者权益类会计项目的主要审计目标:1、审计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的增减变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以及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2、审计本年利润、利润分配和未分配利润增减变动的完整性,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的正确性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第二十七条对损益类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和期间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等会计项目,6应当确定其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计算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第二十八条对经过改制、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发生产权变更的子公司进行审计时,除上述审计目标进行审计外,还应当按照下列目标进行审计:1、确定子公司分立、合并过程中是否造成子公司资产收益流失和损害公司利益行为;2、确定子公司改制过程中,是否存在只转移资产和权益,而少转移负债或者将子公司潜亏留给子公司的问题;3、确定子公司破产、歇业、清理时是否存在借机私分、转移、隐匿本子公司财产和资金,是否存在存货积压、潜亏隐匿不报等问题,查明并分析造成破产、歇业、清理的主、客观原因。4、确定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的正确性,债务重组会计核算主要问题的确认和计量以及债务重组形成的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第六章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十九条审计督察部对全资、控股公司经营者或我方产权代表实行年度经营目标与管理指标完成情况审计、任职期满责任审计或离任审计。第三十条公司考核全资、控股公司年度经营目标或预算完成情况,应以审计督察部结果为准。全资、控股公司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离任须接受内部审计,原则上不得委托社会审计进行。第三十一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1、执行财经纪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情况;2、责任主体或责任人任期内经营目标和管理指标完成情况;3、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4、资产保值、增值情况;5、资产、负债、损益与现金流情况;6、投资与经营过程出现的重大违规违纪事件调查等;7、其他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第三十二条审计中为查明有关事项,必要时可追溯到子公司领导人员任期以前的年度,但应分清阶段和责任人。第七章管理审计7第三十三条管理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经济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价,并深入剖析的一种管理行为。是对经营活动、投资活动与筹资活动的规范性、经济性、效率性和风险性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价。第三十四条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1、公司的治理结构、责权利分配、人力资源管理和战略规划;2、经济资源来源、使用效率和风险控制;3、战略、内部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完善性、适宜性和执行情况;4、管理信息系统运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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