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年金方案企业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签章:签章:日期:日期:第2页共19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提高我公司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建立国家倡导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企业年金方案。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第三条企业年金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情况建立的,旨在为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本方案将遵循以下五项原则:(一)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通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提高职工养老待遇,减少职工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利益,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职工劳动生产率,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的发展。(二)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确定缴费水平;结合公司人力资源发展策略,保证资金分配的合理和公平。第3页共19页(三)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企业年金方案内容,并形成相关的书面记录。(四)高度安全和适度收益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投资组合,以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五)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国家企业年金政策调整和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以及公司自身的发展,适时调整本企业年金方案。第二章计划参加人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公司职工可以加入本方案:(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三)试用期满且成功转正。(四)经本公司和本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的其他条件第五条职工加入计划的程序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职工参加本计划的资格,对于符合条件的职工自动加入企业年金计划,经本公司年金管理委员会签章确认后交由本计划的受托人办理相应的加入手续。不加入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需向本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第4页共19页员会做书面说明,留底备查。加入本计划的新职工,如果在原企业拥有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经本公司年金管理委员会确认后,可将原个人账户下可转入本计划的积累权益转入本计划。第六条计划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计划参加人的权利1、对计划参加人个人账户信息拥有知情权。2、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权益归属条件后,计划参加人对个人账户积累的并且已经归属的权益拥有所有权。3、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领取条件后,计划参加人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二)计划参加人的义务1、计划参加人授权本公司根据本方案规定从工资收入中代扣个人缴费。2、计划参加人授权本公司作为委托人委托本计划的受托人对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进行管理。3、计划参加人承诺在未达到本方案规定的领取条件时,不得要求从个人账户中提取资金,也不得利用记入个人账户的企业年金权益私自进行交换、转让、抵押、质押等活动。第七条计划参加人退出计划的条件和程序(一)计划参加人可以退出本计划,但应按规定提出书面退出申请,经过本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签章确认后即可第5页共19页退出本计划。推出计划后,如职工仍在本公司工作,可以申请恢复缴费。(二)计划参加人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时,即视为自动退出本计划,如参加人未能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有权于中止参加人参与计划。(三)计划参加人退出计划后,本公司缴费和个人缴费在退出计划生效日都将中止。(四)计划参加人退出本计划,可将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并且已经归属的权益转移到新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中;新企业没有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个人账户可保留在本计划受托人处继续管理,但个人必须自行承担账户保留后相应的管理费用。第三章企业年金的缴费第八条本计划采取缴费确定型模式,由公司和职工个人共同每半年缴费一次。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加人缴费由本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本企业和参加人缴费适用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企业年金缴费分别按下列方式、时间和比例计提:(一)企业缴费部分比例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8.33%的比例统一进行提取,按国家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制订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企业缴费在本公司上年工资总额的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超出4%以上部分,从公司福利费、第6页共19页工资基金结余、奖励基金等渠道列支。并根据本方案制定的系数分配办法分配至职工的个人账户,建立企业年金所需资金按国家规定的渠道列支。(二)个人缴费按该职工当月工资的2%的比例缴纳,个人缴费由本公司按月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每半年统一归集缴纳;税收政策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执行。(三)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每半年缴费一次,本公司将应缴纳的年金款在每年的7月10日、次年元月10日前直接足额汇至托管银行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专户。(四)今后如果需要调整企业或个人缴费比例,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应由本公司和职工协商确定。(五)补偿缴费计划:对临近退休人员给予一定的补偿,该补偿是对老员工所作的历史贡献的肯定,对于本计划设立是在本公司工作时间已经超过6年以上且临近退休的员工,在计划启动时将提供过渡方案,为长期工作的员工进行一次性特别缴费。说明:这部分缴费将由企业按照特殊缴费缴纳,在计划启动当期一次性计入员工个人账户。这部分特殊缴费只在计划启动当期实行,即今后因其他原因没有按期加入计划的员工将不再追缴这部分特殊缴费。第十条本公司缴费部分根据下列具体缴费规则进行分配第7页共19页一、企业缴费提取比例为8.33%,分为二部分:1、基础缴费部分:企业按照每位职工在本公司的职级系数占全部职工职级系数总和权重进行分配;个人账户分配额=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6.33%×本人职级系数/全部职工的职级系数总和各职级岗位系数参照下表:职务岗位系数总经理6董事长6副总经理5.5总经理助理5经理4.5副经理4科长3.5科员1.2到32、激励缴费企业自建立至今对于给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性缴费,提取后计入企业公共账户进行管理,暂不分配。特殊缴费公共账户基金分配方案的确定,将由本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确定,以书面形式提交年金管理机构实施。激励缴费金=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2%3、补偿缴费即:特别缴费金额=该职工当月工资×8.33%×(120-自实施时间开始至该职工退休当月之间的月数)第8页共19页注:按《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因此特别缴费不得超过4年。第十一条本方案报备通过后,如果需要调整企业或个人缴费比例,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由企业和职工共同协商确定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通过后方可实施。如遇参加人缴费水平调整,受托人自获得本公司企业年金管委会签章的书面调整通知后自下一期缴费起,相应调整缴费水平。第四章账户的管理第十二条账户的设立根据受托人的委托,由账户管理人在本公司年金基金账户管理系统中为计划建立本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第十三条个人账户管理方式(一)本计划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的方式进行管理。(二)本计划由受托人委托具有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管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负责缴费分配、待遇核算支付、投资收益分配、权益归属处理、个人账户转移、信息变更等日常账户管理工作。第十四条个人账户的开立第9页共19页账户管理人为每个计划参加人建立个人账户,用以记录和核算缴费、投资收益、权益归属、待遇支付等情况。参加人个人账户下至少设立两个子账户:我公司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第十五条个人账户的维护与变更账户管理人负责个人账户的日常维护与更新,包括:(一)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的分配和记录。(二)投资收益的分配和记录。(三)个人权益计算和未归属权益的计算。(四)个人基本信息和个人权益信息变更。(五)待遇核定支付。(六)与受托人、托管人的核对工作等。第十六条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一)参加人离职并且参加了新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经本公司确认后,可将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并且已经归属的权益转移到新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中。(二)如果参加人离职,但未参加新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新企业没有实行企业年金计划或发生其他原因而无法转移个人账户的情况的,计划参加人的个人账户则保留在本计划原账管人处管理,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到退休时或其他可领取条件下仍不具备转移条件的,由本计划受托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个人账户保留后,参加人个人需自行承担各项管理费用。第10页共19页第十七条个人账户的注销(一)参加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全额支付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若无指定受益人),个人账户注销。(二)参加人出国(境)定居,其个人账户积累的已归属权益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参加人,个人账户注销。(三)参加人退休后,其个人账户余额领取完毕后,个人账户注销。(四)参加人退休前离职,并将个人账户转移至新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个人账户注销。第五章企业年金的基金管理第十八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本公司缴费;(二)职工个人缴费;(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第十九条本计划所形成的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通过市场化运作,由受托人委托具有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银行和具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投资管理人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托管和投资运作。第二十条本公司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企业年金基金与计划发起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第11页共19页固有资产或其他资产严格分开。第二十一条本公司缴费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分配比例计入参加人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中的本公司缴费子账户;参加人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子账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照基金企业化的投资收益分配方式,按净收益计入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第六章权益归属第二十二条参加人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及相应的投资收益100%归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二十三条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既要体现企业年金与社会基本养老金参加人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相应的投资收益的归属规则是按照职工在本公司的服务年限,逐步增加归属比例:服务年限归属比例服务年限=5年0%5年服务年限=6年10%6年服务年限=7年30%7年服务年限=8年50%8年服务年限=9年70%9年服务年限=10年80%服务年限10年100%(一)参加人正常退休、死亡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其个人账户中本公司缴费所形成的权益的归属比例为100%。(二)因参加人违法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本公司有第12页共19页权利将该职工个人账户的本公司缴费及相应的投资收益收回本公司企业年金基金公共账户。(三)企业年金公共账户中未进行权益归属的资金用于对有突出贡献、岗位能手等职工的奖励,分配方案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制订并实施。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第二十三条计划参加人不得提前领取企业年金待遇,但在达到下列条件后,可以领取:(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二)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在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了病退或者提前退休手续;(三)在职期间去世;(四)出国(境)定居。当参加人由于第二十三条(一)、(二)、(三)原因申请领取时,可领取的企业年金待遇为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全部权益。当参加人由于第二十三条(四)原因申请领取时,可领取的企业年金待遇为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并且已经归属的权益。第二十四条年金待遇支付方式(一)当计划参加人因病(残)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出国(境)定居的原因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时,参加人向本公司提出一次性或分期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申请,本公司审核通过后,第13页共19页由受托人将其企业年金待遇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给参加人。(二)当计划参加人正常退休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时,参加人可向本公司提出申请一次性或分期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本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受托人将其企业年金待遇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给参加人本人。(三)当参加人去世时,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