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公共交通首末站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公共交通首末站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为逐步解决我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欠帐问题,加快我市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建设,促进公共交通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交通服务系统,规范公共交通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办发[2005]4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哈尔滨市综合交通规划》、《哈尔滨市区公共交通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等法规和规范要求,现制定并实施《哈尔滨市公共交通首末站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哈尔滨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哈尔滨市交通局哈尔滨市公安局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哈尔滨市公共交通首末站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我市公共交通场站建设,给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解决我市多年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欠帐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哈尔滨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哈尔滨市区公共交通规划》等有关规范和法定规划,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建设项目。第三条名词解释公共交通首末站是指城市常规公共交通始发站和终点站。第四条选址规定公共交通首末站的设置应当符合《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哈尔滨市综合交通规划》、《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网规划》、《哈尔滨市区公共交通规划》和我市实际情况,应设置在道路红线以外人口比较集中、群众出行量较大的区域。在城市规划区内,按照规划要求,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区、商业区、文体中心、交通枢纽、风景名胜区、市级大型公共建筑、商业建筑、火车站、轨道交通换乘枢纽、轨道交通首末端、客运码头、机场、大型工业企业以及文化教育、体育会展等建设项目和人民群众出行不便的区域,在规划中应优先考虑公共交通首末站的设置。第五条公交线路设置规定(一)公共交通首末站线路必须随建设项目的规划一并确定,在建设项目前期立项、可研和规划编制中必须明确公共交通首末站的用地位置和线路条数,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公共交通首末站用途,不得擅自调整公交线路条数。(二)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根据周边用地情况和公共交通发展需求,在用地范围内,可规划1条公交线路的首末站。(三)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在5--10万平方米(包括5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用地范围内,规划1—2条公交线路的首末站。(四)在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在10--20万平方米(包括1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用地范围内规划2--3条公交线路的首末站。(五)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在20—30万平方米(包括2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用地范围内,规划3--4条公交线路的首末站。(六)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在30--50万平方米(包括3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用地范围内,规划不超过4条公交线路的首末站。(七)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大于5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按照上述规定,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需求,用地范围内分散规划1-2处公共交通首末站,每处首末站规模不得小于停放2---3条公交线路用地。(八)建设项目周边800米半径范围内,已有永久性公共交通首末站,且其能够满足未来公共交通发展需求的,可不再规划设置公共交通首末站。(九)公交站场一经规划确定,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在建设审批环节中并联将规划情况通报市交通、公安等相关管理部门,以便于相关部门开展建设前期准备工作。(十)公共交通首末站必须靠近城市主干道和次干道设置,尽量设置在小区边缘、桥下空间和广场附近,以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干扰。第六条规模规定公共交通首末站的用地规模:每条公交线路场站用地面积按1000-1400平方米计算。公共交通首末站应大、中、小相结合,分散布置。每处首末站最小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200平方米;最大用地面积不宜大于4000平方米,停放线路不超过4条。第七条建设标准规定公共交通首末站内应配套建设与停放线路相适应的停车场、回车场、调度室、食堂、盥洗室、休息室、收款室、公共厕所(对外开放)、洗车库等必备设施。公共交通首末站可设置部分服务于乘客和司乘人员的小型售货部和公共电话厅,营业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公共交通首末站内配套建设的调度室、食堂、盥洗室、休息室、收款室、公共厕所等建筑,地上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1条公交线路配套设施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2条公交线路配套设施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3条公交线路配套设施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4条公交线路配套设施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公共交通首末站必须设有标志明显,严格分隔开入口和出口,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9米。第八条用地管理规定公共交通首末站用地,可采用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由政府运营的公交线路首末站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通过经营权拍卖由社会企业运营的公交线路首末站用地,采用出让方式供地。在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和土地审批中,不得将公共交通首末站用地划入开发建设项目用地出让给开发建设单位,任何部门不得改变其用地性质。第九条拆迁管理规定公共交通首末站的拆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实施、配套建设的原则,首末站随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完成后,其用地范围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由承担该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拆迁成本计入该建设项目成本。拆迁工作必须随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拆迁一并完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遗留公共交通首末站用地内应拆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必须在一期开发项目中完成公共交通首末站的拆迁任务。第十条建设管理规定公共交通首末站的规划定位和拆迁工作完成后,其建设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规划、建设、发改、土地、房产、公安等部门配合,按照法定程序,进入审批“绿色通道”,依法快速办理相关手续。市交通局要本着“高标准、高水平、一步到位、功能完善、景观优美、服从规划”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建设程序和法规,通过工程招投标的方式组织建设,在建设项目竣工之前完成公共交通首末站建设任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投入使用前组织验收后,将公交线路引入。小区进户前公共交通首末站必须交付使用,以方便周边地区居民出行。第十一条建设资金规定公共交通首末站的建设资金来源有两种方式,一是政府运营的公交线路,建设资金在城维费列支,列入城市基本建设计划;二是由获得公交经营权的企业自行筹资。第十二条相关配套设施建设规定为了保证公交车辆能够方便进出公共交通首末站,与公共交通首末站相连的相关城市道路必须与场站同步建设。城市道路建设由各区政府、市建委等部门按照道路建设和管理职责划分,各负其责,配套建设,同步完成。小区内部相关道路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公共交通首末站投入使用之前完成建设。公共交通首末站所需的供水、供电、燃气、供热、排水等市政配套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积极配合提供接入,市政配套设施的工程建设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公交使用单位实施。平时使用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和计量由使用单位向提供部门缴纳。第十三条公共交通线路调整规定公共交通首末站建设完成后,必须立即将新调整的公交线路迁入首末站,公共交通线路的调整由市交通局和市公安局共同研究,依据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公交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现状提出调整计划,市城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和市公安局共同确定。第十四条公共交通首末站日常管理规定公共交通首末站建成以后,日常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由市交通局负责监管。公共交通首末站内不得进行生产和加工作业,不得露天清洗公交车辆,不得对外存放社会车辆。第十五条公共交通首末站建设监督检查规定(一)公共交通首末站的建设必须建立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规划、建设、发改委、房产、土地、财政、交通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首末站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公交线路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未按规定完成公共交通首末站建设相关工作的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二)对未按规划完成公共交通首末站拆迁的,由市房产住宅局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对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处罚。(三)对未经规划审批或未按审批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而擅自违法建设公共交通首末站的建设单位,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四)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首末站工程,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并限期改正。(五)公共交通首末站建设资金的使用,应确保不挪用、不浪费。对违反规定挪用或浪费该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解释本规定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资料来源: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

1 / 5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