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依据(征求意见稿)第三部分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62项)(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业务,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二)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2予以没收。[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三)以欺骗手段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揽业务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四)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勘察、设计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执行业务,吊销资格证书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七)建设单位和个人将勘察设计业务发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罚种类: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2、《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委托无证单位或者个人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八)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转包勘察设计业务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九)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5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法律依据: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4、《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6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十)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进行工程设计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十一)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材供应商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7(十二)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十三)勘察设计单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图签、印章,代盖图签、印章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罚款法律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按规定的权限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一)转让、出租、出借资格证书、图签、印章或者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的……(十四)以个人名义、技术咨询名义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以个人名义、技术咨询名义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其所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8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勘察设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资格或者注册建筑师证书处罚种类:取消考试合格资格,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九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资格或者注册建筑师证书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取消考试合格资格或者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十六)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违反规定执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执行业务,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9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2、《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十七)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执行业务,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法律依据:《中华