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管理中心上海申浩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企业劳动争议处理之若干技巧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田庭峰2010年12月上海田庭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硕士生导师◇上海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静安区青年联合会律师分会委员、理事◇灵捷咨询、博润伟业等著名行业咨询机构高级法务讲师◇前程无忧、智联招聘法律专题特邀主讲嘉宾◇《东方大律师》、《法律讲堂》等广播栏目特邀嘉宾◇曾应邀担任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专题嘉宾,接受过中央电视台、上海电视台、东方电视台、河南卫视、浙江卫视等多次法律专访或法律访谈,多次接受《法制日报》、《文汇报》、《环球时报》、《房地产时报》、《新民周刊》等报刊专访。◇十二年法务、律师工作经验1996年始在中国石化下属的石油勘探局法律事务处任合同主管,1998年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2001年成为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5年起担任律师所主任。现担任近上海万科房地产、汇源果汁、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中远川崎重工等二十家大中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过的典型客户:西门子(中国)、上海万科房地产、浦发银行、贝卡尔特(中国)技术研发、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浙江雅戈尔、上海欧曼石油科技、中冶宝钢、上海大亚科技、上海新奥九环车用能源……嘉宾介绍第三部分第二部分第一部分劳动争议处理概述企业仲裁/诉讼中的若干问题及技巧总结及互动课程安排第一部分劳动争议处理概述(四)(三)(二)(一)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劳动争议的管辖劳动争议处理概述劳动争议处理的几种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我国的劳动争议司法制度,是将劳动争议处理归入普通法院体系内的民事审判范畴,它在协调与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立法建立强制性仲裁制度,使政府能够以合法手段借助强制性仲裁机制,对危及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争议实施必要的干预以调解方式协调劳动关系是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核心制度企业一级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谈判制度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制度1、着重调解原则2、及时处理原则3、合法原则4、公正原则5、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原则6、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一)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二)劳动争议处理机构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劳动仲裁委员会3、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劳动争议协商程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劳动争议诉讼程序(三)劳动争议的管辖•A、级别管辖B、地域管辖劳动仲裁的管辖劳动诉讼的管辖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二部分企业仲裁/诉讼中的若干问题及技巧(三)(二)(一)劳动仲裁、诉讼中企业容易忽略的基本问题劳动争议诉讼审理基本程序企业进行劳动仲裁、诉讼应掌握的技巧企业仲裁/诉讼中的若干问题及技巧(一)劳动仲裁、诉讼中企业容易忽略的基本问题问题一:用人单位管理掌握的证据应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相关法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问题二:劳动争议案件优先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管辖相关法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问题三:仲裁时效由60天改为1年,方便劳动者维权相应法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问题四:缩短仲裁审理期限,逾期未裁可直接诉至法院相关法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问题五: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限制单位滥用诉权相关法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问题六:对部分案件,劳动者可要求法院先予执行,无需担保相关法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问题七:劳动仲裁不收费,减轻劳动者负担相关法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二)劳动争议诉讼审理基本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1、如何利用调解阶段争取案件的主动权2、劳动争议常见证据的种类与特征3、证据有效性的三大法律要件4、举证责任分配与风险应对5、常见几种证据的举证、质证技巧6、劳动争议的时效理解与时效中止、中断的运用技巧7、一裁终局案件的风险应对8、劳动争议案件的缺席裁决与公告送达(三)企业进行劳动仲裁、诉讼应掌握的技巧(1)及时申请仲裁;(2)准确把握事实;(3)要有明确的申诉请求;(4)不放弃诉讼的权利;(5)当被告要积极应诉;(6)委托代理人;(7)有条件的应提起反诉;1、如何利用调解阶段争取案件的主动权2、劳动争议常见证据的种类与特征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63条法条解说: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无需举证的情况:(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7)自认的法律效果3、证据有效性的三大法律要件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4、举证责任分配与风险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6条法条链接•1、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谁主张,谁举证”•2、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的特别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法条解说(1)劳动者己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2)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举证。(3)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4)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记录举证。(5)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工作岗位的一般加班情况举证。5、常见几种证据的举证、质证技巧(6)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7)用人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8)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事实举证。(9)用人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生的工伤赔偿支付事实举证。(10)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6、劳动争议的时效理解与时效中止、中断的运用技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2条法条链接1、劳动争议的一般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起算时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2、劳动争议的特殊时效:即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起算时间: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法条解说中断的法定事由:主张权利;请求救济;承诺履行中断的法律后果: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的法定事由:不可抗力;其他正当理由;中止的法律后果: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的中止7、一裁终局案件的风险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48条、第49条法条链接“一裁终局”仅限于两类争议案件:1、小额的劳动争议案件2、标准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法条解说申请撤销六种法定情形:(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企业应对8、劳动争议案件的缺席裁决与公告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48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法条链接1、缺席裁决情况一:申请人未到庭——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情况二:被申请人未到庭——缺席裁决2、裁决书送达:(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3)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4)公告送达法条解说感谢听讲!咨询热线:021-64484005,64484002地址:虹桥路1号港汇中心一座40层4005-4006室华山路1954号上海交大浩然高科技大厦15层网址:邮箱:sunhold.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