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全面推进依法统计省统计局政法处吴晓秦2012年9月主要内容一、统计法概述二、依法统计的基本要求三、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四、统计执法主体及程序五、统计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一、统计法概述(一)统计法的概念和特点统计法是调整政府机关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特点:1、调查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2、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二)政府统计和民间统计《统计法》明确规定:——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民间统计政府统计非特定实施主体国家机关不违反法律即可实施依法设定和实施自愿性或非义务性强制性营利性无偿性调查结果属特定主体社会公共产品(三)我国统计法律体系的构成1、统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统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5年12月16日)、《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3、地方性统计法规:《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4、统计规章:包括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例如:《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部门令、部门规章)、《湖北省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省政府令,政府规章)5、统计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解释):如:《关于说明拒报统计资料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统字[1998]220号)、《关于对如何认定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复函》(国统字[1997]282号)以上五个方面组成了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律体系。在统计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体系中的最核心、基础的部分,也是效力最高的部分。其余的四个方面都是以《统计法》为依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确定的原理、原则和条文具体展开和说明。以上五个方面效力排列顺序是: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统计规范性文件。•依法保障统计活动正常开展《统计法》第4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依法管理和规范统计活动二、依法统计的基本要求依法保障统计活动正常开展:1、保障所有统计调查对象配合政府统计调查,及时、如实地提供资料和情况: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依法接受统计检查、核查。统计法第7条、第21条、第35条2、依法设立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需要可以单独设置统计机构,也可以在其它的机构中配备必要的统计人员,但要指定统计负责人——对企事业统计机构或人员的要求:实行统计从业资格制度3、保障统计工作的统一性纵向上:双重管理,业务上以上级统计机构的领导和管理为主横向上:部门统计业务工作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管理和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上一级统计机构的同意;乡镇统计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实施细则第29条)4、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国家统计局曝光山西重庆干预数据上报案例案例一:2011年11月,重庆市永川区印发文件要求,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单位上网报送统计数据,必须提前将当期企业统计上报数据,报经镇街统计机构或工业园区或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商委、经信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评估后,方可上网报送。案例二:在一套表联网直报2011年年报数据前后,山西省河津市统计局个别工作人员曾向某些企业发送数据资料,要求企业按此数据上网报送。受此影响,河津市的金马大酒店有限公司、河津市宾馆、新耿大厦有限公司、东方冶金有限公司、宏盛选煤有限公司、天宇能源再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华晋选煤有限公司、山西中达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报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存在严重的虚报现象。取消了原《统计法》第7条:领导人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核实订正。统计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三个不得”:不得自行修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统计人员打击报复。依法管理和规范统计活动:1、依法设定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报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法第15条规定: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识•对未标明法定标识或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调查活动2、严格依法实施统计调查统计法第14条明确了统计调查制度的法律地位: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备案。统计调查制度属于技术性法律规范,对调查实施机关、调查对象都有强制性、约束力。“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原备案机关备案。”3、依法对统计资料进行保密案例:孙振在担任国家统计局办公室秘书室副主任及局领导秘书期间,于2009年6月至2011年1月,违反保密法规定,先后多次将国家统计局尚未对外公布的涉密统计数据包括工业GDP等共计27项,泄露给证券行业从业人员付某、张某等人。经鉴定,上述被泄露的统计数据中有14项为机密级国家秘密,13项为秘密级国家秘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振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行《统计法》规定对三类资料保密(1)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2)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3)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制定的《官方统计的基本原则》第六项规定:“统计机构为统计汇编所搜集的个人数据,不管是涉及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应严格保密,而且只能用于统计上的目的。”•统计法第25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造成统计数据的误用:•对外公布或提供单项的、可识别主体的原始统计资料•将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数据用于考核评比排序、核查、收费、收税甚至行政处罚的目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a.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b.通过地址、编码、有关公开资料等相关信息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出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c.可以推断出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汇总资料。如公布某地区炼油行业的汇总资料,但该地区炼油行业的企业只有一家,行业汇总资料实际上也就是企业单项资料。4、依法管理和公布统计资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统计信息列为政府机关应当公开的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要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执行。——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为准;——部门数据协商一致的法律要求(统计法实施细则第20条);——公布地方统计数据的有关国家规定政府统计机构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在我国已经形成制度: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新闻发布会《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凡涉及辖区内的综合统计资料和重要数据,必须由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或公布。政府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发表本系统的统计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新闻媒体发表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统计资料,应经同级统计部门核准。三、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一)统计违法行为1.统计违法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统计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2、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1)统计工作的领导者(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两个构成要件:一是一个地方、部门或者单位的统计数据发生了严重失实的情况;二是领导人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2)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泄露国家秘密(3)统计调查对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案例:甲单位上报统计报表A的期限为6月30日。6月28日,县统计局打来电话,提醒其按时填报。此后,该单位统计人员疏忽,未按时上报。7月2日,县统计局向该单位送达《统计报表催报单》,要求其7月5日前上报。该单位仍未按期上报。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除《统计法》外,还有一些法规规章设定了统计违法行为。如全国人口、经济、农业普查条例中违反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行为,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规定的行为,违反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使用国家统计调查证、违法进行涉外调查活动等等。•《处分规定》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二)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二)统计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统计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1、统计行政法律责任:统计行政处罚、统计行政处分;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利益、撤销晋升职务处罚与处分的异同:都是对违犯行政法律、侵害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的一种惩罚性措施。两者既可并用也可单独使用处分行政处罚性质内部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法律依据《行政监察法》等《行政处罚法》等实施主体处分决定机关行政处罚机关适用对象国家工作人员管理相对人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救济途径申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统计刑事法律责任《统计法》第40条、第47条《刑法》第253条、第255条、第277条、第398条三、统计执法主体及程序(一)统计执法的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各调查队。现行的执法主体依据为实施细则第六条,《统计法》涉及到调查队及其执法的有关条文有: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四十八条。调查队的执法领域:《统计法》第三十三条和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限于国家统计局派出机构组织实施的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其他主体资格。⑴监察机关:执法对象为下级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⑵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规定的有关部门。(二)统计执法程序1、统计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