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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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培训中心田素格2010.7.14案例:某基层税务所2001年7月15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大明服装厂(系个体工商户)开业两个月没有纳税。2001年7月16日,税务所依法对大明服装厂进行了税务检查。经查,该服装厂5月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5月10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共生产销售服装420套,销售额90690元,没有申报纳税。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7月18日拟作出如下建议:1、责令服装厂7月25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2、按规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二倍罚款。2001年7月19日送达《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7月21日税务所按上述处理意见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发《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该服装厂于2001年7月28日前缴纳税款和罚款,并于当天将二份文书送达给了服装厂。服装厂认为本厂刚开业两个月,产品为试销阶段,回款率低,资金十分紧张,请求税务所核减税款和罚款。7月28日该服装厂缴纳了部分税款。7月29日税务所又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催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在两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经税务所长会议研究决定,对服装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8月2日,税务所扣押了服装厂23套服装,以变卖收入抵缴税款和罚款。服装厂在多次找税务所交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8月15日书面向税务所的上级机关某县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税务所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并要求税务所赔偿因扣押服装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试分析:1.纳税人的违法行为有哪些?2.税务机关的执法存在的问题有哪些?案例分析:一个月前,某国税稽查局在查处一煤炭企业税收违法中,欲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税务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但由于该煤炭企业离市区较远(近150公里的路程),且天气多雨雪,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有一定困难,故稽查局采取了在本市报刊上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办法。一个多月过去后,国税稽查局便向该煤炭企业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处以50000元的罚款。该煤炭企业以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为由,拒绝执行稽查局的处理决定,并向稽查局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市国税局提出了税务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稽查局的处罚决定。基本案情:2002年8月,王某从部队退役,9月10日从民政部门领取自谋职业安置费后,购置一辆17座中巴车从事客运。10月15日,主管地税分局向王某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王某1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王某以退役士兵就业享受税收优惠为由,不予理睬。11月8日,税务人员找到王某,向其下达了《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以及《限期纳税通知书》,限王某11月10日前到分局纳税。王某拒绝签字,并将通知书当场撕毁。11月11日,税务人员在公路上将王某的车辆拦停。王某趁税务人员向分局报告的空隙驾车逃逸。税务人员以王某撕毁文书并逃逸,构成抗税,且情节严重为由,将王某的中巴车扣押。王某不服,向县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一、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一)概念和特点1.概念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由税务行政处罚主体依法给予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2.特点(1)实施主体是税务机关(唯一性)(2)相对人主要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3)前提是违反税收管理秩序即主要违反了征管法,实施细则等(4)手段主要是罚款、责令限期改正(二)税务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1)处罚设定法定(2)受处罚行为法定(处罚依据法定)(3)处罚主体法定(4)各类内容法定(5)处罚程序法定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即必须公正地适用法律,没有偏私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公开原则:依据公开;处罚程序公开;决定公开3.过罚相当原则即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原则,是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受处罚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行对称。这是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从重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免除处罚一事不二罚例外情形情节较轻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3)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5)其他不予处罚的情形(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税务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5.监督制约原则(三)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和设定1.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暂时停止办理出口退税2.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罚款其他行政处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限制人身自由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法律罚款限额规定:(1)国务院(部门规章)(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府规章)国家税务总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可以通过制定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税务行政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三倍,同时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二、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要内容:(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和处罚相对人(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三)税务行政处罚中的几个适用问题我国税务机关的组织构成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四级。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有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但是根据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税务所决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2.税务行政处罚相对人及其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负有税收征管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1)知情权(2)陈述权和申辩权(3)申请听证权(4)拒绝不正当的检查和处罚权(5)其他法定权利(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1.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税务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通常是由税收征管关系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2.共同管辖与指定管辖对共同管辖的处理一般由相关的行政机关协商或按惯例解决,或按“谁先查处谁处罚”的原则处理。共同的上级机关制定3.移送管辖(三)税务行政处罚中的几个适用问题1.避免重复处罚规则2.减轻处罚和免予处罚规则3.处罚时效规则(四)税务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行政处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所要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规则。案例分析:2006年,某国税局稽查局接到举报,称某机械厂收取价外费用未并入产品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决定立案查处。检查人员来到企业后,由于和主管会计是朋友,在征得该企业主管会计同意后,将企业检查期内的部分账簿拿回税务机关检查。通过检查,查出该企业价外收入未入账造成少缴增值税15.3万元。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偷税处0.5倍罚款。纳税人不服,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理由是税务机关程序违法。问:在该案中稽查局的税务干部从检查取证到给予纳税人处罚整个程序是否合法?1.简易程序(1)含义:税务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作处罚决定的程序。(2)条件(必须)a违法事实确凿b有法定依据c对公民(包括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3)简易程序内容:第一,表明身份。34条(处法)第二,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31条)第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口头作笔录经当事人审核无误签字;不陈述申辩作笔录签字。第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第五,当场送达当事人第六,备案。注意:(1)申辩不加重处罚(2)不服处罚决定书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3)处罚决定可以税务局名义(盖章)也可税务所名义作出,但必须盖章2.一般程序指除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的程序。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机关也可适用一般程序。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通常包括以下环节:第一:立案;第二:调查(1)必须全面、客观公正(2)执示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是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3)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4)应当制作笔录(5)手段可以是询问当事人和证人,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6)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第三,告知(内容)。调查终结以后,必须及时以处罚主体的名义发出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第四,当事人陈述申辩和税务机关复核第五,审理;调查人员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第六,作出决定。a.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b.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c.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d.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注意:(谁做决定)税务机关负责人;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税务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38条)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判断标准:1.涉案金额2.案件性质3.争议程度4.社会影响面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第七,文书送达(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3)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4)公告送达(5)送达日期的确定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批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五)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1.听证的含义广义的听证泛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利害关系人双方各自提出自己的主张和依据并驳斥对方的主张和依据,由此保障双方得到公正对待,并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的活动。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是指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税务行政机关指派专人主持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及其证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听证的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听证的外延则涉及立法,执法和司法三大领域。2.听证的特征听证作为一种程序性制度,属于行政程序的一部分,又是与行政程序中其他部分相区别。第一:阶段性第二:局部性第三:选择性第四:准司法性第五:公开性3.听证内容第一:听证程序的启动必备条件(1)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2)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第二,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时间并通知。(15日内、7日前)第三,听证会公告。第四,举行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作为处罚依据交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五,移交听证材料。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应当制作听证报告并连同听证笔录附卷移交审理机构。注意(1)当事人不承担税务机关组织听证费用;(2)主持人必须是非本案调查人员;(3)当事人在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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