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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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海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一、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一)主要节能目标。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1吨标准煤(按2005年不变价格计算,下同),比2005年降低12%,“十一五”期间年平均下降2.5%;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到2.74吨标准煤,比2005年降低25%,力争降低28%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耗低于132立方米。(二)主要减排目标。到2010年,全省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在9.5万吨/年,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控制在2.2万吨/年;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率:海口市不低于80%,三亚市不低于70%,其他市、县不低于63%;城镇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率达到70%。(三)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第五次党代会精神,坚持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和“生态立省”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实现海南又好又快发展。各市、县政府(含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下同)要切实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强力推进,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工业、农业、交通、建设、旅游等部门要在本系统、本领域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强化监管,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凡与国家、省政府及市、县政府签订了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目标。机关单位、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要增强节能环保意识,自觉履行节能和环保义务。在全省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节能减排的工作格局。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四)控制能耗和排放增量。1.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项目。落实国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按照“不破坏资源、不污染环境、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原则,根据区域功能规划和产业布局,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项目(包括外商投资项目)。钢铁、水泥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下同),一律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小水泥、小化工、小矿山、小钢铁等落后产能项目一律不准建设,对擅自批准的,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建设厅等部门,各市、县政府)2.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对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禁止用地项目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中的项目,土地管理部门不予供应土地,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责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各金融机构)3.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省发展与改革厅会同有关部门,在2007年8月底前提出联动机制和项目核准问责制的具体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项目业主须向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部门)报告,项目管理部门必须审查拟开工项目是否符合“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准开工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等部门,各市、县政府)4.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强化管理职能,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监管措施,加大现场监管力度,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海口海关)(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1.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分阶段淘汰全部立窑水泥生产能力,2010年前,淘汰立窑水泥产能250万吨。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要在2007年7月底前,提出我省“十一五”期间淘汰立窑水泥的实施方案和年度推进计划,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与有关市、县政府签订《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国资委,有关市、县政府)2.淘汰小钢铁厂(生产线)。2007年底前,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节能减排要求的小钢铁厂(生产线),淘汰项目予以公布,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对废旧钢铁综合利用实行集中处理。(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有关市、县政府)3.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集中整治橡胶加工厂和清理小矿山(点)。由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在2007年9月底前,提出我省“十一五”期间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实施方案和年度推进计划。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在今年9月底前,提出整治橡胶加工厂和清理小矿山(点)的实施方案和年度推进计划。各市、县政府要尽快理顺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工作管理体制,在2007年8月底前,要全面开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海口、三亚、儋州三个城市必须确保按期完成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目标。积极推动其他市、县开展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建设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部门,各市、县政府)4.强化淘汰落后产能责任。对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有关市、县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落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不力的市、县,实行项目“区域限批”。(责任单位:有关市、县政府,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南电网公司)三、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六)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抓好余热发电、能量系统优化、资源综合利用发电、节约和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和节能监测及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重点节能工程。1.组织实施华盛二期水泥余热发电、三亚亚龙湾区域集中供冷、太阳能和建筑一体化等节能项目,做好国投三期水泥余热发电等节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区域集中供冷、太阳能和建筑一体化项目要在取得试点经验基础上,加快推广应用。2.由省发展与改革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风能、沼气利用规划和年度推进计划以及配套的鼓励政策,加快推进已开展招标的风电项目建设。根据西沙群岛等重要海岛能源及淡水需求,建设风能、太阳能发电和雨水利用及海水淡化设施。3.根据交通车辆和市场容量,适度发展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等生物质能源项目,开展醇醚类替代燃料开发及应用研究,稳步发展燃气汽车。4.开展与国际组织、金融机构及有关国家和地区在开发清洁发展机制(CDM)及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项目方面的合作。(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等部门)(七)组织实施重点减排工程。着力抓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减排基础设施建设。“十一五”期间全省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不少于70万吨/日,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3%以上。水务、发改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抓好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环保部门要突出抓好橡胶加工、淀粉生产和制糖等行业污染治理管理工作;海洋管理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减少向我省海域排放或引入污染物。建设部门要重点抓好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分类收运和处理管理,落实垃圾处理设施项目,推进项目建设,保证运行正常。各市、县政府要把城镇污水治理作为减少COD排放的工作重点,按照《海南省落实“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工作方案》(琼府办〔2006〕99号)的要求,制定措施、落实建设资金,明确负责人员与工作责任。海口、三亚、白沙、琼海、东方、定安、昌江、澄迈、琼中、五指山、儋州等市、县要在2007年底前启动已确定的2006年、2007年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水务、发改和环保部门要研究推进已确定的22个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工程建设进度的措施,加强协调和指导。(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水务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建设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环境保护部门要突出抓好华能海口电厂、金海浆纸、海南炼化、东方化工城、儋州永航不锈钢厂等二氧化硫排放大户的减排项目建设。华能海口电厂要按脱硫计划时间表,完成4台12.5万千瓦发电机组脱硫改造,现有5万千瓦机组停止运行(应急情况除外)。(责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电网公司、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四、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八)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在西部工业走廊的老城、洋浦、昌江、东方四个工业开发区以及重点旅游景区和海口、三亚等市、县,开展创建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示范企业试点。选择若干个农业开发区,开展创建“生态农业示范园区”活动。争取我省有一个到两个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列入国家计划。(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旅游局,各市、县政府)(九)节约水资源。加快灌区配套设施改造,加强对各类水渠的管养和硬化维修。加强农业用水管理,强化水费计收,杜绝漫灌、淹灌浪费水资源。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和布局,大力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和生态农业,积极推广滴灌、喷灌、管灌、无土栽培和循环水使用技术。加大工业节水技改力度,浆纸、电厂、水产水果加工等耗水量大的企业,要通过节水技改增加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水循环利用。在滨海大中型工业项目中推行海水冷却工艺,在滨海大中型公共建筑中进行海水空调工艺示范,开展太阳能海水淡化试点。加强市、县城区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和管网维护管理。“十一五”期间,各市、县城区供水系统漏耗损失年平均降低3个百分点。在城市(含县城)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在新建大型公共设施和部分面积较大的居民住宅小区中推行中水回用管线设计,开展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试点。制定配套政策,鼓励全省景观、园林绿化、洗车等行业使用再生水。(责任单位:省水务局、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农业厅、省建设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等部门)(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对木材边角碎料、电厂粉煤灰、铁矿尾矿和贫矿以及浆纸、橡胶、制糖等企业排放的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生产和生活垃圾、消费过程的报废产品、畜禽粪便等,各市、县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分门别类,在2007年底前提出综合利用方案。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认真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各市、县政府)(十一)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各市、县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试点,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和填埋气体发电试点,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十二)推进清洁生产。在油气化工、制糖、橡胶、建材、造纸、农副产品加工等行业中推行清洁生产,选择一批企业开展创建清洁生产企业活动,健全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减少农村面源污染。(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农业厅)五、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十三)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在钢铁、油气化工、浆纸、建材、建筑、旅游等行业企业中,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开展农业科技110服务,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重点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大力推广应用节能减排高效产品。在2008年底前,全省公共照明要将设计超标准、设置超范围、节能控制不合理的项目全部进行更新改造,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新建、改建的公共照明要有10%以上采用太阳能或者风光互补照明系统,其他项目也要严格按新颁布的《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坚决杜绝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建设中片面追求大亮度、大功率多头灯等浪费现象,实施一批具有突破性带动作用的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海口市、三亚市要分别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2个,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示范项目2个。各市、县要启动5个以上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推广项目。(责任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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