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税务培训中心税务行政复议实务四川省税务培训中心李某于1999年10月7日被所在县的地税局罚款600元,王某是李某的好朋友,他认为地税局的罚款过重,于同年11月14日以自己的名义,向该县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书。由于邮局的原因,该县政府2000年1月14日才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该县政府在2000年1月24日以超过复议申请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电话通知了王某。复议案例四川省税务培训中心问题:王某能否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为什么?本案申请人的申请期限是否超期?为什么?县政府对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期限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县政府应在几日内作出?县政府用电话通知王某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应当用什么方式?如果李某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能否受理?如果不能,李某应当向哪个机关申请?四川省税务培训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于10月1日起实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2004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第8号令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9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9]177号文件发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同时废止。参考法律四川省税务培训中心税务机关进行复议,其具体工作由复议机构承担。税务行政复议机构是指税务机关内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配备专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保证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四川省税务培训中心一、对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四川省税务培训中心申请人应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组织发生分立、合并或者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组织可以申请复议。申请人是否符合资格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是否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川省税务培训中心复议机关受理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是否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四川省税务培训中心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四川省税务培训中心复议机关受理的税务抽象行政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方法四川省税务培训中心一般管辖对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是否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四川省税务培训中心特殊管辖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四川省税务培训中心对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四川省税务培训中心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因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征税问题引起的税务争议,当事人是否已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四川省税务培训中心申请人应当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四川省税务培训中心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书面申请。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复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即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请复议的要求及其理由;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复议申请书是否符合格式要求四川省税务培训中心其他审查事项申请人是否重复申请申请人是否已经起诉四川省税务培训中心审查应在5日内完成,审查后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对复议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未按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四川省税务培训中心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而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除可以向上级机关反映以外,还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四川省税务培训中心三、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四川省税务培训中心审理的准备审理的方式撤回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审理的准备和方式四川省税务培训中心权限审查事实审查法律适用审查程序审查适当性审查对税务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审查税务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形式、日期;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内容;税务机关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税务行政复议审理的内容四川省税务培训中心申请人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审查的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而进行审查的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四川省税务培训中心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税务行政复议的期限四川省税务培训中心税务行政复议决定,是指复议机关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就有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所作出的书面处理意见。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如下:维持决定履行决定撤销决定变更决定确认决定其他辅助性决定四、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四川省税务培训中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维持决定的适用条件维持决定四川省税务培训中心履行决定履行决定是指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定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作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决定。履行决定主要适用于税务机关行政不作为的案件,如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等。四川省税务培训中心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除此之外,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决定四川省税务培训中心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变更决定四川省税务培训中心确认决定是指复议机关经过审查有关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或者事实行为,宣布该行为合法或违法的复议决定。确认决定四川省税务培训中心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规则》第41条后款的规定:“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受前述限制。”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等其他辅助性决定四川省税务培训中心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复议机关经过调查、复核审议最终确认的事实、依据、理由;复议结论;向申请人或第三人告知不服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加盖复议机关印章。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四川省税务培训中心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结束后,应将案件的卷宗材料整理归挡,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1994年7月18日)的要求,将复议案件的有关材料及时报送。五、案件报送四川省税务培训中心报送内容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报送复议申请书、复议受理通知书、答辩书、复议决定书以及在复议过程中撤回复议申请的原因和结果的报告等。复议案件结案后,应另行报送案件分析报告。报送日期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其复议申请书、复议受理通知书从受理之日起五日内报送;答辩书从收到之日起五日内报送;复议决定书从作出复议决定之日起五日内报送。报送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受理的复议案件,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报送。县级、地市级税务机关受理的重要复议案件,除应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外,同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向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报送。四川省税务培训中心六、以案说法四川省税务培训中心1、不能。本案中的王某与县地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所以王某不能申请复议。2、没有。因为以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以邮寄的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在途期间不计算期限。3、县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政府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4、县政府用电话通知不予受理的做法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政府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5、县政府不能受理。根据税务行政复规则第12条第二款规定,李某应当向县地税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案例一参考答案四川省税务培训中心如纳税人就此事向税务机关提起复议,税务机关不应受理。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发关于举办培训班的文件的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但对抽象行政行为如何提起复议则有限制:即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并且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对该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案例二参考答案四川省税务培训中心案例三参考答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八条第十二款:“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该款规定,只要行政相对人自己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就应予以受理。本案中,县国税局所作的不予受理的决定,就属于税务机关对相对人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市税务局应当受理张某的复议申请。四川省税务培训中心1、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受税务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