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省直事业单位分类指导目录类别划分标准职能任务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1.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2.承担的行政职能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包括国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解释、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的有关规定;3.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必须有国家法律法规或中央政策规定明确授权(三条须同时具备)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海事和航运管理(港口管理)、公路行政管理、道路运输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无线电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1.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2.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的公益服务的范围;3.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能够且应当通过市场获得(只需具备其中一条)工程建设(维修)、产品设计、农业养殖(种植)等;技术开发类科研、工程勘察设计、商业性地质勘查、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宾馆、招待所、房屋修缮、物业管理、一般疗养院、咨询服务、会展、一般性评估鉴定、经营开发、物资供应站等;非时政类报刊、出版社、一般文艺院团、影剧院、音像影视制作、演出中介、新闻媒体的发行、印刷、广告、传输等经营性文化机构及其他应转为企业的机构等类别划分标准职能任务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1.承担基本公益服务;2.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3.不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三条须同时具备)食品药品稽查、卫生监督执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渔业监察执法、环境监察执法、国土监察执法、交通执法、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工程质量监督执法、计划生育执法、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旅游监察执法、劳动保障监察、木竹检查、水政执法等;水文(水资源)管理、植物检疫、知识产权管理、湿地保护、农村经营管理、种子管理、招投标管理等;应急指挥、保密技术检查、战略物资储备、自然灾害防治等;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希望工程办公室、公益性宣教(党员电化教育)等以及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基础性或社会公益性科研、社科研究等;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公共档案馆、科技馆、公共美术馆、考古、文物保护、体育运动(竞技)、国际文化交流管理、群艺馆等;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采供血、计划生育服务等;涉军服务、应急救助、备战备灾、优抚安置、残障康复、社会救助、社保经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公共就业服务等;基础测绘和地质调查、公益性调查、标准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造价管理、化学品登记、政府集中采购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农村能源环境保护、土壤肥料服务、自然资源保护、湖泊水库等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仲裁办事机构、土地储备整理机构、种子种苗、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财政资金与公益基金管理、专家服务等;环境监测、无线电监测、地质监测、网络舆情监测、节能监测、水文或水土保持监测等;政策研究、政府基金和项目管理、政务信息中心等公益二类1.承担公益服务;2.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3.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规定执行(三条须同时具备)高等教育、普通高中、职业教育、学前教育等;综合性科研、一般性技术推广等;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确定需要扶持的文艺院团、公益性出版社、时政类报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等;非营利医疗、职业病疗养等;公共体育训练场、体育馆等;防雷、一般性考试机构、社情民意调查、地矿勘查、地矿测试、农业种畜服务、经济仲裁经办、对外交流促进、彩票发行等注:此《指导目录》仅用于指导省直事业单位分类,设区市和县级不宜照搬。附件2关于《江西省省直事业单位分类指导目录》的说明按照《江西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要求,现就《江西省省直事业单位分类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指导目录》的适用范围《指导目录》所列职能任务,是根据省直现有事业单位设置情况提出(设区市和县级不宜照搬省直《指导目录》)。其适用范围为《江西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明确的分类范围。协会、学会、基金会等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不纳入分类范围。二、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指导目录》所列职能任务对应的事业单位,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方可划入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一是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二是该行政职能必须有国家法律法规或中央政策规定的依据;三是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必须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明确授权(即明确指向事业单位)。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颁布的规章或政策规定授权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委托承担行政职能的,不划入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除《指导目录》所列6项之外,测绘管理、机关事务管理职能也属行政职能,在分类过程中,符合条件的也可划入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三、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指导目录》所列职能任务对应的事业单位,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一是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的公益服务范围;三是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能够且应当通过市场获得的。四、关于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指导目录》所列职能任务,对应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等方面不同情况,进一步细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其中,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划入公益一类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二是应由财政予以保障,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三是未从事营利性活动。划入公益二类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同时面向社会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依法获得服务收益;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五、关于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分类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是解决一些机构中人员管理方式的问题。中央改革文件明确要求,认定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规定,不以人员管理方式,即是否参公管理作为依据。目前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既有承担行政职能的,也有从事公益服务的,要严格按照行政类的认定标准划分,不能笼统划入行政类,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六、关于复合型事业单位的分类复合型事业单位是指兼有行政、公益服务、生产经营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职能,或兼有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特征的事业单位。这些单位数量不少,情况也比较复杂,分类工作中,应着重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认真梳理职能。明确各项职能的内容、性质和范围,明确哪些是行政职能,哪些是公益服务职能,哪些是生产经营职能。二是能够区分主要职责的,按照就主不就辅的原则,根据主要职责任务确定类别。具备条件的,可先行职能剥离,再进行类别划分;不具备条件的,可先根据主要职能分类,并在分类后的改革中,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结合实际进行职能剥离。三是难以区分主要职责和非主要职责的,如兼有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特征的信息中心,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结合实际和发展方向确定类别。七、关于名称相同或相近事业单位的分类对名称相同或相近的事业单位,如信息服务、干部培训、人才交流服务、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机构等,具体分类时视情况划入不同类别。根据国办发〔2011〕37号文件规定,这些机构的分类不以机构名称作为依据,应根据社会功能以及职责定位等情况划分类别。例如培训机构,只承担干部政治理论、业务知识等教育培训任务的,可划为公益一类;主要承担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同时又利用自身教育资源和基础设施面向社会承担其他培训项目的,可划为公益二类;基本不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完全或主要面向社会提供培训的,可划为生产经营类。完全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或承担基本公益服务的,划入公益一类;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或承担公益服务,同时面向社会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并获取一定收益的,划入公益二类;主要面向市场提供服务,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能够且应当通过市场获得的,划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精神,整合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具体分类时视情况划入不同类别。八、关于事业单位分类与行业体制改革的衔接完善行业体制改革原有方案,继续按现行的领导体制和政策规定推进改革。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新闻出版等行业事业单位,按照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结合行业体制改革实际,科学确定类别。九、关于交通运输业承担了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分类《指导目录》行政类列举了公路行政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海事和航运管理(港口管理)三项职能任务,实际分类中,不能简单地将这些职能任务对应的机构都划入行政类,要严格按照行政类的三个认定条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些事业单位绝大多数都是复合型的,既承担行政职能,又从事公益服务或生产经营活动,在分类中应严格掌握认定标准,从严控制行政类范围,不能笼统地贴标签。一是认真梳理职能。明确各项职能的内容、性质和范围,明确哪些是行政职能,哪些是公益服务职能,哪些是生产经营职能。对行政职能,要梳理其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与上下左右同类机构的职责划分情况。要明确哪些应当收回机关,哪些应当撤销,哪些予以下放。二是如要划入行政类,先应剥离一般公益服务职能,特别是生产经营职能。十、关于具体概念的说明(一)技术开发类科研。按照《关于科研单位分类的暂行规定》(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1986年3月24日印发),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指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机构。(二)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勘察设计是指根据工程建设要求,查明、分析和评价工程场地地质条件,分析论证技术、经济、资源和环境相关情况,确定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活动。(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服务。根据《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发〔1999〕92号),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种资产评估、价格鉴证、工程造价审计(审核、咨询)等机构。(四)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五)基础性科研。主要对应基础研究类和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按照《关于科研单位分类的暂行规定》(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1986年3月24日印发),基础研究类科研机构指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近期尚不能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单位。按照《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精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指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确需国家支持的科研机构。(六)公共卫生。根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规定,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公共服务机构。(七)质量和安全管理。此类机构指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等质量管理的政策法规,具体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八)基础测绘。《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九)体育运动项目管理。此类机构指为国家和省竞技体育培训骨干人才的机构。(十)综合性科研。此类机构指根据学科发展需求建立,既从事公益性科学研究,又开展有偿服务的机构。(十一)非营利医疗。按照《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规定,非营利医疗机构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