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又是被告人权利的大宪章|冯●李斯特二○一三年十二月模拟法庭被告人陈号,男,现年14岁,汉族,家住西城区建设路,是西城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自2009年9月份在西城中学上初中住校后,陈号便无心向学,由于缺少家长的监管,他就把大量时间都消耗在网吧、游戏机房内。2009年12月13日,花光了家长给的生活费后,陈号由于无钱上网,想迅速找钱来花,遂起了歹念,来到西城区小学门外的一巷道内,采用持刀威胁和殴打的手段,对放学回家的学生张东、赵宏明二人进行抢劫,抢走张东现金人民币10元,抢走赵宏明现金人民币5元。在抢劫的过程中用刀将张东的手划伤了,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所抢人民币均供陈号上网挥霍之用。2009年12月14日,被告人又再次来到西城区小学外准备抢劫时被被害人张东发现向学校老师报告后,老师将被告人陈号抓获后移送公安机关。案情简介庭前准备阶段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1.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不得旁听;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律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3.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4.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5.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6.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7.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表人入席。(待入席后)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待入席后)审判长:请坐下。书记员:(转过身去)报告审判长,本案的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表人都已经到庭,被告人陈号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书记员坐下)审判长:(敲响法槌)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陈号到庭。(被告人陈号到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审判长:被告人陈号,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是否还有其他名字吗?陈号:是我的真实姓名,没有其他名字。审判长: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包括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和家庭住址。陈号:我叫陈号,家住在西城区建设路225号,今年14岁,是1995年11月25日出生的,汉族人,被逮捕之前是在西城中学念初中一年级。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过法律处分?陈号:没有。审判长:这次你是何时因何事被拘留、逮捕的?陈号:因为我涉嫌抢劫一案于2009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0年1月3日被逮捕的。审判长:被告人陈号,起诉书副本你是否已经收到了?何时收到的?陈号:于2010年4月12日收到的。审判长:西城区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号涉嫌抢劫一案,由于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因此,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不公开进行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审判长:下面法庭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名单。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李平、马海、吴刚三人(宣布时应伸手分别示意上述人员)组成,由审判员李平担任审判长,书记员王华担任本案的法庭记录;接受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周文伟出庭支持公诉;西城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何进出庭为被告人陈号辩护。被害人张东作为代表出席法庭。(审判长在宣布上述人员时,被宣布的人员应举手表示示意)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有下列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和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上述各项权利你们听清了没有?被告人:听清了。法定代理人:听清了。被害人:听清了。审判长:被告人陈号及法定代理人,你们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不申请。法定代理人:不申请。审判长:被害人张东你是否申请回避?被害人:不申请。•《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审判长:本次庭审共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最后陈述、法庭评议及宣判四个阶段。现在是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起诉书西检刑字(2010)第2号被告人陈号,男,现年14岁,汉族,家住西城区建设路,捕前系西城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现押于西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陈号涉嫌抢劫一案,经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被告人陈号自2009年9月在西城中学上初中住校后,不好好读书,因无家长监管,就把大量时间都消耗在网吧、游戏机房内。2009年12月13日,被告人陈号将家长给的生活费全部上网玩游戏用光后,因无钱上网,遂起歹意,来到西城区小学门外的一巷道内,采用持刀威胁和殴打的手段对放学回家的学生张东、赵宏明二人进行抢劫,抢走张东现金人民币10元,抢走赵宏明现金人民币5元,并在抢劫过程中用刀将张东的手划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所抢人民币均被被告人陈号上网挥霍。2009年12月14日,被告人陈号又再次来到西城区小学外准备抢劫时被被害人张东发现向学校老师报告后,老师将被告人陈号抓获后送交公安机关。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号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在抢劫过程中致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本院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此致西城区人民法院西城区人民检察院2010年3月22日公诉人: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审判长:被告人陈号,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与你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陈号:一致。审判长:被告人陈号,你可以坐下回答问题。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意见吗?陈号:没有意见。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有无发问?公诉人:被告人陈号,今天法庭不公开审理你涉嫌抢劫一案,你要如实回答法庭的提问,知道吗?陈号:知道。公诉人:被告人陈号,你在西城区小学外抢劫学生钱财,是事实吗?陈号:是事实。公诉人:总共抢了多少学生?共抢得多少钱?陈号:抢了2个学生,有15元钱。公诉人:你是在西城区小学什么地方抢的?陈号:在学校外面通往学校的一条小巷道内。公诉人:被告人陈号,我问你,你是用什么办法让学生把钱拿给你的?陈号:我手里拿着一把弹簧跳刀对着那两个小孩,让他们拿点钱给我花,两个小孩开始说没有钱,我就用刀将其中一个小孩的手划伤,他们怕我,就自愿把钱给了我。公诉人:他们是自愿给你钱的吗?陈号:……是。公诉人:审判长,请允许我询问在坐的被害人。审判长:可以。公诉人:被害人张东,请你说出当时被告人陈号对你抢钱的情况。被害人:我们从学校出来后,在小巷子里遇到他,他就问我们有没有钱。当时他拿着一把刀要我和赵宏明把钱交出来,还喊道:有钱拿来给哥子用用,以后可有你的好处,但你要是敢报给老师,我这刀可认不得人。我们两个说没有钱,他就用刀在我的右手上划了一刀,我和赵宏明害怕了,就把钱给了他,我有10元,赵宏明有5元。公诉人:他问你要,你就给他了是不是?被害人:不是。是他用刀将我的手划伤后,我们害怕如果不给他,他就要用刀杀我们,所以才把钱给了他。公诉人:当时你有没有反抗?被害人:不敢反抗,他手里拿着刀。公诉人:我的问话完了。审判长:辩护人,你有什么要问的吗?辩护人:案发后,你是否向公安机关如实交待了抢劫学生钱财的事实?被告人:我全部如实地向公安局作了交待。辩护人:为什么要抢学生的钱?陈号:因为上网玩游戏没有钱了,我住校我妈每星期给我的生活费只够吃饭,没有多余的钱让我上网。为了能有钱上网,我就产生了抢小学生钱的念头。辩护人:不去上网不行吗?陈号:不行,那东西太好玩了,人一碰上电脑,连饭也不想吃了。我可以在里面玩个通宵。辩护人:你是未成年人,网吧老板让你进去吗?陈号:怎么不让进去,这年头,只要给钱,哪个网吧不让进?见钱不要,那不叫傻子吗?辩护人:我再问你,你知道抢学生的钱是违法的吗?陈号:(摇头)不知道,我只知道,反正他们家里有的是钱,拿来给我用点也不错吗?辩护人:你的父母是做什么工作的?陈号:我父亲在我很小的时候就已经去世了,母亲下岗后一直在到处打工。辩护人:你的母亲知道你上网吗?陈号:不知道,她一天忙着到处打工挣钱,没时间管我,所以才让我住校的。辩护人:我的问话完了。审判长:当庭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公诉人应当就自己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当庭举证,辩护人应当就辩护被告人无罪的事实当庭举证。下面由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进行举证。《刑诉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旧157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公诉人:我的举证分为以下几部分:1、出示被告人陈号抢劫时使用的作案工具弹簧跳刀一把以及被告人陈号指认抢劫现场的笔录及照片;2、被害人在派出所辨认被告人陈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3、被告人陈号在公安机关的供述;4、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号的抓获经过说明和被告人陈号的户口证明。5、学校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陈号系西城区中学初中一年级的在校学生。6、法医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张东手上的刀划伤系轻微伤。以上证据证实了2009年12月13日,被告人陈号在西城区小学旁的一条小巷道内持刀拦截学生抢劫钱财的事实。对以上证据请法庭组织质证。(递交法警转给审判长)审判长:被告人陈号,你对以上证据有何意见?被告人:是事实,没有意见。审判长: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法定代理人:没有意见。辩护人:没有意见。(合议庭组成人员轻声口头评议,即相互交头接耳。)审判长:刚才在法庭指导下,对公诉机关出示的以上指控证据材料逐一进行了质证,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并能客观真实的反映案件事实,对以上指控证据法庭经合议庭口头评议后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举证?公诉人:审判长,为了证明被告人使用暴力威胁这一方面,我申请让证人出庭作证,请允许?审判长:可以。传证人出庭作证。审判长:证人,你要如实为法庭作证,如果提供伪证,造成干扰法庭公正裁决的话,要负法律责任,知道吗?证人:知道。审判长:请在责任状上鉴字。(证人鉴字)《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