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团购意向书(龙域·香醍半岛住宅小区)出卖人:广西荣裕盛昌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人:广西电力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1-商品房团购意向书出卖人:广西荣裕盛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购买人:广西电力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乙方)第一条合同原则为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甲方和乙方的合同义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意向购买甲方龙域·香醍半岛项目商品房一事达成如下事宜。第二条甲方承诺1、甲方已依法取得“龙域·香醍半岛”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项目所占用的所有土地符合商品房住宅建设用地要求,并具有商品房开发资质;2、甲方保证所建设的“龙域·香醍半岛”项目开发手续齐全,并且已为所开发的土地支付了所有应付款项,该块土地不存在任何债务、瑕疵;3、甲方保证所委托的“住宅小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具备合格资质;第三条乙方承诺乙方保证已接受本单位所有购房职工的委托,作为团购商品房的代表,有权协调处理购买“龙域·香醍半岛”商品房过程中所有与之相关的事项。第四条:购买人所购商品房状况1、建设规模:该住宅小区位于邕宁区龙岗大道东面,总建筑面积271648.06㎡,分二期建设。-2-2.乙方所团购房为第一期住宅,意向认购建筑面积约17194平方米。3.第一期“住宅6~10#楼大约5种户型(不含赠送面积,最后以政府部门批准的施工图为准)(1):6#楼E、F型,二房二厅一卫,建筑面积:64.88平方米(2):7#楼、9#楼A型,一房二厅一卫,建筑面积:43.51平方米(3):7#楼、9#楼B型,二房二厅一卫,建筑面积:57.98平方米(4):8#楼、10#楼H型,三房二厅一卫,建筑面积:76.75平方米(5):8#楼、10#楼J型,二房二厅一卫,建筑面积:65.74平方米户型面积最后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测绘为准。第五条:房屋价款及支付方式第一期“住宅小区”购房者按选定的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付款,每平方米均价为4980元,总价款约8562.6120万元,分三次付款:(1)甲方取得第一期“住宅小区”(6~10#楼)的《预售房屋许可证》后5日内,由甲方和购房者个人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书》,确认双方权利和义务,《商品房预售合同书》的内容应与《商品房团购意向书》一致,并由乙方个人向甲方支付房款总额的30%(由乙方统筹安排),计2568.7836万元。(2)第一期“住宅小区”住宅楼(6~10#楼)主体全部封顶后五日内乙方个人再付至总房款的70%(由乙方统筹安排),计5993.8284万元;(3)第一期“住宅小区”住宅楼(6~10#楼)住宅落架后5日内乙方再付至总房款的95%,计8134.4814万元。(4)乙方个人在领取产权证时,按产权证的建筑面积结清剩余房款,计428.1306万元(以最终产权证实际面积结算)。-3-(5)乙方个人在领取产权证时的税费按各税缴付。注:乙方向甲方交纳的房款由乙方在上述约定时间内统一安排由甲方派人现场收取。第六条:工期及工程进度1、收到首付款之日后24个月完工(包括室外工程)。2、第一期工程进度2010年8月底前开工2010年9月底,基础部分完工;2011年元月底,楼房主体封顶;2012年3月底,楼房落架2012年12月30日,住宅(6~10#楼)验收交付使用。第七条:交房约定1、交付期限甲方应当在开工后24个月内,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条件的商品房整体向乙方交付:(1)所意向认购的第一期“住宅小区”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同时向乙方提供一套完整的竣工图纸。(2)商品房和小区景观配套设施符合《合同书》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验收交付使用标准。2、交接手续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双方签署房屋交接单视为交房。[物业管理机构的收费,按政府批准文件为准]第八条:购买人的知情权因乙方购买“住宅小区”商品房的目的为本单位职工居住使用,故甲方应保证乙方获得如下内容的知情权:-4-1、有权获知项目施工进度与施工质量,并明确知悉设计、施工、监理、测量、物业管理等机构及相关资质;2、有权取得与本商品房相关的设计文件、以及相关的法律文件影印件;3、有权了解所认购住宅商品房的配套设备、设施的商家及品牌。4、甲方要在开工前向乙方提供一套经乙方确认的完整的施工图,并在工程竣工后提供一套完整的竣工图。第九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本《意向书》签订后,甲乙双方应互相遵守,如乙方在本《意向书》签订后,甲方须在2010年8月30日获得南宁市规划、建委等相关部门颁发的本《意向书》项下商品住宅的《施工许可证》,乙方则须在甲方获取上述《施工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与甲方签订上述《意向书》内容的正式团购《协议》,否则甲方有权对本《意向书》项下的商品房另行销售。第十条:本《意向书》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在本《意向书》签定后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本《意向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第十二条:本《意向书》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出卖人(签章):购买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二零一零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